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海洋綜合執法支隊、湛江市雷州青年運河管理局行政執法委托協議書
委托方:湛江市海洋綜合執法支隊
法定代表人:陳東
地址:廣東省湛江市赤坎區海濱大道210號嘉慶苑G 棟
受托方:湛江市雷州青年運河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陳勇
地址:廣東省湛江市麻章區瑞云北路188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廣東省漁業管理條例》以及《湛江市鶴地水庫飲用水水源保護條例》第三十五條“本條例規定由有關主管部門實施的行政處罰,有關主管部門可以依法委托鶴地水庫管理機構實施”的規定,現將湛江市海洋綜合執法支隊相關執法權限委托給湛江市雷州青年運河管理局行使,委托內容如下:
一、委托的具體事項(以下簡稱委托事項)
(一)行政處罰事項
1.對使用炸魚、毒魚、電魚等破壞漁業資源方法進行捕撈,違反關于禁漁區、禁漁期的規定進行捕撈,使用禁用的漁具、捕撈方法和小于最小網目尺寸的網具進行捕撈或者漁獲物中幼魚超過規定比例,在禁漁區或者禁漁期內銷售非法捕撈的漁獲物,制造、銷售禁用的漁具的行為的處罰。
2.對違反捕撈作業規范,在漁業水域傾倒、遺棄副漁獲物、漁具的行為的處罰。
3.對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質的漁藥、餌料、飼料、添加劑,向養殖水域投放生產、生活垃圾,以及不合理處理被污染或者含病原體的水體和病死養殖生物行為的處罰。
二、委托范圍
鶴地水庫跨湛江、茂名、玉林三市,委托范圍為鶴地水庫正常蓄水高程 40.5米的湛江轄區水域。
三、委托權限
(一)委托實施的行政執法事項由受托方在受委托權限
內,以委托方的名義實施。
(二)行使本協議委托事項依法作出具體行政行為,引發行政訴訟、行政復議的,委托單位承擔名義主體責任,受委托單位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等法律法規參與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指派工作人員出庭,按規定提供相關材料。引發國家賠償的按照《國家賠償法》規定辦理,具體工作由受托方實施。
(三)受托方不得將委托事項再委托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實施。
四、委托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委托方的權利
1.依法依規對受托方實施委托事項的情況進行指導和監督檢查。
2.發現受托方及其工作人員存在違反法律規定和約定行為的,有權責令受托方限期予以整改;情節嚴重的,予以通報,約談相關責任人員。
3.委托方因受托方的原因承擔行政、民事賠償后,有權向受托方追償。
4.委托協議期滿或提前解除、終止的,依法收回委托事項專用章、加蓋印章的空白格式文本以及受托方實施委托事項產生的檔案資料、數據信息等。
(二)委托方的義務
1.在委托事項范圍內,支持、配合、協助受托方依法行使受委托職權,不隨意干涉。
2.向受托方提供委托事項專用章或者加蓋印章的空白格式文本,以及與委托事項有關的辦事指南、業務手冊、表證單書等,為受托方開展工作提供便利。
3.與受托方共同研究解決委托事項交接、辦理過程中所產生的問題,共同探索優化簡化委托事項辦理流程等便民措施。
4.為受托方提供必要的業務培訓;在受托方實施委托事項遇有疑難事宜時,給予必要的協助支持。
五、受托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受托方的權利
1.在受委托范圍內,以委托方的名義行使行政職權。
2.請求委托方對委托事項具體內容、相關依據、辦理流程等開展業務指導和進行培訓。
3.對把握不準或可能會產生重大影響的行政決定,及時向委托方請示報告,并得到相應指導。
(二)受托方的義務
1.嚴格依照委托事項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的規定,建立健全內部實施機制,在受托權限內依法行使職權。
2.不得超越受托權限、濫用受托權限,也不得怠于實施委托事項。
3.全面推行行政執法“三項制度”,貫徹落實《廣東省行政執法公示辦法》《廣東省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辦法》《廣東省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辦法》,實施落實“雙隨機、一公開”監管。
4.嚴格落實“雙公示”制度,及時通過本地區的信用平臺等公示實施受委托的行政處罰信用信息,確保公示數據規范、準確。
5.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優化營商環境條例》以及國務院《關于加強和規范事中事后監管的指導意見》,依法建立健全監管體制機制,創新和加強事中事后監管。
6.嚴格管理委托方交付的委托事項專用章。專用章應當視同單位公章進行統一保管,不得由內設機構保管。
7.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將委托事項的辦理結果報委托方備案。
8.建立完善辦理委托事項的檔案資料和信息數據,嚴格按照檔案管理有關規定做好行政執法檔案的形成與收集、整理與歸檔及其他管理工作。
9.與委托方共同研究解決委托事項交接、辦理過程中所產生的問題,嚴格依法規范辦事行為,積極探索簡化辦事程序、優化辦事流程、縮短辦理時限等,為企業和群眾辦事提供高效便捷服務的措施。
10.公布投訴、舉報渠道,接受公眾監督。
11.接受委托方就委托事項的實施情況所開展的指導和監督檢查。
12.未經委托方同意,不得擅自變更委托事項辦事指南、業務手冊等確定的各要素。
13.加強對執法人員、業務人員的培訓,切實提高業務能力水平。
14.法律法規規章政策規定的其他義務。
六、委托期限及終止
(一)自2025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止。本委托書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簽字或者加蓋單位公章之日起生效。之后,每三年由委托單位進行一次審核,經審核符合條件的重新簽訂委托書;經審核不符合條件的取消委托。
(二)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協議終止:
1.因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發生變化,或者委托方的行政職權發生變化,無法繼續委托的。
2.因其他客觀因素致使無法或者不需繼續委托實施有關行政職權事項的。
本協議終止履行的,委托方和受托方應當向社會公告。
七、法律責任
(一)委托方依法承擔受托方在委托權限范圍內實施行政行為所產生的法律后果。
(二)受托方依法承擔以自己的名義實施或者超越委托權限實施的行政行為所產生的法律后果。
(三)委托方或受托方在履行本協議過程中,由于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協議而給另一方造成損失或不良影響的,應承擔繼續履行、消除影響、采取補救措施、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八、爭議解決方式
本協議在執行中發生爭議的,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報請有權機關協調解決。
九、其他事項
(一)本協議需要調整變更,或有未盡事宜的,委托方和受托方可以協商并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是本協議的組成部分。
(二)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對委托事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三)本協議與此前簽訂的協議有不一致的,以本協議內容為準。
(四)本協議書共9頁,一式四份,委托方和受托方各持兩份,并報本級人民政府備案。
附件:執法事項清單
委托方(公章) 受托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