湛江市一般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掛牌督辦工作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我市一般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掛牌督辦工作,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關于印發非法違法較大生產安全事故查處跟蹤督辦暫行辦法的通知》、《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印發關于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中有關問題規定的通知》和《湛江市一般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掛牌督辦辦法》,制定本工作細則。
第二條 本工作細則適用于市安全監管局以湛江市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名義對全市范圍內發生的一般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掛牌督辦工作(以下簡稱“掛牌督辦工作”)。
第三條 掛牌督辦工作堅持“依法依規,分類指導,嚴格審核,規范高效”的原則。
第四條 掛牌督辦工作由市安全監管局(以市安委辦名義,下同)安全生產綜合協調科負責,相關科室按職能各負其責、共同配合。
第二章 督 辦
第五條 本市范圍內發生的一般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一般事故”)的調查處理實行掛牌督辦。國務院安委會(或國務院安委辦)督辦或省委省政府要求督辦的事故調查處理列入督辦。
第六條 局值班室接到事故報告后,根據局領導的批示,及時報送安全生產綜合協調科和相關業務科室。對一般生產安全事故或經查實存在瞞報、謊報、遲報行為的事故,安全生產綜合協調科草擬督辦通知,報分管事故調查工作的局領導同意,以市安委辦名義向事故發生地縣(市、區)發函督辦。局辦公室負責在局網站設置“事故督辦專欄”同步刊登督辦事項。
第七條 以下一般事故原則上不列入督辦:
(一)不涉及生產經營性行為的道路交通事故;
(二)民宅、非生產經營場所、非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的火災事故;
(三)非生產經營性水上交通事故;
(四)按照有關規定不屬于生產安全事故且沒有造成較大社會影響的事故。
第八條 督辦事項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事故善后工作;
(二)事故調查組織工作;
(三)事故原因分析和事故性質認定工作;
(四)事故責任認定,以及對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處理意見;
(五)事故調查報告要素的完整性;
(六)防范同類事故再次發生的措施落實情況;
(七)需列入督辦事項的其他內容。
第九條 督辦時限按督辦事項的實際情況確定,原則上不超過60日。如未能在辦理期限內完成,安全生產綜合協調科和相關業務科室負責督促事故發生地縣(市、區)政府抓緊完成督辦事項。
第三章 審 核
第十條 被督辦事故的調查報告,由事故發生地縣(市、區)安全生產委員會提交市安委辦審核。
第十一條 辦公室收到由事故發生地縣(市、區)安全生產委員會提交的被督辦的事故調查報告后,發給安全生產綜合協調科,由安全生產綜合協調科根據事故類別和工作需要發給相關業務科室,負責相關業務行業(領域)監管的科室對以下內容進行初審,并在3個工作日內提出初審意見。
(一)事故調查報告的主要內容是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是否存在缺漏;
(二)事故原因分析及事故性質認定是否準確;
(三)事故處理建議是否符合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
(四)提出的防范和整改措施是否完善。
第十二條 安全生產綜合協調科在匯總相關業務科室初審意見基礎上,在3個工作日內對以下內容進行審核并草擬批復函;審核不符合要求的,直接退還,并要求相關縣(市、區)按照要求完善程序、補齊內容后重新報送。
(一)是否按規定程序上報事故調查報告;
(二)是否按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規定的程序和要求成立事故調查組依法開展事故調查工作;
(三)事故調查報告的內容要件是否齊全,格式是否符合要求;
(四)事故調查工作是否超期。
第十三條 安全生產綜合協調科將批復函送事故調查工作的局領導提出審核意見后,報局主要領導簽批。
必要時,由局長或局長委托分管事故調查工作的局領導主持召開局長辦公會議對事故調查報告進行集體審定。
第四章 備 案
第十四條 事故調查報告經事故發生縣(市、區)政府批復結案后,市安全監管局各相關科室應加強對各地落實處理情況和整改措施的跟蹤和督辦,安全生產綜合協調科應督促指導各地安委辦在處理工作落實后認真做好事故調查處理檔案歸檔和管理工作,同時督促各地安委辦及時向市安委辦提交以下材料備案?! ?/span>
(一)政府對事故調查報告的批復和事故調查報告;
(二)法院對移送司法機關處理人員作出的審判文書;
(三)紀檢監察機關給予相關責任人員黨政紀處分的執行文件;
(四)相關部門對責任單位和人員依法作出行政處罰的決定等執法文書;
(五)給予責任單位和人員其他處理的執行文書;
(六)整改措施落實情況;
(七)其他需要存檔的文件。
第十五條 安全生產綜合協調科對各地提交的備案材料應及時整理和登記,建立事故檔案,定期將事故備案材料交局檔案室保存。局辦公室應配合安全生產綜合協調科做好一般事故備案材料的保存管理工作。相關事故的備案材料保存期限為自事故發生地縣(市、區)政府批復事故調查報告后5年。
第十六條 本工作細則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