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利待遇
一、 假期
1、 年休假
2008年人事部9號令
滿1-10年 5天
滿10-20年 10天
滿20年以上 15天
A:除特殊批準外,一般不得跨年度使用。
B:婚假、看護假、產假不影響年休假
C:凡一年內請病假、療養累計超過45天,或請事假
累計超30天,當年不再享受休假待遇。
D:已享受探親假的,不影響安排休假。
2、婚假: 5天 晚婚(男達到25周歲、女達到23周歲)增加10天婚假(粵人薪[1996]19號) 到外地結婚的可酌情給予往返路假。
3、喪假: 5天 對象:直系親屬、岳父母、公婆(粵人薪[1996]19號)
以上三項假期不含法定假日在內的天數,以下各項目含法定假日在內。
4、看護假 粵人薪[1997]5號
獨生子女的男職工可享受10天看護假,3個月后未
辦理獨生子女證的按事假處理。注意:享受了看護假補貼的不能再休看護假。
5、探親假(節假日不能團聚,相距400公里以上) 國發[1981]36號、粵人薪[1996]19號、勞險司函[1989]1號
A:未婚職工每年20天;也可兩年一次,假期45天。往返路費(列車硬臥標準)由單位報銷。
B:夫妻分居兩地,每年30天(只能一方享受),往返路費(列車硬臥標準)由單位報銷。
C:已婚夫妻可四年一次探望住在異地的父母,每次20天。往返路費(列車硬臥標準)在本人基本工資30%以內的自理,超過部分由單位負擔。(人薪發[1994]11號)
D:雙方都為獨生子女的,可四年一次選擇探望住在異地的父母、岳父母或公婆,每次20天。報銷返往路費標準(同上)
E:退休、退職人員不能享受。
上述假期含法定假日在內,不含正常路程天數。
6、產假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國務院令 第619號
A:產假: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30天(粵府[1989]16號);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B:晚婚、晚育的請咨詢計生部門
C:經單位批準,請哺乳假至嬰兒一周歲以上的,超過正常產假的工資按基本工資不低于75%計發,各項補貼照發。月平均年終崗位獎金停發。
D:國務院令[88]9號,女教師產假正值寒暑假可順延,教人[1992]8號
以上四種情況,不影響正常調資。
7、流產假 勞險字[1988]2號
①、不滿4個月,15天
②、4個月以上,42天
③、超過時間仍不能上班,經醫院證明,按病假處理。女職工懷孕、產假、哺乳期間的有關規定,參照粵府[1989]16號文執行。
8、病假 粵人薪[1996]18號、粵工總字[1994]119號
⑴、機關:
A:2個月以上不滿6個月的,從第三個月起, 工作不滿10年的,職務、級別工資發90%,滿10年以上的,發100%。
B:超過6個月,從第7個月起,工作不滿10年的,職務、級別發70%,10~20年的,發80%,20年以上發90%。
⑵、事業
A:2個月以上不滿6個月的,從第三個月起,工作不滿10年的,基本工資(崗位和薪級)按90%以下發;工作滿10年發100%。
B: 超過六個月,從第七個月起,工作不滿10年,基本工資按70%(含70%)以下發;10~20年,按80%發,20年以上的按90%發。
連續病假達到一個月的,當月獎金停發。
⑶、省級以上勞動模范、先進工作者,病假6個月內照發,從第七個月起基本工資按90%發。
9、事假、曠工
A:按粵人發[2009]217號
21-30天按基本工資80%
31-50天按基本工資50%
累計超過50天,停發基本工資
B:一個月內事假累計超過10天的,當月獎金不發。
C:事假超過6個月的,不計發當年工齡、教齡、護齡津貼,并不累計為計發教齡、護齡的年限。
D:曠工人員曠工期間停發本人基本工資,當月獎金不發。
10、工傷 粵人薪[1993]10號和參照《廣東省社會工傷保險條例》執行。 因工受傷醫療未終結和末作出勞動能力鑒定前,工資津貼、補貼、獎金照發; 舊病復發治療期間,可繼續享受因公受傷醫療待遇。(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的主要責任方不是本人的可視為工傷)
二、退休人員享受的退休費獎勵計算(提高后不超過本人原標準工資)
1、工傷致殘人員退休時退休百分比可提高5~10%。人函[1996]295號。
2、受省委、省政府以上表彰的計劃生育先進工作者,退休后加發5~10%的退休金。粵府[1989]114號
3、教齡滿30年的教師,退休前仍在教師崗位的,可按百分之百領取退休金(高校除外)。粵教人字[1988]135號,粵發[1988]8號、粵府[1989]24號。
4、工作滿30年并在警察崗位上退休的人員(轉業軍人在部隊期間可合并計算),退休金按百分之百給。粵人函[1996]7號。(在警察崗位連續工作滿5年的此類人員,警銜津貼列入計算離退休費基數,粵人薪[1996]4號)
5、國家級的勞動模范、先進工作者、軍以上授予的戰斗英雄,在退休時仍保持其榮譽的(下同),退休費可提高10~15%;省級勞動模范,先進工作者,可提高5~10%;對國家有特殊貢獻受到表彰的也可參照執行。粵人辦[1985]25號
6、獲得國家自然科學獎、發明獎、科學技術進步獎和有重大貢獻的高級專家,可提高退休費5~15%。粵府辦[1986]159號、國發[1983]141號
7、曾在西藏海拔3500米以上地區工作累計滿10~14年,提高退休費標準5%,15年以上,提高退休費標準10%。勞人險[1982]32號
8、按最新計生條例,獨生子女父母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每月發80元。
9、獲得《計劃生育工作榮譽證書》并在該崗位退休的計生人員,退休時可保留其計生崗位津貼。粵計生委[2001]116號
10、 歸僑職工,退休時按百分之百計發退休費。 粵府[1992]150號
三、死亡人員撫恤金及喪葬費 按民發[2011]192號規定,自2011年8月1日起調整為(主要指國家機關單位,事業單位執行的標準請咨詢民政部門):
A、 標準:在職人員以本人的基本工資、離退休人員基本離退休費(含地區差、教護齡、警銜工資)
批準為革命烈士和因公犧牲的(須報政府批準)上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
病故的:上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
B、 省級以上勞動模范、先進工作者死亡后,其生前如有供養直系親屬的:增加5個月 粵工總字[1994]119號
C、 憑死亡證明到民政部門辦理。
D、 已參加社會保險的離退休人員(指在社保領取離退休金的),按社保標準執行。
E、 喪葬費按本地區上年社平工資的3倍包干使用(粵人薪[1999]2號文),離休人員適當給予報銷(老干部局文件)。
四、工齡的計算(工資工齡計算:現工作年-參加工作年+1)(粵人發[1999]165號)
A、 2006年6月前經勞動部門(或教育部門等)批準臨時用工(或招為民辦老師)的臨時工(或民辦老師)在本單位招為國家正式工作人員的,工齡可合并計算,辦理了人事代理的,也可合并計算為連續工齡。
B、 2006年7月后,必須同時具備1.簽訂勞動合同;2.繳交社會保險的人員,才能計算為工齡。
五、解除勞動合同(機關事業單位)
1. 1~5年,發年基本工資的60%;
2. 5~10年,發年基本工資的65%;
3. 滿10年以上的發年基本工資的75%(人調發[1992]18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