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司法局關于印發(fā)《湛江市人民政府立法聯系點工作規(guī)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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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市、區(qū))人民政府(管委會),市府直屬各單位:
《湛江市人民政府立法聯系點工作規(guī)定》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
湛江市司法局
2022年3月21日
湛江市人民政府立法聯系點工作規(guī)定
第一條 為了完善科學立法、民主立法機制,及時了解社會公眾立法需求,讓基層群眾和專業(yè)人員直接參與政府立法過程,有效提高立法質量,促進湛江法治發(fā)展,根據國家、省有關規(guī)定,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本規(guī)定所稱立法聯系點,是指根據市人民政府立法工作需要,依據一定條件和程序設立,固定參與政府立法活動的單位或者組織。
第三條 市司法行政部門負責立法聯系點的選取確定、服務管理、培訓指導和考評調整。
縣(市、區(qū))人民政府(管委會)和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支持和幫助本行政區(qū)域內或者本系統(tǒng)內的立法聯系點開展工作。
立法聯系點所在單位或者組織應當加強組織領導,完善工作機制和網絡,提高參與立法能力,并為立法聯系點工作班子提供必要的工作場所和辦公條件。
第四條 立法聯系點的設立應當具有代表性和多樣性,兼顧不同地域、行業(yè)、領域的立法需要。可以設立在縣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基層派出機構、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基層人民法院、基層人民檢察院,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專業(yè)智庫、法律服務機構,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行業(yè)組織以及其他有代表性的單位或者組織。
第五條 立法聯系點應當堅持正確政治方向,忠于憲法,遵守法律,積極參與政府立法活動。
第六條 立法聯系點分為基層單位立法聯系點和專業(yè)機構立法聯系點。
基層單位立法聯系點的擬定應當注重基層性,具備必要的工作條件,能夠密切聯系群眾,反映所在區(qū)域、行業(yè)和基層群眾的立法訴求。
專業(yè)機構立法聯系點的擬定應當注重專業(yè)性,配備一定數量具有研究分析法律問題能力的專職人員。
第七條 立法聯系點經推薦征集、審查篩選、集體討論決定、公示公告等程序設立。
推薦征集采取推薦和自薦相結合的方式。市司法行政部門根據立法工作實際,綜合不同地域、行業(yè)、領域的立法需要,確定名額和范圍,由各縣(市、區(qū))司法行政部門進行推薦、有關單位或者組織進行自薦,產生立法聯系點候選單位。
市司法行政部門通過材料審查、實地察看、現場座談等方式,結合建點條件、設點意愿、合理分布等因素,從候選單位中選擇法治建設基礎較好、具有較強代表性的單位,提出建議名單經本部門集體討論決定后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7個工作日。公示期滿無異議的,授予立法聯系點標志牌,并通過一定形式予以公告。
基層單位立法聯系點授予“湛江市人民政府基層立法聯系點”標志牌;專業(yè)機構立法聯系點授予“湛江市人民政府立法聯系點”標志牌。
第八條 立法聯系點實行動態(tài)管理。市司法行政部門每年對立法聯系點工作進行年度評估,不能承擔工作任務的,適時予以調整。
第九條 立法聯系點通過直接參與政府立法活動,發(fā)揮發(fā)揚民主、匯集民智、普及法治三重功能,主要開展以下工作:
(一)組織對立法規(guī)劃、計劃草案提出意見建議,及時反映基層單位、群眾或者所屬單位、組織提出的立法建議和需求;
(二)參與政府立法調研、座談、論證,組織對法規(guī)、規(guī)章草案提出意見建議;
(三)協助開展法規(guī)、規(guī)章立法立項、施行情況調研評估,及時反映法規(guī)、規(guī)章施行中遇到的問題,提出修改完善建議;
(四)協助做好已經施行的法規(guī)、規(guī)章在本區(qū)域、行業(yè)或者所屬單位、組織的宣傳普及;
(五)對政府立法及有關制度建設工作提出意見建議;
(六)參與所在地司法行政部門開展的法治建設有關工作。
第十條 市司法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根據需要,可以委托專業(yè)機構立法聯系點承辦以下工作:
(一)起草立法規(guī)劃、計劃草案;
(二)起草法規(guī)、規(guī)章草案;
(三)開展有關立法調研、課題研究。
第十一條 市司法行政部門應當更好發(fā)揮立法聯系點功能,引導聯系點有序參與政府立法全過程,組織開展以下工作:
(一)擬定立法計劃項目、開展立法調研評估及起草審核立法項目時,征求立法聯系點意見,及時反饋采納情況,并在審議說明中予以說明;
(二)通過實地走訪、案例討論、定點調研等形式,定期與立法聯系點開展工作交流,及時掌握經濟社會發(fā)展實際狀況與法治需求;
(三)建立信息交流平臺,暢通立法聯系點信息反饋渠道;
(四)利用網絡平臺、機關內刊等各類媒介、載體介紹推廣立法聯系點工作經驗,探討工作方法;
(五)必要時組織立法聯系點考察調研,組織立法聯系點交流工作經驗;
(六)對立法聯系點工作人員進行培訓指導,提供相關法規(guī)規(guī)章匯編及學習資料;
(七)組織立法聯系點負責人或者工作人員旁聽、列席立法會議;
(八)接受基層單位立法聯系點邀請,為基層群眾講授法律
課程。
第十二條 立法聯系點應當明確一名負責人,確定一名工作人員負責立法聯系點工作,并通過適當形式將立法聯系點的工作內容、聯系人、聯系方式、意見收集方式等在當地公示,方便群眾反映立法意見和建議。
立法聯系點負責人、聯系人調整的,應當自調整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告知市司法行政部門。
第十三條 市司法行政部門或者市有關立法起草部門、單位根據需要,可以直接組織或者委托縣(市、區(qū))司法行政部門組織立法聯系點開展本規(guī)定第九條所列有關工作。
需要通過立法聯系點開展相關立法工作的,應當提前將調研內容、活動要求等告知立法聯系點,并提供必要的參考資料等。
立法聯系點接到工作任務,可以從自身優(yōu)勢出發(fā),采取座談會、論證會、現場調研、印送法規(guī)規(guī)章草案、使用即時通訊軟件等方式,征求、收集各方面的意見,經整理匯總后按照規(guī)定時限直接向工作任務所屬部門、單位反饋。征求意見應當注重把法言法語轉化為群眾語言,反饋意見應當注重代表性、科學性、針對性和實用性。
第十四條 市有關立法起草部門、單位征詢立法聯系點意見,可以通過實地調研、召開座談會、發(fā)放征集意見表和網絡征集等方式進行,并做好征詢意見的記錄、整理、研究工作,及時向立法聯系點反饋采納情況。
第十五條 立法聯系點收到的法規(guī)、規(guī)章草案征求意見稿、立法背景資料和其他征求意見文件,應當妥善保存,建立相關工作檔案。對有保密要求的文件嚴格按照有關保密規(guī)定辦理。
第十六條 市、縣(市、區(qū))司法行政部門協同推進本轄區(qū)立法聯系點的建設,解決其工作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
市司法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委托專業(yè)機構立法聯系點承辦本規(guī)定第十條所列有關工作時,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支付報酬。
鼓勵有條件的單位適當補貼立法聯系點工作經費。
第十七條 對在政府立法活動中表現突出的立法聯系點及其工作人員,市人民政府給予表彰獎勵。
第十八條 立法聯系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司法行政部門可以予以撤銷:
(一)不開展或者不按照要求開展相關立法聯系工作;
(二)不再具備立法聯系點條件,不能繼續(xù)承擔立法聯系工作;
(三)主動提出撤銷申請;
(四)泄露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或者其他保密信息;
(五)其他嚴重違反立法活動規(guī)定的情形。
被撤銷立法聯系點的單位或者組織,應當把標志牌交回市司法行政部門,不得再以立法聯系點的名義開展有關活動。
第十九條 本規(guī)定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