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公開征求《湛江市人民政府在中心城區及東海島部分區域對國Ⅲ及以下排放標準柴油貨車實施交通限制通行措施的通告(征求意見稿)》公平競爭審查初步結論意見的公告
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轉發國務院關于在市場體系建設中建立公平競爭審查制度意見的通知》(粵府〔2016〕77號,以下簡稱《意見》)規定,各有關單位在有關政策措施制定過程中,要嚴格對照公平競爭審查標準進行公平競爭審查。為貫徹落實《意見》,根據《廣東省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實施辦法(暫行)》規定,我局對本單位起草的《湛江市人民政府在中心城區及東海島部分區域對國Ⅲ及以下排放標準柴油貨車實施交通限制通行措施的通告(征求意見稿)》進行了公平競爭審查,經審查認為其不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現面向社會公眾征求意見及建議。
一、征求意見的時間
2025年5月19日至2025年5月23日。
二、公眾提交意見的途徑
如有意見,請在公示期間通過電話、郵件等方式向湛江市生態環境局反映。聯系方式:大氣環境科,0759-3381518, zjsthjj_dqk@zhanjiang.gov.cn。
三、公平競爭審查的標準
(一)是否違反市場準入與退出標準
1. 設置不合理和歧視性的準入和退出條件;
2. 未經公平競爭授予經營者特許經營權;
3. 限定經營、購買、使用特定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
4. 設置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審批或者具有行政審批性質的事前備案程序;
5. 對市場準入負面清單以外的行業、領域、業務設置審批程序。
(二)是否違反商品要素自由流通標準
1. 對外地和進口商品、服務實行歧視性價格或補貼政策;
2. 限制外地和進口商品、服務進入本地市場或阻礙本地商品運出;
3. 排斥或限制外地經營者參加本地招標投標活動;
4. 排斥限制或強制外地經營者在本地投資或設立分支機構;
5. 對外地經營者在本地投資或設立的分支機構實行歧視性待遇。
(三)是否違反影響生產經營成本標準
1. 違法給予特定經營者優惠政策;
2. 將財政支出安排與企業繳納的稅收或非稅收入掛鉤;
3. 違法免除特定經營者需要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用;
4. 違法要求經營者提供各類保證金或扣留經營者保證金。
(四)是否違反影響生產經營行為標準
1. 強制經營者從事《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規定的壟斷行為;
2. 違法披露或者要求經營者披露生產經營敏感信息;
3. 超越定價權限進行政府定價;
4. 違法干預實行市場調節價的商品服務價格水平。
(五)是否違反兜底條款
1. 沒有法律法規依據減損市場主體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
2.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競爭內容的政策措施。
特此公告。
附件1 湛江市人民政府在中心城區及東海島部分區域對國Ⅲ及以下排放標準柴油貨車實施交通限制通行措施的通告(征求意見稿).7z
湛江市生態環境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