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生態環境行政執法減免責清單》編制說明
一、制定目的
為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全面推進依法行政,進一步創新包容審慎監管執法方式,為市場主體打造法治化營商環境,國家和廣東省均明確提出各部門要在法治的原則下改進和創新監管執法方式,在改革實踐中不斷完善與新形勢相適應的包容審慎監管方式,具體要建立推行減免責清單制度,研究出臺減免責事項清單,明確在執法過程中可以從輕、減輕、免予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的具體事項和適用情形。
二、制定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廣東省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通知》(國辦〔2021〕26號)、《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21—2025年)》、生態環境部《關于進一步規范適用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指導意見》(環執法〔2019〕42號)、《廣東省生態環境廳關于印發<廣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的通知》(粵環發〔2021〕7號)、《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推進包容審慎監管的指導意見》(粵府辦〔2022〕7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的有關規定。
三、主要內容
《湛江市生態環境行政執法減免責清單》包括免予處罰、從輕處罰、減輕處罰、免予強制清單4種類型。其中,免處罰清單33項,從輕處罰清單2項,減輕處罰清單1項,免強制清單6項,清單要素包括免責事項名稱、基本編碼、設定依據、適用情形、裁量標準、配套監管措施等。事項名稱和基本編碼以“廣東省政務服務事項管理系統”記載為準。
免處罰清單在直接適用《廣東省生態環境廳關于印發<廣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的通知》(粵環發〔2021〕7號)附件2廣東省生態環境不予行政處罰的輕微違法行為目錄20項(修改了17項和18項,因《企業事業單位環境信息公開辦法》已于2022年2月8日廢止)免予處罰事項的基礎上,結合我市生態環境執法實際情況增設了13項輕微違法行為免予行政處罰事項,并對“備注”中的“首次違法”和“改正違法行為”作了具體闡釋。
四、文件實施日期
文件的施行日期是2022年12月1日,載明有效期為5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