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接收衛星傳送的境外電視節目許可證
一、政策依據
《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管理規定》(國務院令第129號)
《<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管理規定>實施細則》(原廣播電影電視部令第11號)
二、申請條件:
(一)級別較高、規模較大的教育、科研、新聞、金融、經貿等確因業務需要單位;
(二)三星級或國家標準二級以上的涉外賓館;
(三)專供外國人和港、澳、臺人士辦公或居住的公寓。
三、申請材料:
(一)申請報告;
(二)衛星地面接收設施接收衛星傳送的境外電視節目許可證申請表;
(三)申請單位營業執照和賓館飯店星級評定證明;
(四)外國人和港、澳、臺人士辦公場地證明材料、居住地物業管理公司出具的境外人士居住的證明材料。
四、申請程序:
(一)符合上述條件的單位,向當地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經地級市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和國家安全部門審核同意,連同申請材料報省廣播電影電視局社會管理處;
(二)省直屬單位和中央、外省駐穗單位可直接報省廣播電視行政部門、省國家安全部門;
(三)省廣播電影電視局收到符合要求的申領材料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決定;
(四)批準同意的由省級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或指定的地級市以上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會同國家安全部門進行檢測驗收,合格的發給許可證;不同意或驗收不合格的作出說明并退回材料。
五、注意事項:
所提供的材料一式兩份須打印,復印件須使用A4復印紙。
附:《衛星地面接收設施接收衛星傳送的境外電視節目許可證申請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