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湛江市旅游局等級旅游區(點)安全管理規范(試行)》的通知
各縣(市、區)旅游局,各等級旅游區(點):
為加強對我市等級旅游區(點)的安全管理,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市的實際情況,湛江市旅游局制定了《湛江市旅游局等級旅游區(點)安全管理規范(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日
湛江市旅游局等級旅游區(點)
安全管理規范(試行)
第一條 為指導湛江市行政區域內等級旅游區(點)做好安全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風景名勝區條例》、《廣東省安全生產條例》、《旅游安全管理暫行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的實際,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本《規范》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由各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按照《旅游區(點)質量等級的劃分與評定》(GB/T17775-2003)評出的各類等級旅游區(點),其它旅游區(點)可參照本《規范》實施。
第三條 旅游區(點)的安全管理工作應當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
旅游區(點) 安全工作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實行綜合監管、行業監管、專項監管三結合的監管模式。
第四條 旅游區(點)的法定代表人是旅游區(點)安全工作的第一責任人,應當承擔本旅游區(點)的安全管理工作職責。
(一)貫徹國家安全生產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和行業相關規定,落實安全工作責任制;
(二)組織制定本旅游區(點)的安全管理規章和制度;
(三)指導監督本旅游區(點)的各項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四)主持處理本旅游區(點)內發生的安全事故;
(五)按規定及時、如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安全事故;
(六)履行法律、法規、規章和企業章程規定的其它安全管理職責。
第五條 旅游區(點)應當設置安全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本旅游區(點)的安全管理工作。
(一)接受上級行政主管部門和相關管理部門對旅游區(點)安全管理工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檢查;
(二)建立并完善本旅游區(點)的安全管理規章制度;
(三)建立并落實本旅游區(點)的安全生產責任制;
(四)建立旅游區(點)的安全管理例會制度,及時通報有關工作信息,定期研究本旅游區(點)的安全管理工作;
(五)建立安全事故隱患排查制度,及時發現并消除旅游區(點)的安全隱患,對不能立即整改的,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六)建立安全教育培訓制度,對新聘員工進行安全教育培訓,定期對員工進行安全教育和操作演練;
(七)建立安全生產臺帳管理制度,對安全生產實行動態管理;
(八)履行法律、法規、規章和企業章程規定的其它安全管理職責。
第六條 旅游區(點)應當建立游覽安全管理制度,保證游客游覽安全。
(一)按照旅游區(點)容量的測算和接待條件的承受能力,適度接待游客;
(二)完善旅游區(點)設施安全管理制度,指導工作人員規范操作;
(三)在旅游區(點)內重點部位和危險地域加強安全防護措施;
(四)在節假日、重大節慶活動等重點時期設立旅游區(點)游客安全疏導緩沖區;
(五)禁止游客在旅游區(點)未開發或無安全保障的地域開展旅游活動。
(六)旅游區(點)安保人員及管理人員要加強旅游區(點)的巡視,禁止游商尾隨游客銷售商品、糾纏游客,保證旅游區(點)內良好的游覽秩序。
第七條 旅游區(點)應當建立安全信息發布制度,向游客提供準確、規范的安全信息。
(一)通過有線廣播、安全宣傳欄、安全宣傳手冊等方式,及時發布地質災害、天氣變化、洪澇汛情、交通路況、治安、流行疫情預防等安全警示信息以及游覽安全提示信息,公布應急救援電話;
(二)根據消防、用電以及道路交通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旅游區(點)內設置明顯的警示標志,并采取安全措施;
(三)完善旅游區(點)的解說系統,在有條件的區域建設無障礙游覽通道;
(四)旅游區(點)內施工時應當設置易于識別的提示標志;
(五)在非游泳區、防火區、禁煙區等區域應當設置明顯的禁止標志。
第八條 旅游區(點)應當建立安全用電管理制度,嚴禁違章用電。
(一)旅游區(點)用電裝置和材料應當符合國家規定;
(二)旅游區(點)安裝或者移動電器設備,須由有資質的技術人員操作,操作用電設施諸如線路、閘箱、開關等須符合安全管理規程;
(三)旅游區(點)內電器應當安裝漏電保護裝置,對該類裝置的拆卸和移動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 旅游區(點)應當建立內部交通安全管理制度,旅游區(點)游覽線路的建設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道路交通條件,旅游區(點)游覽工具須符合國家相關標準,游覽工具的駕駛員應當經過專業技能培訓,旅游區(點)內夜間游覽區域應當配備數量充足、功能有效的照明設備。
第十條 旅游區(點)應當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保障旅游區(點)的消防安全。
(一)保持消防通道暢通,配備足夠的消防器材,并定期組織檢查;
(二)建立義務消防隊伍,定期組織培訓演練;
(三)加強旅游區(點)內古建筑物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古建筑保護范圍內堆存易燃、易爆物品,動火、用電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的有關規定進行;
(四)有森林資源覆蓋的旅游區(點)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和《森林防火條例》的要求進行專項消防管理;
(五)旅游區(點)住宿和餐飲場所的消防安全及滅火設備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等相關規定的要求;
(六)旅游區(點)停車場應當配備專門的車輛火警滅火器材。
第十一條 旅游區(點)應當建立特種設備安全管理制度,嚴格執行《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保障特種設備的安全運行和游覽活動的安全進行。
(一)旅游區(點)內使用的特種設備質量應當符合國家質量標準和安全技術規范要求,應當按規定辦理使用登記并進行定期檢驗,應當建立特種設備技術檔案,每日設備運行前應當進行檢查維護,特種設備作業人員應當經培訓考核,取得相應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才能上崗操作;
(二)在旅游區(點)內各類機械游樂項目的運營場所公示安全須知,旅游區(點)應當對游客進行安全知識講解和安全事項說明,并配備相應人員具體指導游客正確使用游樂設施,嚴禁超員運營;
(三)旅游區(點)工作人員應當及時勸阻游客的不安全行為;
(四)旅游區(點)內開展的游泳、沖浪、攀巖、降落傘、跑馬、劃船等特種旅游項目,應當制定內容詳細的安全操作手冊和安全事項說明;
(五)旅游區(點)內的制高點和相關建筑設施應當安裝避雷、防雷設備,并在每年雷雨季節前進行檢測和全面維護;
(六)旅游區(點)應當建議參與極限運動等有危險性項目的游客投保人身意外傷害險;
(七)旅游區(點)內裝置的電視監控系統應當符合公安機關的相關規定。
第十二條 旅游區(點)應當建立食品安全監管制度;旅游區(點)內生產和出售食品,應當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的規定;餐具、飲具、酒具等器皿消毒應符合相關國家標準的規定;餐飲場所工作人員應當持有效健康證上崗。
第十三條 旅游區(點)應當建立公共安全環境監控制度,為游客創造安全的公共環境,旅游區(點)內環境噪聲應當嚴格執行《城市區域環境噪聲標準》(GB3096-93)的規定;空氣質量應當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環境空氣質量標準》(GB3095-1996)的規定;水環境質量應當嚴格執行《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 3838-2002)的規定。在突發疫情期間,旅游區(點)應當按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的有關規定做好防疫警示等安全預防措施。
第十四條 旅游區(點)應當建立大型活動風險管理制度。舉辦大型活動前嚴格履行申報審批手續,主動接受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的安全檢查,堅持“誰主辦、誰負責”的原則進行事前風險評估,制定大型活動的安全工作方案和應急預案。
第十五條 旅游區(點)應當建立應急預案制度,根據各類預案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物資。安全事故發生后,救援人員能夠按照旅游區(點)應急預案在第一時間啟動救援機制,有效開展救援行動。
旅游區(點)應當根據區(點)內易發事故特點建立消防、用電、特種設備、交通以及食物中毒、溺水、自然災害等事故的應急預案,預案內容應當包括應急救援組織、危險目標、啟動程序,處理與救援程序、緊急處理措施等部分。
第十六條 旅游區(點)應當建立安全事故報告制度,安全事故發生后,旅游區(點)應當按照國務院第493號令《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和《廣東省旅游事故處理暫行規定》及有關規定,在第一時間內向旅游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并按事故的具體情況分別報告相關主管部門;屬重大事故、特大事故的,應當同時報告當地人民政府。
第十七條 本《規范》由湛江市旅游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規范》自二〇〇九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