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湛江市生態環境局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程序規定(2025年修訂)》的通知
局機關各科室、各分局、各直屬單位:
《湛江市生態環境局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程序規定(2025年修訂)》已經湛江市司法局審查通過,現予公布,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請遵照執行。
湛江市生態環境局
2025年5月
湛江市生態環境局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程序規定(2025年修訂)
第一條 為規范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行為,提高行政審批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廣東省行政許可監督管理條例》《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辦法》《環境影響評價公眾參與辦法》和《廣東省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分級審批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湛江市生態環境局負責審批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以下簡稱“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審批,湛江市生態環境局各派出機構(以下簡稱各分局)可結合實際參照執行。
第三條 審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做到便民和高效。
第四條 按照有關規定由湛江市生態環境局審批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建設單位應當向湛江市生態環境局提出申請,提交下列材料,并對所有申報材料內容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
(一)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報批申請書1份;
(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紙質版2份、電子版1份,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的項目另需提交公眾參與說明紙質版2份、電子版1份;
(三)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應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五條 對建設單位提出的申請和提交的材料,根據情況分別作出下列處理:
(一)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回執;需要技術評估的,應當在受理時將技術評估所需時間告知建設單位。
(二)申請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當場或在5日內一次性書面告知建設單位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三)按照審批權限規定不屬于湛江市生態環境局審批的申請事項,不予受理,并告知建設單位向有審批權的機關申請。
第六條 受理的建設項目信息統一在湛江市生態環境局網站(網址:http://www.yitengguoji.cn/sthjj/)公示。國家規定需要保密的除外。
第七條 受理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后,可委托技術機構對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進行技術評估。技術機構應當對其提出的技術評估意見負責。
按照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避免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因不符合國家、省生態環境保護相關技術規范和政策要求而無法通過審查,給建設單位造成不良影響,湛江市生態環境局在受理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前,可根據建設單位提出的申請,提前介入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查指導服務。
第八條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查內容主要包括建設項目的環境可行性、環境影響分析預測評估、環境保護措施、環境影響評價結論,以及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編制質量等。
第九條 湛江市生態環境局審批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可征求項目所在地分局的意見。項目所在地分局應在收到市生態環境局征求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意見的文件之日起10日內對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提出意見,逾期視為無不同意見。
項目所在地分局的意見不作為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的唯一依據,由湛江市生態環境局綜合判斷。
第十條 經審查通過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作出予以批準的決定。對不符合審查要求的建設項目,作出不予批準的決定,并說明理由。
第十一條 在作出決定前,在湛江市生態環境局網站公示擬批準或不予批準的建設項目信息,并同步告知相關利害關系人依法享有要求聽證的權利;召開聽證會的,依照環境保護行政許可聽證有關規定執行。
在作出決定后,在湛江市生態環境局網站公告建設項目審批決定,并告知相關利害關系人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國家規定需要保密的除外。
第十二條 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自批準之日起超過5年,方決定該項目開工建設的,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應當報湛江市生態環境局重新審核。
湛江市生態環境局從建設項目所在區域環境質量狀況有無變化和原審批中適用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有無變化兩個方面對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進行重新審核。若均未發生變化,湛江市生態環境局作出予以通過審核的決定。
第十三條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經批準后,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采用的生產工藝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態破壞的措施發生重大變動,且可能導致環境影響顯著變化(特別是不利環境影響加重的)的,建設單位應當重新報批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第十四條 對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作出審批決定的時限分別承諾壓縮至15日、7日內(不包括建設單位修改完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所需的時間)。建設單位因自身原因需要修改完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影響審批進度,或涉海項目依法需征求其他單位意見的,湛江市生態環境局可根據實際情況,在法定時限內作出審批決定。
第十五條 重新審核的建設項目自收到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之日起10日內,出具審核意見。
第十六條 按規定需要進行公告、公示、征求意見、聽證、專家評審和技術評估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期限內。技術評估工作原則上應在15日內完成,其中建設單位修改完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所需的時間不計算在內。
第十七條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程序流程見附圖。
第十八條 本規定中的日均指工作日,不含法定節假日。
第十九條 本規定由湛江市生態環境局負責解釋,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與上位法或者新規定不一致的,按照上位法或者新規定執行。2020年4月27日湛江市生態環境局印發的《湛江市生態環境局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程序》(湛環〔2020〕166號)同時廢止。
附圖: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程序流程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