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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的條款應當包括哪些內容?
單位合并,新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如何計算經濟補償年限?
企業安排職工加班的時間可以不受限制嗎?
你是否也有這些疑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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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 哪些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適用勞動合同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勞動合同法。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勞動合同法執行。
依法成立的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合伙組織和基金會,屬于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用人單位。
勞動合同法除對勞動合同制用工進行規范外,還對勞務派遣、非全日制用工作出了特別規定。

Q2 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約定不明確的,如何確定相關勞動標準?
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約定不明確,引發爭議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重新協商;
協商不成的,適用集體合同規定;
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報酬的,實行同工同酬;
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條件等標準的,適用國家有關規定。

Q3 勞動合同的條款應當包括哪些內容?
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包括: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此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還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事項。

Q4 單位合并,新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如何計算經濟補償年限?
用人單位發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
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的,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計算為新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
原用人單位已經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新用人單位在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計算支付經濟補償的工作年限時,不再計算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

Q5 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和違約金嗎?
勞動合同法對用人單位可以約定服務期的條件及勞動者支付違約金的上限作出了規定,即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Q6 企業周休息日必須安排在周六日嗎?
不是,企業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靈活安排。
勞動法沒有對周休息日的時間進行規定,只在第三十八條明確: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
同時,《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第七條規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實行統一的工作時間,星期六和星期日為周休息日。企業和不能實行前款規定的統一工作時間的事業單位,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靈活安排周休息日。

Q7 只要職工同意,企業安排職工加班的時間就可以不受限制嗎?
不可以。按照勞動法四十一條規定,企業安排職工加班需要與工會、職工協商,且加班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但出現特殊緊急狀況的情形除外。
特殊情形主要包括:
(一)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二)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Q8 企業安排職工加班,一定要支付加班工資嗎?
按照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企業在工作日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或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當分別支付不低于工資的150%、300%的加班工資;
在休息日安排職工加班的,應先安排職工補休,無法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

Q9 是否所有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企業職工都能享受帶薪年休假?
一般來說,在同一用人單位或不同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企業職工可以享受帶薪年休假,但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一)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于年休假天數的;
(二)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三)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四)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五)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職工已享受當年的年休假,年度內又出現上述第(二)、(三)、(四)、(五)項規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Q10 在部分公民放假的節日或紀念日,企業是否要向工作沒有放假的職工支付加班工資?
根據《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部分公民放假的節日及紀念日有:婦女節、青年節、兒童節、中國人民解放軍建軍紀念日。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部分公民放假有關工資問題的函》(勞社廳函〔2000〕18號)規定,在部分公民放假的節日期間,對參加社會或單位組織慶祝活動和照常工作的職工,單位應支付工資報酬,但不支付加班工資。如果該節日恰逢星期六、星期日,單位安排職工加班工作,則應當依法支付休息日的加班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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