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州市“12?29”較大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
2013年12月29日18時36分,位于省道689線18KM+420M(雷州市豐收公司南田隊)路段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3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1222636元。
根據《安全生產法》和《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2013年12月31日,經湛江市人民政府批準,成立了市人民政府“12·29”較大道路交通事故調查組,成員由市安全監(jiān)管局、市監(jiān)察局、市總工會、市交通運輸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隊有關人員組成,邀請市人民檢察院派員參加,開展事故調查工作。
事故調查組通過科學嚴謹、依法依規(guī)、實事求是的現(xiàn)場勘察、檢驗檢測、技術鑒定、調查取證、綜合分析和專家論證,查明了事故發(fā)生的經過、原因、應急處置、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情況,認定了事故性質和責任,提出了對有關責任人員及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議。現(xiàn)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一、基本情況
(一)事故車輛駕駛人情況。
蔡新勇,無號牌大貨車(車廂后噴涂有“粵GM0808”字樣)、牽引無號牌掛車(車廂后噴涂“粵G5014掛”字樣)駕駛人。男,53歲,雷州市調風鎮(zhèn)草朗南村人,1985年8月3日在湛江市公安局交警支隊車管所初次領取機動車駕駛證,準駕車型號為A2;持有道路運輸從業(yè)資格證書,從業(yè)資格類型為J_貨運。蔡新勇于事故發(fā)生的第二天上午10時到雷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隊投案自首。
吳妃強,粵GQ2355小型普通客車駕駛人(已在事故中死亡),男,36歲,雷州市調風鎮(zhèn)北村人,其于2010年5月4日初次領取機動車駕駛證,準駕車型號為A1。
(二)事故車輛情況。
1、無號牌大貨車,中文品牌:解放牌;車輛型號:CA1097K2;車輛類型:中型普通貨車;車架號碼:98604361;發(fā)動機號碼:630516334;車身顏色:藍色;車廂后噴涂有“粵GM0808”;使用性質:貨運;機動車狀態(tài):未登記;車輛所有人:雷州市恒祥制糖有限公司。該大貨車以雷州市恒祥制糖有限公司廠內編號榨HX0042在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投保,強制保險單號:PDZA201344080000041065,商業(yè)保險單號:PDAA201344080000034803。
2、無號牌掛車,車輛型號:JT850;車輛類型:輕型普通半掛車;車身顏色:藍色;車廂后噴涂有“粵G5041掛”字樣;使用性質:貨運;機動車狀態(tài):未登記;車輛所有人:雷州市恒祥制糖有限公司。該掛車以雷州市恒祥制糖有限公司廠內編號榨HX0042在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投保,商業(yè)保險單號:PDAA201344080000034876。
3、粵GQ2355號牌客車,車輛類型:小型普通客車;車身顏色:灰色;品牌型號:思威牌DHW6452(RV-2.4);車輛識別代號:LVHRE486975002733;發(fā)動機號碼:1002733;制造廠家:東風本田汽車有限公司;出廠日期:2007年5月17日;初次登記日期:2007年5月28日;車輛所有人:吳妃強。投保公司:民安財產保險有限公司,強制保險單號:06020301000708062012000677,商業(yè)保險單號:C7310030071656。
(三)事故相關單位情況。
雷州市恒祥制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劉忠祥;住所:雷州市調風鎮(zhèn);公司類型: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獨資);成立日期:2010年2月9日;注冊資本:人民幣壹仟壹佰捌拾捌萬元;注冊號:440882000018833;經營范圍:生產、銷售糖(白砂糖),酒精(普通食用酒精);批發(fā)零售:預包裝兼散裝食品(烹調佐料,非酒精飲料),肥料、農膜商品;糖業(yè)機械維修(以上經營項目在許可經營有效期限內經營)。
(四)事故道路情況。
事故發(fā)生路段位于省道689線18KM+420M(雷州市豐收公司南田隊)路段,東西走向,東往雷州市豐收公司,西往雷州市金星分公司,瀝青路段,有較小坡度,道路平直,沿途道路兩邊無建筑物遮擋,視線良好,夜間無路燈照明,全路寬7.5M,道路路面較為平坦、干燥。
經查,該路段長時間以來,道路交通狀況都很好,沿途道路兩側旁無村莊,無臨時各式集市交易,道路交通暢通無阻。自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28日,該路段沒有發(fā)生傷亡道路交通事故。
(五)事故路段執(zhí)勤情況。
省道689線18KM+420M(雷州市豐收公司南田隊)路段,屬于雷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隊英利中隊監(jiān)管區(qū)域。經查,事發(fā)當天的15時至18時,英利中隊隊長梁大周帶領民警雷世繼在省道689線調風鎮(zhèn)、收獲農場轄區(qū)巡邏執(zhí)勤。當天,在交通事故發(fā)生前,英利中隊共糾正交通違法行為15起,處罰交通違法行為11起,查扣違法車輛6輛。大約19時20分,正在值班的英利中隊副隊長易方生接到事故報告后,馬上帶領民警陳君勇趕到事故現(xiàn)場,開展搶救傷員、保護事故現(xiàn)場、指揮疏導交通等現(xiàn)場處置工作;當晚上8時30分,梁大周接到事故報告,也迅速趕赴現(xiàn)場,指揮現(xiàn)場處置和事故善后工作。
二、事故發(fā)生經過及應急處置情況
(一)事故發(fā)生經過。
2013年12月29日18時36分,雷州市恒祥制糖有限公司司機蔡新勇駕駛無號牌大貨車拖掛無號牌掛車(拉運原料甘蔗)從雷州市金星分公司往豐收公司方向行駛,行至省道689線18KM+420M(雷州市豐收公司南田隊)路段時,與相對方向由吳妃強駕駛的粵GQ2355號小型普通客車會車時,因蔡新勇未靠道路右側行駛,偏左與吳妃強駕駛的粵GQ2355號小型普通客車相碰撞,造成兩車損壞,駕駛人吳妃強當場死亡,同車的陳宏英、陳汝榮受重傷,陳宏英送往醫(yī)院救治無效當晚死亡,陳汝榮在醫(yī)院第二天上午死亡,直接經濟損失1222636元。
(二)事故應急處置情況。
事故發(fā)生后,雷州市政府、公安局、交警大隊主要領導迅速趕到事故現(xiàn)場組織指揮救援工作。接報后,湛江市安全監(jiān)管、公安、交通等部門負責同志趕赴現(xiàn)場,指導做好事故善后和調查工作。當晚11時,事故現(xiàn)場清理完畢,事發(fā)路段恢復通行。
三、事故人員死亡和直接經濟損失情況
(一)事故人員死亡情況。
1、吳妃強,男,36歲,住址:雷州市調風鎮(zhèn)北村上村050號,持有準駕車型號:A1。事故發(fā)生時,其駕駛粵GQ2355號小型普通客車,事故發(fā)生當場死亡。
2、陳宏英,女,30歲,住址:雷州市付城鎮(zhèn)英山管理區(qū)英山村南后31號。事故發(fā)生時,其乘坐粵GQ2355號小型普通客車,事故發(fā)生當晚死亡。
3、陳汝榮,女,25歲,住址:雷州市紀家鎮(zhèn)石山嶺村1號。事故發(fā)生時,其乘坐粵GQ2355號小型普通客車,事故發(fā)生第二天死亡。
(二)事故直接經濟損失情況。
雷州市“12·29”較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車輛損失、死亡人員賠償、喪葬費、被撫養(yǎng)人撫養(yǎng)費、精神損失賠償費、交通費賠償共1222636元。
四、事故原因和性質
事故調查組在公安交警部門依法對該起事故責任認定的基礎上,經過事故現(xiàn)場勘查及調查取證,對造成這起事故的原因分析和性質認定如下:
(一)直接原因。
蔡新勇駕駛無號牌機動車輛(裝載原料甘蔗)在道路上行駛,與相對方向車輛會車時未靠右側行駛,偏左越過中心線導致與對向來車相碰撞。這是事故發(fā)生的直接原因。
(二)間接原因。
1、雷州市恒祥制糖有限公司安全生產管理主體責任落實不力。該公司違法違規(guī)使用無牌無證、假牌假證、套牌套證汽車和到期報廢、無保險的汽車上路運輸原料甘蔗。該公司安全管理措施不落實,安全教育培訓不落實,安全檢查隱患整改不到位。這是事故發(fā)生的間接原因之一。
2、雷州市政府及有關職能部門安全監(jiān)管責任落實缺位。雷州市政府對該市制糖企業(yè)運輸車隊存在著“報廢車、機件不符合、無牌無證”等突出問題,采取整治措施不力;雷州市交通運輸局對制糖企業(yè)榨季生產期間組織無牌無證車輛上路營運甘蔗,不敢抓、不敢管;雷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隊對榨季生產期間上路營運甘蔗的無牌無證車輛打擊查處不力。這是事故發(fā)生的間接原因之二。
(三)事故性質。
經事故調查組認定:雷州市“12·29”較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五、事故責任認定和對有關責任人員、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
事故調查組認為,雷州市“12·29”較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3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1222636元,在社會上造成惡劣的影響。為吸取事故教訓,教育和懲戒有關責任人和責任單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guī)定》、《廣東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等有關規(guī)定,對該起事故的有關責任人、責任單位提出以下處理建議:
(一)建議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人員。
蔡新勇,無號牌大貨車駕駛人,雷州市恒祥制糖有限公司員工,現(xiàn)羈押在雷州市第一看守所。經查,蔡新勇駕駛無號牌機動車輛(裝載原料甘蔗)在道路上行駛,與相對方向車輛會車時未靠右側行駛,偏左越過中心線導致與對向來車相碰撞,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條:“國家對機動車實行登記制度。機動車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后,方可上道路行駛。……”和第三十五條:“機動車、非機動車實行右側通行”,已涉嫌交通肇事罪。其于2013年12月30日被雷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月11日被雷州市檢察院依法逮捕。建議司法機關依法追究蔡新勇刑事責任。
(二)建議給予處分人員。
1、柯向云,雷州市恒祥制糖有限公司運輸部副部長,負責該公司營運車輛管理工作。經查,柯向云具體負責該公司無車牌、無行駛證機動車輛上路運輸原料甘蔗工作,且不與榨季期間駕駛員簽訂安全管理責任書,未對駕駛員進行安全教育培訓,未認真組織開展榨季期間安全隱患排查和治理。其對事故發(fā)生負有直接領導責任。建議責成該公司按規(guī)章制度給予柯向云撤職處分,并予以經濟處罰。
2、王維浩,雷州市恒祥制糖有限公司運輸部部長,負責該公司運輸管理工作。經查,該公司沒有道路交通運輸許可證,王維浩組織本公司無車牌、無行駛證的機動車運輸原料甘蔗工作,未認真組織對車隊車輛安全檢查,未及時排查治理安全隱患。其對事故的發(fā)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責成該公司按規(guī)章制度給予王維浩撤職處分,并予以經濟處罰。
3、陳維成,雷州市恒祥制糖有限公司副總經理,分管該公司運輸部工作。經查,陳維成負責該公司榨季期間運輸原料甘蔗工作,該公司沒有道路交通運輸許可證,卻認可運輸部組織本公司無車牌、無行駛證的機動車運輸原料甘蔗,未組織排查治理機動車安全隱患。其對事故的發(fā)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責成該公司按規(guī)章制度給予陳維成降級處分,并予以經濟處罰。
(三)建議責成書面檢查、給予通報批評的單位。
雷州市政府對制糖企業(yè)普遍存在無牌無證機動車上路營運甘蔗的重大事故隱患整治措施不力,雷州市交通運輸局對無牌無證車輛上路非法營運甘蔗不敢查處,雷州市公安交警大隊對無牌無證車輛上路非法營運甘蔗查處打擊不力,對事故發(fā)生負有責任。建議責成雷州市政府向湛江市安委會寫出書面檢查,并由湛江市安委會約談雷州市政府有關分管領導;責成雷州市政府按照《中共湛江市委 湛江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實施意見》(湛發(fā)[2011]12號)規(guī)定,對雷州市交通運輸局、雷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隊及相關人員實行問責。
(四)建議給予行政處罰的單位、個人。
經查,雷州市恒祥制糖有限公司對雷州市“12·29”較大道路交通事故負有重要責任。根據《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建議由湛江市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局對雷州市恒祥制糖有限公司、公司總經理蘇漢橋進行行政處罰。
六、事故安全防范措施的建議
雷州市“12·29”較大道路交通事故給人民生命財產帶來了重大損失,后果嚴重,教訓深刻。為了進一步細化工作措施,切實落實地方政府、相關部門監(jiān)管責任和企業(yè)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有效防范類似事故再次發(fā)生,特提出以下措施建議:
(一)高度重視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雷州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認真宣傳貫徹《國務院關于加強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見》(國發(fā)[2012]30號,以下簡稱《意見》)和《道路交通安全“十二五”規(guī)劃》(安委辦[2011]50號)。要結合實際,抓緊制定并落實本地區(qū)實施《意見》和《道路交通安全“十二五”規(guī)劃》中有關新制度、新措施的可操作性意見和辦法,明確細化責任分工方案,確保道路運輸企業(yè)安全生產主體責任、部門監(jiān)管責任、屬地管理責任、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目標考核和責任追究制度等落到實處。要切實改進道路交通安全監(jiān)管的手段和方法,建立由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聯(lián)席會議等機構牽頭協(xié)調的工作機制,形成工作聯(lián)動、數(shù)據共享、聯(lián)合執(zhí)法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合力。要認真吸取事故教訓,進一步加強應急救援管理工作,完善應急救援預案,一旦發(fā)生突發(fā)事故,立即有效啟動救援機制,把損失降到最低限度。
(二)從嚴整治制糖企業(yè)無牌無證機動車輛非法營運。“12·29”較大道路交通事故的發(fā)生,暴露出雷州市制糖企業(yè)普遍存在“報廢車、機件不符合、無牌無證汽車上路營運”的突出問題,存在著重大安全隱患,極其容易發(fā)生傷亡事故。為此,雷州市人民政府要以對人民群眾生命財產高度負責的態(tài)度,立即組織有關職能部門,采取過硬措施,鐵腕排查整治制糖企業(yè)無牌無證、過期報廢車輛非法營運,把事故隱患扼殺在萌芽狀態(tài)之中,確保安全生產。
(三)督促運輸企業(yè)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雷州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要進一步督促道路運輸企業(yè)嚴格遵守和執(zhí)行安全生產相關法律法規(guī)與技術標準,加大安全投入,健全安全管理機構,完善內部安全管理制度,確保各項安全生產制度和措施能夠執(zhí)行到位,切實承擔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要嚴格落實道路運輸企業(yè)安全檢查制度,對運輸車輛進行定期檢測和維護,禁止使用報廢、擅自改裝、拼裝、檢測不合格的貨車以及其他不符合國家規(guī)定的車輛從事道路貨運經營;要充分利用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衛(wèi)星定位裝置等科技手段,強化道路貨運企業(yè)對所屬貨車的動態(tài)監(jiān)管,加大對超速、未按規(guī)定路線行駛等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將違法行為情節(jié)嚴重的駕駛人調離駕駛崗位或辭退。對不具備安全運營條件、安全管理混亂、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道路貨運企業(yè),要依法責令停業(yè)整頓,整頓仍不達標的,堅決取消其相應經營資質。
(四)嚴厲打擊各類道路交通違法行為。雷州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要進一步加強對重點道路、重點時段的交通管控,嚴厲打擊貨客運車輛超員、超載、疲勞駕駛、不按規(guī)定車道行駛、違法超車等交通違法行為,堅決取締上路運輸?shù)臒o牌無證、假牌假證、套牌套證車輛和過期報廢車輛。要強化安全問責,凡是沒有依法履行安全職責或安全管理不到位造成嚴重后果乃至事故的,要實行責任倒查,對有關責任人要依法依規(guī)嚴肅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