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收到的反饋意見 項目受理期間共收到公眾反饋意見9份,均為建設項目周邊小區業主通過電話方式提出,主要反對理由為以下4點: 1.擔心擬建變電站將導致周邊房價下跌; 2.擔心擬建變電站距離小區較近,產生的電磁輻射將危害健康; 3.擔心擬建變電站將影響小區周邊形象; 4.要求將擬建變電站另行選址,遠離周邊小區。 二、關于意見的采納說明 針對上述意見,我局進行了認真研究,現逐一說明如下: 1.關于“導致周邊房價下跌”的意見說明 本行政許可事項主要審查項目建設的環境可行性,房產價格波動不屬于本行政許可事項審查范疇。該意見不予采納。 2.關于“電磁輻射危害健康”的意見說明 該意見不予采納。理由如下: (1)電磁環境安全標準及依據:我國現行法律法規及技術規范未對變電站與居民住宅設定強制性防護距離,其電磁環境影響執行《電磁環境控制限值》(GB8702-2014)中50Hz時的公眾曝露控制限值,即電場強度4000V/m、磁感應強度100μT。 (2)類比預測結果:該項目環評文件已采用類比監測方式進行預測,選取的類比對象在電壓等級等方面與本項目一致,單臺主變壓器容量一致,且主變數量多于本項目。類比監測結果顯示,工頻電場強度為0.22~0.32V/m,工頻磁感應強度為0.188~0.553μT。預測結果表明,變電站運營期場界的工頻電場、工頻磁感應強度均滿足《電磁環境控制限值》(GB8702-2014)要求。 綜上,在落實環保措施和監管要求的前提下,項目電磁環境影響可控。該意見不予采納。 3.關于“影響小區周邊形象”的意見說明 擬建變電站的外觀形象不屬于本行政許可事項審查范疇。該意見不予采納。 4.關于“要求將擬建變電站另行選址,遠離小區周邊”的意見說明 該項目選址已取得相關行政主管部門許可,環評文件已據此論證項目與相關規劃的相符性。該意見不予采納。 三、后續公眾參與工作安排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自公示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申請人及有關利害關系人可對我審批機構擬作出的決定提出聽證申請。申請人及有關利害關系人如對本次擬作出的審批決定有聽證需求,請自本公示發布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按照《湛江市生態環境局關于<湛江110千伏社壇輸變電工程(重大變動)環境影響報告表>行政許可聽證告知書》中載明的申請方式,向我局提交聽證申請。
鏈接: 湛江市生態環境局關于《湛江110千伏社壇輸變電工程(重大變動)環境影響報告表》行政許可聽證告知書.zip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