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湛江市生態環境局持續深化改革優化營商環境推動高質量發展“十項”措施》的通知
湛環函〔2026〕12號
關于印發《湛江市生態環境局持續深化改革優化營商環境推動高質量發展“十項”措施》的通知
局機關各科室、各分局、各直屬單位:
《湛江市生態環境局持續深化改革優化營商環境推動高質量發展“十項”措施》經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實施。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局環境影響評價與排放管理科反映。
附件:《湛江市生態環境局持續深化改革優化營商環境推動高質量發展“十項”措施》
市生態環境局
2026年3月
湛江市生態環境局持續深化改革優化營商環境推動高質量發展“十項”措施
為貫徹落實“改革深化提升年”工作部署,優化生態環境領域營商環境,持續釋放“放管服”改革效能,提升環境要素服務保障,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結合我市實際提出如下措施。
一、靠前服務開展準入預判。窗口靠前引導產業項目深入銜接我市生態環境分區管控,指導選址布局依托生態環境分區管控信息平臺開展準入預判,在符合要求的管控單元內落地建設,建設運營過程中落實能源資源利用、污染物排放管控和環境風險防控要求。
二、推動產業項目入園建設。簡化入園項目環評編制內容,對產業園區內符合園區規劃環評要求的產業項目,可簡化政策和規劃符合性分析、選址環境合理性和可行性論證,共享園區基礎設施相關評價內容,可直接引用規劃環評中符合時效性要求的現狀環境監測數據和生態環境調查內容。
三、探索規劃環評簡化調整。市、縣級工業園區規劃環評通過審查后,園區規劃發生局部調整,需對原規劃環評環境管控要求進行優化調整的,產業園區管理機構可編制調整論證報告,論證是否屬于規劃重大調整或修訂的情形。不屬于重大調整或修訂情形的,則無需重新報審規劃環評報告。
四、提升行政許可服務效能。推廣使用“湛小環”人工智能輔助審批系統,逐步拓展“湛小環”應用場景和范圍。推行項目環評并聯審批,取消水土保持、節能審查以及部門意見等審批前置條件。建立年度重點項目環評審批服務管理臺賬,靠前開展環評全過程跟蹤指導,及時協調解決項目環境要素需求,提前疏通影響環評審批環節,試行項目環評容缺受理審批。優化環評技術評估流程,技術評估免予審核污染物總量指標替代來源。
五、“一盤棋”統籌排放總量指標。推動縣(市、區)深入挖潛加快實施區域削減措施,做好管理臺賬納入污染物總量減排管理體系,確保污染物總量減排“應統盡統”“顆粒歸倉”。
在確保重點項目建成投產后區域環境質量不下降的前提下,允許縣(市、區)統籌使用轄區內污染物區域削減措施減排量進行總量指標替代,削減措施可在項目申領排污許可證前予以落實,確實不足的在全市范圍內統籌解決并納入總量管理臺賬。
六、豁免報批前排放總量前置審核。對氮氧化物、化學需氧量、揮發性有機污染物的單項新增年排放量小于0.5噸的建設項目,環評文件報批時免于提交總量指標來源說明,審批過程中同步統籌解決指標替代來源,審批通過后納入污染物總量管理臺賬。
七、深化環評與排污許可制度改革。深入推進環評與排污許可“兩證審批合一”,在環評文件與排污許可證管理內容融合基礎上進一步拓展“兩證審批合一”實施覆蓋范圍,推動環評和排污許可申請統一受理、同步審查,實現“一個項目、一次辦理”。對建設周期短、生產工藝相對單一、環境影響較小的建設項目可在開工建設前接續辦理環評與排污許可手續。在建設過程中發生重大變動的依法重新辦理環評手續、變更排污許可證;經變動分析認為不屬于重大變動的無需重新辦理環評手續,在實施排污前一次性變更排污許可證。
探索排污許可“活頁”調整,將不屬于“重新申請”“變更”的調整內容以“活頁”形式添加到原排污許可證中作為增補和更新,在原排污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或需要重新申請排污許可證時,再將多份“活頁”調整內容統一載入排污許可證。
八、推動排污口與環評融合。探索項目環評審批與入河入海排污口設置審核、備案“兩證合一”,推動新建、改擴建項目涉及排污口設置納入項目環評一并論證,接續辦理審批審核和備案手續(屬于國家、省級審核、備案權限的入河入海排污口除外),并納入生態環境監督管理體系。
九、培育規范環評服務市場。加強環評編制單位管理服務,指導提高環評編制質量,依法查處環評編制質量問題,將處理結果在全國環境影響評價信用平臺進行記錄,定期公布環評編制單位失信記分信息,營造自覺守法、違法必究的良好氛圍,推動建設以質量為核心、以公開為手段、以信用為主線的環評質量監管體系。
十、優化環境執法監管方式。簡化企事業單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編制和備案。堅持寬嚴相濟,實施行政執法減免責清單,對一般違法行為從輕或減輕處罰,對首次輕微違法行為、主動及時糾正違法行為探索實施容錯機制,審慎采取查封扣押、限產停產等措施。在廢水、廢氣、固體廢物等重點領域開展固定污染源“一證式”執法,強化部門聯合執法,優化涉企行政檢查“綜合查一次”,完善“雙隨機、一公開”抽查機制,縱深推進執法專項行動,優化執法方式,推進執法正面清單制度,服務提升生態環境領域營商環境。
實施過程中,國家、省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