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湛江市旅游局旅游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規則(試行)》的通知
關于印發《湛江市旅游局旅游行政處罰自由
裁量權適用規則(試行)》的通知
湛旅〔2012〕158號
各縣(市、區)旅游局、市各旅游企事業單位:
按照市府辦《印發湛江市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湛府辦函〔2012〕56號)要求,為規范旅游行政執法行為,正確行使旅游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保障旅游行政處罰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廣東省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和《湛江市規范行政自由裁量權規定》及其他相關法規規定,結合湛江市旅游行政管理工作實際,制定《湛江市旅游局旅游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規則(試行)》,已送市法制局審核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自2013年1月1日起,我局行使旅游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依照該試行規則執行。
2012年12月29日
湛江市旅游局旅游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
適用規則(試行)
第一條 為規范旅游行政執法行為,正確行使旅游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保障旅游行政處罰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廣東省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和《湛江市規范行政自由裁量權規定》及其他相關法規規定,結合湛江市旅游行政管理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湛江市各縣(市、區)的旅游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規則,由各縣(市、區)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參照本規則制定。
第三條 本規則所稱旅游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是指湛江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在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力范圍內,對違法當事人是否給予行政處罰、給予何種行政處罰和給予何種幅度行政處罰的權限。
第四條 行使旅游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應當遵循公平、公正、公開、過罰適當、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 行使旅游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應當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主觀過錯程度、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等因素,按照《湛江市旅游局行政處罰程序(試行)》和《湛江市旅游局旅游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標準(試行)》作出處罰決定,確保旅游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正確實施。
第六條 在實施行政處罰時,對于違法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相同或者相似的案件,適用的法規依據、處罰種類以及處罰幅度應當相一致。
第七條 同一違法行為違反了不同法律規范的,在適用法規時應按照順序遵循下列原則:
(一)效力高的法律規范優先適用;
(二)法律規范效力相同,有特別規定的優先適用;
(三)法律規范效力相同,生效時間在后的優先適用;
(四)法律規范效力相同,有地方法規的優先適用地方法規。
第八條 法律、法規、規章設定的處罰幅度,根據違法行為情節和危害結果的輕重,可分為從輕處罰和從重處罰。
第九條 當事人違法行為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從輕處罰:
(一)初次違法且行為輕微的;
(二)積極配合旅游行政主管部門管理行為的;
(三)其他可以依法減輕的。
第十條 當事人違法行為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從重處罰:
(一)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并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擾亂市場經濟秩序,造成危害后果或者社會影響的;
(三)提供的旅游服務達不到質量標準,給游客的旅游活動帶來嚴重影響的;
(四)違法行為次數較多、持續時間較長、造成損失較大的;
(五)違法行為危害較多數人利益,造成群體性投訴或上訪事件的;
(六)阻撓、抗拒管理,或者惡意隱瞞事實、藏匿證據、阻礙調查的;
(七)其他應當依法從重處罰的。
第十一條 當事人的違法行為情節復雜,不易認定適用情形的,報廣東省旅游行政部門決定處罰標準。
第十二條 違法行為涉嫌構成犯罪的,應當及時依法移送司法機關,不得以行政處罰代替刑事處罰。
第十三條 除當場處罰外,旅游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實施,首先由案件查辦機構在調查終結后,對行政處罰的種類和幅度提出建議,并說明行使自由裁量權的事實、理由和依據,再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門領導審核后做出處罰決定(設置法制機構的先由法制機構提出意見)。
第十四條 依照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情形對違法行為實行從重處罰的,應當在案件查辦機構提出處罰建議后,經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設置法制機構的先由法制機構提出意見)。
第十五條 行使旅游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依照規定接受廣東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和湛江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門的監督。
第十六條 對不依照本規則行使旅游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應當追究辦案機構及辦案人員的過錯責任。
第十七條 本規則由湛江市旅游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規則自2013年1月1日起試行實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