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商務局(湛江市口岸局)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
湛江市商務局(湛江市口岸局)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
第一條 為了規范湛江市商務局(湛江市口岸局)(以下簡稱“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行使,做到嚴格執法、公正執法、文明執法,依法履行行政執法職責,作出的行政執法行為符合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根據《廣東省行政執法責任制條例》、《廣東省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是指在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限范圍內,對行政管理相對人違法行為是否給予行政處罰、給予何種行政處罰和給予何種幅度行政處罰的自主決定權限。
本規定所稱行政處罰實施科室,是指具體實施行政處罰權的業務科室。
第三條 公平貿易與法規科具體負責組織、指導和監督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工作。
第四條 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ㄒ唬┙逃c處罰相結合原則,對情節顯著輕微、無危害后果并能及時糾正的違法行為,不予處罰。對情節輕微的違法行為以教育為主、處罰為輔。
?。ǘ?公平、公正原則。對違法主體、性質、情節相同、
相近或相似的案件,適用的法律依據、處罰種類,處罰幅度應當基本一致。
?。ㄈ┻^罰相當原則。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與違法行為地的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
?。ㄋ模┱敵绦蛟瓌t。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依法保障當事人的知情權、陳述申辯權和救濟權。
?。ㄎ澹?綜合裁量原則,結合違法行為的主體,主觀方面、
客體、客觀方面及社會危害后果等因素做出裁量決定。
第五條 對同一違法行為,可以適用多部法律、法規、規章實施行政處罰的,應當遵循下列適用原則:
(一)一個違法行為同時觸犯不同層級效力的數個法律規范的,優先適用層級效力較高的法律規范;
?。ǘ┩恍Я蛹壍姆梢幏?,特別規定與一般規定不一致的,適用特別規定。
(三)同一效力層級的法律規范,新的規定與舊的規定不一致的,適用新的規定。
法律、法規、規章或司法解釋對法律適用規則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條 根據違法行為的情節和危害結果的輕重,行政處罰自由裁量結果分為不予處罰、減輕處罰、從輕處罰、一般處罰和從重處罰五個等級。
不予處罰是指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或其他依法應當不予行政處罰的。
減輕處罰是指在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處罰幅度最低限以下,對當事人適用的行政處罰。
從輕處罰是指在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處罰種類和處罰幅度內,對當事人在幾種可能的處罰種類內選擇較輕的處罰方式,或者在一種處罰種類中法定幅度內選擇較低限至中限進行處罰。
從重處罰是指在一種處罰種類中法定幅度內選擇中限至高限進行處罰。
當事人的違法行為沒有不予、減輕、從輕、從重情節的,應當對其按照中限予以一般處罰。
第七條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處罰種類可以單處也可以并處的,可以選擇適用。對規定應當并處的,必須并處,不得選擇適用。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必須先予以警告或者責令改正的違法行為,應當先書面責令行政管理相對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再依法作出罰款或者其他處罰。
第八條 同一行政管理相對人有兩種或者兩種以上違法行為,沒有牽連關系的,應當分別裁量,合并處罰;有牽連關系的,適用吸收原則,選擇較重的違法行為從重處罰。
第九條 在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時,應當嚴格依法履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執法程序,嚴格執行立案審批、行政執法調查、調查終結報告、行政處罰決定審批等執法流程,認真填寫行政執法文書,建立完整的行政執法案件檔案。
第十條 行政處罰實施科室發現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應當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不得以行政處罰代替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 工作人員在實施行政處罰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追究過錯責任:
?。ㄒ唬┻`反規定,簡化處罰程序、超越法定職權、擅自提高或降低處罰標準等濫用自由裁量權的。
?。ǘ┮蜃杂刹昧繖嗝黠@不當,造成行政處罰案件被復議機關撤銷、變更的。
?。ㄈ┮蜃杂刹昧匡@失公正,造成行政處罰案件被人民法院終審判決變更的。
?。ㄋ模┰趫绦袡z查中被確認為自由裁量權明顯不當,行政處罰案件被依法撤銷、變更、糾正的。
?。ㄎ澹┌l現行政管理相對人的違法行為涉嫌構成刑事犯罪,故意隱瞞不報、以罰代刑或者徇私枉法的。
?。┮婪☉斢枰宰肪康钠渌袨?。
第十二條 追究行政處罰過錯責任,依據以下方式進行:責令其限期改正,同時根據情節輕重、造成危害后果的大小,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視情況分別予以批評教育、暫停或者取消其行政執法資格等處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 公平貿易與法規科聯合人事科通過年度行政執法檢查、行政執法評議考核或行政執法案卷評查等方式,加強對局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情況的監督檢查。
局將實施自由裁量權的情況,作為依法行政的一項內容,納入局依法行政年度考核。
第十四條 本規定由公平貿易與法規科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規定自2016年5月25日起實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