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組織做好廣東省大氣污染物減排財政激勵相關工作的通知
各分局、各有關單位:
為深入打好藍天保衛戰,推進氮氧化物和揮發性有機物協同減排,持續推動環境空氣質量改善,根據《廣東省財政廳 廣東生態環境廳關于印發廣東省大氣污染物減排財政激勵實施方案的通知》(粵財資環〔2024〕15號)的工作要求,請組織做好以下工作。
一、組織宣貫政策
各分局要向轄區企業廣泛宣貫大氣污染物減排財政激勵相關政策,組織轄區內企業認真摸排出符合條件的激勵項目(包括: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間,對采取源頭替代、過程控制或者末端治理設施升級改造措施,開展工業鍋爐、爐密、涉 V0Cs 行業企業污染治理及技術改造的工程結構減排項目和淘汰相關產污工序的結構減排項目,并形成NOx或VOCs減排量,以及共性工廠、共性產業園建設項目),主動對接、動員企業積極申報大氣污染物減排財政激勵資金,形成激勵項目清單。
二、加強服務指導
各分局要加強對激勵項目清單內企業的申報指導服務,組織指導企業按照《廣東省生態環境廳辦公室關于進一步規范工業源氮氧化物和揮發性有機物工程減排核算工作的通知》(粵環辦〔2023〕84號)(見附件1)和《廣東省生態環境廳關于印發工業源揮發性有機物和氮氧化物減排量核算方法的通知》(粵環函〔2023〕538號)(見附件2)明確的標準和流程,認真規范準備申報材料,按程序于7月10日前報當地縣(市、區)生態環境部門,并積極配合做好減排量審核和核查工作。
三、減排激勵標準
省激勵資金按照“先減后補、用完為止”的原則,對展開工程治理減排并已形成減排量的企業給予獎補,暫按NOx減排獎補1萬元/噸、VOCs減排獎補4萬元/噸的標準進行激勵。
附件1-廣東省生態環境廳辦公室關于進一步規范工業源氮氧化物和揮發性有機物工程減排核算工作的通知.7z
附件2-廣東省生態環境廳關于印發工業源揮發性有機物和氮氧化物減排量核算方法的通知.7z
湛江市生態環境局
2024年7月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