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退役軍人應急救助資金管理辦法》政策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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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廣東省退役軍人事務廳關于印發《廣東省退役軍人應急救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現就《廣東省退役軍人應急救助資金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有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文件修訂的背景
廣東省退役軍人應急救助工作自2019年10月開展以來,運行良好,截至2022年8月,共計已救助5125人、撥付救助資金12501.93萬元,取得了較好的社會效果。為進一步規范和加強廣東省退役軍人應急救助資金的管理使用,根據《廣東省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的有關規定,我廳對《廣東省退役軍人應急救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進行修訂。
二、基本框架和原則
《管理辦法》分為總則、職責分工、救助情形、救助程序、監督檢查、法律責任、附則七章,共二十九條。救助資金管理使用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體現救急救難、雪中送炭的目標導向,強調幫扶援助工作不是普惠工程,而是由政府提供的臨時性、過渡性扶持和援助,因此救助資金針對我省享受現行保障待遇后,生活仍有困難的退役軍人和其他優撫對象,以此確保救助資金的使用效益和“兜底”作用。
三、救助對象
具有廣東省戶籍的退役軍人和其他優撫對象。《管理辦法》所稱退役軍人,是指從中國人民解放軍依法退出現役的軍官、軍士和義務兵等人員;所稱其他優撫對象,是指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現役軍人家屬。
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依法退出現役的警官、警士和義務兵等人員,適用《管理辦法》。
《管理辦法》有關軍官的規定適用于文職干部。
軍隊院校學員依法退出現役的,參照《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四、資金使用范圍和救助標準
第一類是申請人因患重大疾病,在醫療機構發生醫療費用支出,扣除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其他補充醫療保險、商業健康保險、醫療救助、慈善救助部分后,自付醫療費仍然較大,生活出現嚴重困難,且家庭人均月收入在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2倍以下的,根據自付醫療費數額給予一次性救助。其中:個人自付費用1萬元(含)至1.5萬元的,給予1萬元一次性救助;個人自付費用1.5萬元(含)以上的,按個人自付費用的80%給予一次性救助,最高不超過10萬元。
第二、三類是申請人因遭遇重大突發事件或者發生重大家庭變故,按規定享受各種社會救助之后,生活存在嚴重困難,屬于低保戶、特困人員、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支出型困難家庭的,給予2萬元的一次性救助;不屬于低保戶、特困人員、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支出型困難家庭,但家庭人均月收入在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2倍以下的,給予1萬元的一次性救助。
第四類是申請人因其他特殊情況導致生活出現嚴重困難的,由村(社區)、鄉鎮(街道)退役軍人服務站,縣、市級退役軍人事務局逐級上報,省退役軍人事務廳按照“一事一議”的原則從嚴審批。
需要明確的是,應急救助是臨時性、應急性、一次性的幫扶援助,救助資金為申請人依據本《管理辦法》在享受普惠性社會保障政策后的一次性幫扶援助。
五、重大疾病范圍、重大突發事件以及重大家庭變故的確定
重大疾病是指參照中國保險行業協會等所規定的28類重大疾病;重大突發事件是指按照《突發事件應對法》規定的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社會危害,需要采取應急處置措施予以應對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重大家庭變故是指重大突發事件以外情形造成家庭主要勞動力傷亡,進而導致其勞動能力喪失的家庭變故事件。
六、資金審核審批及撥付流程
救助資金審批撥付按照村(社區)退役軍人服務站初審、鄉鎮(街道)退役軍人服務站審核、縣(市、區)退役軍人事務局審批、地級以上市退役軍人事務局核對報送、省退役軍人事務廳辦理資金撥付手續的程序辦理。
七、職責分工
省退役軍人事務廳根據各地退役軍人和其他優撫對象等情況向各地級以上市退役軍人事務局下達救助資金使用額度,指導各地級以上市退役軍人事務局開展救助資金管理使用等工作,對全省救助資金使用實施監督檢查。
地級以上市退役軍人事務局負責向本行政區域內縣(市、區)退役軍人事務局下達救助資金使用額度,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救助資金核對,并指導監督縣(市、區)退役軍人事務局開展救助資金審批等工作,定期向省退役軍人事務廳報告救助資金使用等情況。東莞、中山市退役軍人事務局同時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救助資金審批等工作。
縣(市、區)退役軍人事務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救助資金審批等工作。
鄉鎮(街道)、村(社區)退役軍人服務站負責救助資金申請的審核、初審等工作。
八、對騙取救助資金行為的處罰
申請人偽造身份信息、隱瞞家庭經濟狀況,騙取救助資金的,一經查實,由負責審批單位取消救助資格,追回救助資金,并按照有關規定納入個人信用記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九、實施期限與解釋主體
《管理辦法》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由廣東省退役軍人事務廳負責解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