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生態環境局生態環境保護責任清單
1.負責建立健全生態環境制度。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生態環境政策、規劃并組織實施,起草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并監督實施重點區域、流域、海域、飲用水水源地生態環境規劃和水功能區劃。
2.牽頭協調上級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和監察事項。對接中央及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和專項督察,組織開展整改工作。督促各地各部門落實省生態環境保護監察決定事項。
3.負責生態環境問題的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牽頭協調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指導協調縣(市、區)政府(管委會)對突發生態環境事件的應急、預警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實施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負責違法排污類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辦理工作,協調解決有關跨區域環境污染糾紛,統籌協調重點區域、流域、海域生態環境保護工作。
4.負責監督管理市減排目標的落實。貫徹執行陸地和海洋各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排污許可證制度,確定大氣、水、海洋等納污能力,提出實施總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稱和控制指標,監督檢查各地污染物減排任務完成情況,實施生態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
5.參與制定生態環境保護領域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的意見。組織申報中央及省生態環境專項資金。會同有關部門管理生態環境專項資金。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生態環境專項資金使用的監督管理和績效評估等工作。
6.負責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制定大氣、水、海洋、土壤、噪聲、光、惡臭、固體廢物、化學品、機動車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監督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組織指導城鄉生態環境綜合整治工作,監督指導農業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監督指導區域大氣和水環境保護工作,監督管理地下水污染防治和生態保護,組織實施區域大氣和重點流域、海域污染聯防聯控協作機制。統籌協調涉環保鄰避項目環境社會風險防范與化解工作。
7.指導協調和監督生態保護修復工作。組織編制生態保護規劃,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組織制定各類自然保護地生態環境監管制度并監督執法。監督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生態環境保護等工作。做好生態保護紅線生態環境監督工作,嚴格落實生態保護紅線的生態環境分區管控要求。指導協調和監督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生物技術環境安全,牽頭生物物種(含遺傳資源)工作,組織協調生物多樣性保護工作,參與生態保護補償工作。
8.負責民用核與輻射安全的監督管理。擬訂有關政策、規劃,牽頭負責核安全工作協調機制有關工作,負責核應急管理和輻射環境事故應急處理工作。配合國家和省監督管理核設施安全,監管放射源安全,監管民用核設施、核技術利用、電磁輻射、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
9.負責生態環境準入的監督管理。受市政府委托對重大經濟和技術政策、發展規劃以及重大經濟開發計劃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審查。按管理權限審批或審查開發建設區域、規劃、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擬訂并組織實施生態環境準入清單。
10.負責生態環境監測工作。執行生態環境監測制度、規范和相關標準。會同有關部門統一規劃生態環境監測站點設置,組織實施污染源監督性監測、執法監測、應急監測和溫室氣體減排監測等。組織建設和管理全市生態環境監測網和生態環境信息網。統一發布全市生態環境綜合性報告和重大生態環境信息。
11.負責應對氣候變化工作。組織擬訂和實施應對氣候變化及溫室氣體減排規劃和政策。承擔碳排放交易管理等工作。協調開展應對氣候變化對外合作和能力建設。
12.統一負責生態環境保護監督執法。組織開展全市生態環境保護執法檢查活動。查處生態環境違法問題。負責全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執法隊伍建設和業務工作。
13.按職責指導做好醫療廢物、醫療污水收集、轉運、處理、處置過程中的環境污染防治工作。
14.監督陸源污染物排海。指導各縣(市、區)開展疑似排污口的核查,確定為“非法不合理”排污口的,督促屬地政府制定整治措施,限期整改完成,依法查處入海排污口超標排污違法行為。
15.負責對排放工業噪聲的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實施監督管理。制定噪聲重點排污單位名錄、實施排污許可管理和落實自動監測聯網等工作。依職責開展噪聲污染防治宣傳工作。
16.組織指導和協調生態環境宣傳教育工作。組織實施生態環境保護宣傳教育綱要,推動社會組織和公眾參與生態環境保護。開展生態環境科技工作,組織生態環境科學研究和技術工程示范,推動生態環境技術管理體系建設。參與指導推動循環經濟和生態環保產業發展。
17.開展生態環境合作交流。組織開展生態環境對外及對港澳臺的合作交流,組織協調本市有關生態環境保護對外合作項目。參與處理涉外生態環境事務。協助開展國家生態環境國際條約相關工作。
18.負責聯系市氣象局落實生態環境氣象探測觀測、預報、分析,做好重大災害事故天氣的監測、預報、預警工作,建立重污染天氣預測預警和應對工作,調查研究典型重大氣象災害對生態環境的影響,指導和推進氣象災害防治等有關生態環境保護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