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湛江市十大生態環境違法典型案例
關于發布2025年湛江市十大生態環境違法典型案例的通知
局機關各科室、各分局、各直屬單位:
為充分發揮生態環境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規則指引和普法宣傳作用,以案為鑒、以案釋法、以案促改,強化企業生態環境保護主體責任,自覺履行環保守法義務,我局決定發布2025年湛江市生態環境違法十大典型案例,內容涵蓋機動車排放檢驗、自動監控管理、第三方環保運維、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大氣污染防治、危險廢物規范化管理等多個領域。
請有關單位認真學習借鑒經驗做法,持續規范執法行為、提升執法效能,深化執法改革創新、強化科技監管賦能,統籌嚴格執法與優化營商環境,全力服務高質量發展大局,為綠美廣東、綠美湛江生態建設筑牢法治屏障。
湛江市生態環境局
2026年5月
湛江市生態環境違法十大典型案例
機動車排放檢驗領域違法案件
案例一:湛江市某機動車檢測有限公司出具機動車虛假排放檢驗報告案
案情簡介
2025年1月2日和1月3日,湛江市生態環境局麻章分局執法人員對湛江市某機動車檢測有限公司開展現場執法檢查。執法人員通過調取檢測視頻、查閱檢測系統及檢驗報告、詢問相關人員等方式查實:該公司在2023年2月至2024年3月期間,對粵GFU***、粵GN0***、粵G73***三臺柴油車采用“加載減速法”開展車輛排放檢測過程中出現目視可見黑煙,依據《機動車排放定期檢驗規范》(HJ 1237-2021)、《柴油車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載減速法)》(GB 3847-2018)相關規定,上述車輛應當判定為排放檢驗不合格,但該公司仍出具了5份檢驗結果為合格的排放檢驗報告。
查處情況
該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一款、《廣東省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行政處罰罰款金額裁量表》§3.23裁量標準和《廣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第十二條第二項的規定,湛江市生態環境局對該公司的環境違法行為,處以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2010元,并處罰款人民幣45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件啟示
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是機動車尾氣污染防控的“第一道關口”,其出具的檢驗數據是判定機動車排放是否達標的核心依據,直接關系大氣污染防治成效。
本案中,涉案機構作為具備法定檢驗資質、檢測人員持證上崗的專業檢測機構,無視國家技術規范的強制性要求,為明顯不符合合格標準的車輛出具虛假合格報告,嚴重擾亂機動車排放檢驗管理秩序,放任超標車輛上路行駛,對區域大氣環境造成直接污染危害。該案警示全市所有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必須嚴格落實檢驗數據真實性、準確性的法定主體責任,不折不扣按照國家規范開展檢測工作,任何規避、違反檢測規范、出具虛假報告的行為,都將受到法律的嚴厲懲處。
案例二:遂溪縣某機動車檢測有限公司出具機動車虛假排放檢驗報告案
案情簡介
2024年12月19日,湛江市生態環境局遂溪分局執法人員對遂溪縣某機動車檢測有限公司開展現場執法檢查。經查,該公司于2024年1月2日對車牌號粵G66***的柴油車采用“加載減速法”檢測時,不透光煙度計的采樣管未連接不透光煙度計,但該公司仍出具了標注具體煙度實測值、檢驗結果為合格的排放檢驗報告。
查處情況
該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一款、《廣東省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行政處罰罰款金額裁量表》§3.23裁量標準和《廣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第十二條第二項的規定,湛江市生態環境局對該公司的環境違法行為,處以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100元,并處罰款人民幣12.5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件啟示
本案中,涉案機構在核心檢測設備未正常連接、完全無法采集獲取機動車真實排放數據的情況下,仍出具標注具體檢測數值的合格報告,屬于典型的出具虛假排放檢驗報告行為。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應加強檢測設備的日常維護、定期校驗,以及檢測人員的培訓,堅守法律底線,將規范經營、誠信檢測作為生存發展的根本前提,嚴格落實檢驗全流程管控責任,堅決杜絕各類違法違規檢驗行為。
案例三:遂溪縣某機動車檢測有限公司未依據法定的檢測方法、檢測標準對機動車排氣污染進行檢測案
案情簡介
2024年12月至2025年2月期間,湛江市生態環境局遂溪分局執法人員對遂溪縣某機動車檢測有限公司開展多次現場檢查。經查,該公司擅自將氮氧化物分析儀和不透光煙度計兩根分別獨立設置的采樣管,改造為“Y型”采樣管,并于2024年1月15日對車牌號粵G8E***柴油車輛采用“加載減速法”進行排氣污染物檢測。該公司使用改造后的“Y型”采樣管對車輛進行排氣污染物檢測,造成檢驗結果受干擾,不符合《機動車排放定期檢驗規范》(HJ1237—2021)4.2.4.2的規范要求。
查處情況
該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廣東省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的規定,依據《廣東省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款、《廣東省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行政處罰罰款金額裁量表》§3.46裁量標準和《廣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第十二條第二項的規定,湛江市生態環境局對該公司的環境違法行為,處以罰款人民幣1.25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件啟示
嚴格遵循法定檢測方法、國家技術規范與檢測標準,是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不可逾越的法律紅線,更是行業合規生存的立身之本。本案中,涉案機構擅自改造采樣管的行為,直接破壞了檢測設備的法定采樣規則,導致檢驗結果受干擾,影響檢測結果的準確性,其行為本質是違反法定檢測規范要求、擾亂機動車排放檢驗秩序的違法行為。該案警示全市機動車檢測機構必須嚴格按照國家規范配備、使用、維護檢測設備,不得擅自改造、變更檢測設施和流程,從源頭保障機動車排放檢測數據的真實、準確、有效。
自動監控管理領域違法案件
案例四:廣東某糖業集團有限公司自動監測設備故障期間未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依法開展自行監測案
案情簡介
2025年1月10日,湛江市生態環境局雷州分局執法人員對廣東某糖業集團有限公司制糖生產項目開展現場檢查。經查,該公司生物質鍋爐配套的廢氣自動監測設備于2025年1月4日出現故障,該公司雖向生態環境部門報備了設備故障情況,但截至現場檢查時,該廢氣自動監測設備仍未恢復正常運行,且故障停運期間,該公司未按照其排污許可證載明的環境管理要求開展自行監測。
查處情況
該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五項、《廣東省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行政處罰罰款金額裁量表》§8.32裁量標準和《廣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第十二條第二項的規定,湛江市生態環境局對該公司的環境違法行為,處以罰款人民幣3.5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件啟示
自行監測是自動監控管理體系的重要補充,更是《排污許可管理條例》明確的排污單位法定強制性義務。本案中,涉案企業雖依規報備了廢氣自動監測設備故障情況,但在設備停運、未恢復正常運行期間,未嚴格按照排污許可證的要求開展自行監測,暴露出企業對排污許可制度全流程合規要求存在認知盲區,誤將“故障報備”等同于“合規免責”,凸顯了企業環保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合規意識嚴重不足。該案警示全市所有持證排污單位,必須嚴格落實排污許可證載明的監測要求,在設備故障停運期間,以規范的手工監測填補監測空白,保障排污監測數據的連續性、完整性、真實性,切實筑牢自動監測設備管理的主體責任,確保自行監測義務全時段、無死角落實到位。
案例五:廣東某化學有限公司發現污染物排放超標異常情況不報告案
案情簡介
2025年7月至9月期間,湛江市生態環境局開發區分局執法人員對廣東某化學有限公司的電子新材料項目開展現場檢查。經查,該公司焚燒爐廢氣排放口配套安裝有固定污染源煙氣自動監測系統,在2024年8月29日至30日期間,該公司多個時段顆粒物排放濃度小時均值超過許可排放濃度限值,其內部《焚燒系統尾氣在線監測系統記錄表》已對超標情況及異常原因作出備注,但該公司未按照《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標記規則》要求,對異常時段的自動監測數據進行標記,也未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履行報備義務。
查處情況
該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第八項、《廣東省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行政處罰罰款金額裁量表》§8.35裁量標準,以及依據《湛江市生態環境局實施〈廣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細則》第五條第三款和第七條第七款的規定,湛江市生態環境局對該公司的環境違法行為,處以罰款人民幣3.2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件啟示
自動監測數據異常、排污超標情況的標記與報告,是自動監控管理的核心環節,也是排污單位必須履行的法定義務。本案中,涉案公司已通過自動監測系統發現排污超標異常,卻僅做內部記錄、不履行法定報告義務,本質上是對自動監控管理制度的漠視,直接影響生態環境部門對排污行為的實時監管和風險防控。該案警示全市所有排污單位,必須嚴格落實自動監控數據全流程管理要求,對數據異常、排污超標情況第一時間標記、報告、處置,杜絕“只發現、不報告,只記錄、不處置”的違法違規行為。
案例六:湛江某紙業有限公司未保證大氣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正常運行案
案情簡介
2025年7月9日,湛江市生態環境局遂溪分局執法人員對湛江某紙業有限公司瓦楞再生紙項目開展執法檢查。經查,該公司為排污許可重點管理單位,其鍋爐廢氣配套安裝煙氣自動監測設備并與生態環境部門聯網?,F場檢查時,同步對該公司煙氣自動監測設備開展全程通標測試,三次測試結果顯示,該設備二氧化硫示值誤差均值為-62.318%,系統響應時間均超過200s,不符合《固定污染源煙氣(SO?、NOx、顆粒物)排放連續監測技術規范》(HJ75-2017)的技術要求。
查處情況
該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第四項、《廣東省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行政處罰罰款金額裁量表》§8.31裁量標準,以及依據《湛江市生態環境局實施〈廣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細則》第五條和第七條的規定,予以行政處罰;鑒于該公司已改正環境違法行為,公開登報道歉承諾守法,湛江市生態環境局對該公司的環境違法行為從輕處罰,即處罰款人民幣8.4萬元。
案件啟示
保證自動監測設備正常運行,是排污單位自動監控管理的核心法定義務,設備示值誤差、響應時間不達標,直接導致監測數據失真,喪失自動監控的“千里眼”作用。本案是自動監控管理領域適用“公開道歉承諾守法從輕處罰”制度的典型案例,既堅守了法律底線,對未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的違法行為依法追責,也通過從輕處罰的正向激勵,引導企業主動認錯認罰、積極整改糾錯。該案充分展現了生態環境執法“寬嚴相濟、懲教結合” 的原則,推動企業從“被動監管”向“主動守法”轉變,切實筑牢自動監控設備運維管理的主體責任。
第三方環保運維領域違法案件
案例七:湛江某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照法律、法規和相關技術規范的要求運營防治污染設施案
案情簡介
2025年7月17日,湛江市生態環境局廉江分局執法人員對廉江市安鋪鎮的某紙業公司的瓦楞紙生產項目開展現場檢查。經查,湛江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運維公司)負責該紙業公司的煙氣在線監控設備的運維工作,是案涉污染防治設施的第三方運維主體?,F場檢查發現,該運維公司未按照《固定污染源煙氣(SO?、NOx、顆粒物)排放連續監測技術規范》(HJ75-2017)要求,對運維的煙氣自動監測設備開展全流程標定、校驗,也未按規范頻次開展顆粒物、流速日常校準,且無相關運維記錄。
查處情況
該運維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依據《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廣東省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行政處罰罰款金額裁量表》§2.28裁量標準,依據《湛江市生態環境局實施〈廣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細則》第五條和第七條的規定,湛江市生態環境局對該公司的環境違法行為,處以罰款人民幣6.25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件啟示
第三方環保運維機構是生態環境治理體系的重要參與主體,并非“免責主體”,更不能成為排污單位違法排污的“幫兇”。本案是第三方運維機構未按技術規范履行運維義務的典型案例,明確了第三方運維機構的法定責任——受委托運營污染防治設施的單位,必須嚴格遵守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相關技術規范,對運維質量承擔直接法律責任。該案警示全市第三方環保運維機構,必須堅守專業底線和法律紅線,嚴格按照規范開展運維服務,對運維設施的正常運行、監測數據的真實有效負責,否則將依法受到處罰,對造成的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還將與委托方承擔連帶責任。
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典型案件
案例八:雷州某木業有限公司超過許可排放濃度排放污染物案
案情簡介
2024年9月24日,湛江市生態環境局雷州分局執法人員對雷州某木業有限公司的膠合板生產項目開展現場檢查,同步委托第三方檢測機構對該公司鍋爐廢氣排放口開展采樣監測。監測結果顯示,該公司鍋爐廢氣排放口氮氧化物折算濃度為171mg/m3,超過其排污許可證規定的150mg/m3許可排放濃度限值的0.14倍。案件辦理過程中,市生態環境局同步啟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委托專家開展損害評估,并與該公司通過磋商方式達成賠償協議。該公司于2025年1月9日全額繳清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費用,主動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
查處情況
該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一項和《廣東省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行政處罰罰款金額裁量表》§3.4.2裁量標準,予以行政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廣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第十一條第一項、《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管理規定》(環法規〔2022〕31號)第十一條第一款和《湛江市生態環境局實施〈廣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細則》第九條的規定,鑒于該公司已改正環境違法行為,且積極履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主動減輕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的危害后果,湛江市生態環境局對該公司的環境違法行為予以減輕處罰,即處以罰款人民幣16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件啟示
本案是“行政處罰+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銜接適用的典型案例,其典型意義在于落實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推動排污單位既承擔行政違法責任,也承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的民事責任,實現“違法必究、損害必賠”的執法目的。該案充分彰顯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懲戒與修復的雙重價值,有效引導排污單位自覺扛起生態環境保護主體責任,在違法后主動糾錯、積極賠償、全力修復,以法治力量筑牢生態環境安全防線。
大氣污染防治領域違法案件
案例九:廉江市塘蓬某石材廠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粉塵污染案
案情簡介
2024年12月24日,湛江市生態環境局廉江分局執法人員對廉江市塘蓬某石材廠開展現場執法檢查。經查,該廠的石材加工項目正在生產,生產車間未密閉,未配套建設粉塵收集處理設施,生產過程中產生的粉塵直接無組織排放;廠區車間外地面未做硬底化處理,地面粉塵堆積較厚;廠區周邊植被附著大量灰白色粉塵,現場未采取噴霧降塵等防塵措施。
查處情況
該廠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五項、《廣東省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行政處罰罰款金額裁量表》§3.18裁量標準和《廣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第十二條第二項的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依據《廣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第十四條和《湛江市生態環境局環境違法當事人公開道歉承諾守法從輕處罰工作指引》的相關規定,鑒于該廠已改正違法行為,主動公開登報道歉、承諾守法,湛江市生態環境局對該廠的環境違法行為予以從輕處罰,即處以罰款人民幣2.1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件啟示
粉塵無組織排放是工業大氣污染的重要來源。本案聚焦石材加工小微企業這一高頻違法類型,旨在推動行業從“末端處罰”向“源頭抑塵”轉變。企業必須摒棄“小粉塵無礙、小違法難追責”的錯誤認知,切實履行采取集中收集、密閉、灑水等法定抑塵措施的主體責任。通過公開道歉、承諾守法、整改提標,實現從“被動整改”向“主動抑塵、自覺守法”的根本轉變,從而達到“查處一案、教育一片、規范一行”的執法成效,從源頭減少環境違法行為,提升區域生態環境治理能力。
危險廢物規范化管理領域案件
案例十:湛江某汽車科技有限公司未按規定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志案
案情簡介
2025年3月26日,湛江市生態環境局赤坎分局的執法人員對湛江某汽車科技有限公司經營的汽車維修店開展現場執法檢查。經查,該公司在汽車維修經營過程中產生廢機油、廢機油格等危險廢物,其危險廢物包裝容器上未按規定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志,貯存間的危險廢物分區標志未按照《危險廢物識別標志設置技術規范》(HJ 1276-2022)5.3.1的要求規范設置,不符合《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GB 18597-2023)4.6的規定。
查處情況
該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條的規定。鑒于該公司的環境違法行為屬年度內首次違法,且已在責令改正期限內改正違法行為,危害后果輕微,符合《廣東省生態環境不予行政處罰的輕微違法行為目錄》第12項和《廣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第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不予處罰的情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湛江市生態環境局對該公司的環境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
案件啟示
危險廢物識別標志是危險廢物全流程管控的重要環節,是防范危險廢物環境風險、落實規范化管理要求的基礎,未按規定設置識別標志,是危險廢物管理領域最常見的輕微違法行為,也是后續引發非法轉移、處置危險廢物等嚴重違法行為的隱患源頭。該案是生態環境執法落實“包容審慎、寬嚴相濟”監管原則的典型案例,充分體現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核心原則,通過法治教育引導企業認清違法行為危害、筑牢環保法律意識,也通過容錯糾錯機制,優化營商環境,引導小微企業知法、懂法、守法,推動形成既有力度又有溫度的生態環境執法監管格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