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水利廳關于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適用規則》和《廣東省水利廳關于行政處罰的裁量基準(河道采砂類)》政策解讀
2021年4月9日,省水利廳印發《廣東省水利廳關于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適用規則》《廣東省水利廳關于行政處罰的裁量基準(河道采砂類)》(以下分別簡稱《裁量規則》《裁量基準》)。現就有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制定背景
2019年7月1日,新修訂的《廣東省河道采砂管理條例》(以下簡稱《采砂條例》)開始實施,粵水規范字〔2017〕2號印發的《廣東省水利廳關于行政處罰的裁量基準(河道采砂類)》已不適用《采砂條例》的有關規定。為此,省水利廳重新編制了《廣東省水利廳關于行政處罰的裁量基準(河道采砂類)》。《廣東省水利廳關于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適用規則》此次未作修改,繼續適用。
二、適用范圍
根據《裁量規則》第二條規定,《裁量規則》和《裁量基準》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實施行政處罰的組織作出行政處罰行使自由裁量權時適用,同時規定已經自行制定裁量權基準制度的地區可自主選擇適用,但應當保持執行裁量基準制度的連貫性和統一性,選定了一個裁量制度后,則不能隨意變換。
已選擇適用2017年《廣東省水利廳關于行政處罰的裁量基準(河道采砂類)》的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實施行政處罰的組織,應相應適用本次制定并頒布實施的《裁量基準》進行行政處罰裁量。
三、新編制的《裁量基準》的主要變化特點
(一)形式更為直觀便利。
為了直觀呈現裁量基準內容,提高執法人員適用便利,《裁量基準》采用表格形式,并進行編碼。編碼以阿拉伯數字表示,分五級編碼,編碼含義舉例如下:
一級編碼1:河道采砂類裁量基準;
二級編號11:裁量基準的第一類違法行為“11.無河道采砂許可證采砂”;
三級編碼112:“11.無河道采砂許可證采砂”的第二個裁量因素“112.非法采砂作業工具種類、數量及采砂作業能力”;
四級編碼1121:第二個裁量因素“112.非法采砂作業工具種類、數量及采砂作業能力”的第一類裁量標準“1121.利用挖掘機非法采砂的,按挖掘機斗容大小進行裁量”;
五級編碼11211:第一類裁量標準“1121.利用挖掘機非法采砂的,按挖掘機斗容大小進行裁量”的第一個具體裁量情形“11211.斗容在1立方米以下的,處五萬元罰款;”。
(二)內容更切合執法工作實際
《裁量基準》根據《采砂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事項,規定了九類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裁量標準,并對每一類違法行為,規定了法律依據、處罰依據,同時區分確定的行政措施和可裁量的行政措施,明確了可裁量行政措施的裁量因素及裁量標準,具體內容如下:
一是規定了無河道采砂許可證采砂行政處罰事項的裁量標準。首先,明確以非法采砂量進行裁量,非法采砂量對應國家河砂資源的損失數量,該裁量因素反映非法采砂行為帶來的直接損害后果。其次,規定以非法采砂作業工具種類、數量及采砂作業能力進行裁量。由于非法采砂的社會危害性主要體現在破壞河勢穩定、危害防洪安全,不同采砂作業方式(如鏟車、射流船、自吸船、抓斗船等)、作業能力(如作業工具的數量、功率等)、作業區域(如禁采區、可采區等)、作業時間(如禁采期、禁止采砂時段等)等帶來的社會危害性不同,因此《裁量基準》區分非法采砂作業工具種類,按照采砂作業工具的功率、斗容等進行裁量。再次,規定對于可同時適用非法采砂量、非法采砂作業工具種類、數量及采砂作業能力標準的,按標準較高的進行裁量。其中采砂人超過河道采砂許可證規定的期限采砂的,按無河道采砂許可證采砂進行處罰及裁量。
二是規定了不按照河道采砂許可證規定采砂或者在禁采期、禁止采砂作業的時段采砂行政處罰事項的裁量標準。首先,根據河道采砂許可證記載內容,區分采砂人超出河道采砂許可證規定的采砂范圍采砂、超過河道采砂許可證規定的控制采砂量采砂、不按照河道采砂許可證規定的作業方式采砂、不按照河道采砂許可證規定的作業工具及其數量、規模控制等采砂、不按照河道采砂許可證規定的卸砂點卸砂的不同行為模式,分別根據超出控制范圍的距離、超過的控制采砂量、變更后作業方式單位時間采砂量變更幅度、變更后作業工具的功率或規模、不按照規定卸砂點卸砂的次數進行裁量。其次,對于在禁采期和禁采時段采砂的行為,區分是否并存采砂人超出河道采砂許可證規定的采砂范圍采砂等五種情形中任一情形進行裁量,以確保不同裁量因素下裁量處罰結果保持一致。再次,規定同時出現數種不按照河道采砂許可證規定采砂情形時,罰款數額累加計算(最高不超過五十萬元)。最后,根據《采砂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一款中“……情節嚴重的,并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并吊銷河道采砂許可證;……”的內容,為確保適用合法性,強調罰款數額為二十萬元以上時,應當并處吊銷河道采砂許可證。
三是規定了在河道管理范圍內違法運輸河砂行政處罰事項的裁量標準。首先,根據違法運輸河砂量進行裁量,體現了罰過相當原則。其次,針對“運載數量明顯不符合河砂合法來源證明記載數量的”處罰裁量,先對“明顯不符合”進行界定,規定運載河砂數量超過河砂合法來源證明記載數量5%以內的,不予行政處罰。明確了罰與不罰的界限,再以超運量進行裁量。
四是規定了監理單位及其監理人員與采砂人、運砂人串通,弄虛作假,損害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行政處罰事項的裁量標準,并按照造成河砂資源損失的方量進行裁量。
五是規定了偽造、變造河道采砂許可證,或者以買賣、出租、出借等方式非法轉讓河道采砂許可證行政處罰事項的裁量標準。規定按照變造、出借、買賣和出租等行為方式,結合造成河砂資源損失方量進行裁量,不同行為方式體現了違法行為當事人主觀惡意程度,河砂資源損失方量體現了危害后果。
六是規定在防洪吹填加固堤防、清淤、疏浚、整治河道和航道等活動批準方案規定的工程平面控制和高程控制范圍外采砂,或者所采河砂不按照經批準的方案進行處置行政處罰事項的裁量標準。對于該處罰事項,《采砂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依照“不按照河道采砂許可證采砂”的法律責任規定處理。《裁量基準》相應參考“不按照河道采砂許可證采砂”的裁量因素裁量,由于《采砂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二款僅規定對“在批準方案規定的工程平面控制和高程控制范圍外采砂”“所采河砂不按照經批準的方案進行處置”兩種行為進行處罰,因此本項僅對該兩類行為,分別以超出控制范圍的距離和所采河砂不按照經批準的方案進行處置的次數進行裁量。
七是規定采砂船舶未在作業區或者指定的停泊區停泊、無正當理由擅自離開作業區或者指定的停泊區行政處罰事項的裁量標準。違反采砂船舶指定停泊制度,未在指定停泊區停泊或者擅自離開的危害性,除破壞指定停泊管理秩序以外,更在于隨機盜采河砂幾率增加,因此責令限期到達作業區或者指定的停泊區后,逾期不到達的,以逾期到達的天數進行裁量。
八是規定采砂人、采砂船舶所有人或者經營人拒絕配合安裝采砂專用監控設備或者損毀設備,妨礙設備正常運行行政處罰事項的裁量標準。行為人拒絕配合安裝的不同行為方式,如消極不配合、設置障礙、暴力威脅等抗拒安裝等、對強制安裝采砂專用監控設備的執法秩序產生不同程度的危害,因此本項根據行為方式進行裁量。同時妨礙采砂專用監控設備運行的時間越長,采砂船舶處于無技術監控措施的狀態就越久,非法采砂的幾率增加,因此,本項對于損毀設備,妨礙設備正常運行的,同時以損毀程度和妨礙設置正常運行的時間裁量。
九是規定了拒絕或者阻礙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職務行政處罰事項裁量標準。根據行為方式、次數和損害后果綜合裁量,行為方式不同,對執法秩序的沖擊程度,所帶來的不良示范效應不同,因此罰款數額應有不同。
相關鏈接:廣東省水利廳關于印發《廣東省水利廳關于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適用規則》《廣東省水利廳關于行政處罰的裁量基準(河道采砂類)》的通知
來源:廣東省水利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