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期間人社法律政策指引
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期間
人社法律政策指引
湛江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20年2月2日
目 錄
一、2020年春節放假時間調整
二、工資支付
三、復工處理
四、勞動關系
五、受疫情影響的勞動者待遇
六、勞動維權
七、受疫情影響的社保繳費及待遇
附件:
1.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的通知
2.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 國家衛生健康委關于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醫護及相關工作員有關保障問題的通知
3.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
4.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企業復工和學校開學時間的通知
5.轉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 國家衛生健康委關于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有關保障問題的通知
6.關于積極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做好勞動關系相關工作的通知
7.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關于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社會保險繳費和待遇相關工作的通知
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期間人社法律政策清單
一、2020年春節放假時間調整
【國家放假時間】1月24日至2月2日,其中25日至27日(年初一至初三)為法定節假日。(詳見《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的通知》)
【廣東企業復工時間】不得早于2月9日24時;但涉及保障城鄉運行必需、疫情防控必需、群眾生活必需和其他涉及重要國計民生、供港供澳及特殊情況急需復工的相關企業除外。企業提前復工應向當地疫情防控指揮部進行復工申請報備。(詳見《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企業復工和學校開學時間的通知》及省人社廳相關解讀)
二、工資支付
【春節正常假期期間】1月25日至27日(年初一至初三)安排上班的,按本人工資標準300%支付工資;1月24日、1月28日至30日,安排上班不能補休的,按不低于本人工資標準的200%支付。
【春節延長假期期間】1月31日至2月2日,安排上班不能補休的,按不低于本人工資標準的200%支付。
【法定延遲復工期間】2月3日至9日,未復工期間工資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已復工的依法按規定支付正常工作時間工資和休息日工資。
(詳見《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及省人社廳相關解讀)
三、復工處理
【受疫情影響職工延遲復工怎么處理】對因疫情影響未及時返粵復工的職工,經協商一致可考慮安排帶薪年休假。
【受疫情影響企業經營困難怎么處理】可以通過與職工協商采取輪崗輪休、待崗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盡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符合條件的企業,可按規定享受穩崗補貼。
【受疫情影響企業停工停產怎么處理】停工停產未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最長三十日)的,按正常工作時間支付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據職工提供的勞動,按照雙方新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企業沒有安排職工工作的,應當按照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支付職工生活費,生活費發放至企業復工、復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
(詳見粵人社明電[2020]13號《關于積極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做好勞動關系相關工作的通知》)
四、勞動關系
【受疫情影響勞動關系怎么處理】 企業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與在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采取其他緊急措施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解除勞動合同。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的,分別順延至職工醫療期期滿、醫學觀察期期滿、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采取的緊急措施結束。
用工單位不得以出現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規定的情形,將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或政府實施隔離措施以及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派遣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
(詳見粵人社明電[2020]13號《關于積極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做好勞動關系相關工作的通知》)
五、受疫情影響的勞動者待遇
【工資】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采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企業應當視同提供正常勞動并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時間工資。(詳見粵人社明電[2020]13號《關于積極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做好勞動關系相關工作的通知》)
【因工受感染的認定為工傷】對于參與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處置的醫護、防疫等有關工作人員因履行工作職責而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參照《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九條第一項規定認定為工傷。對于用人單位指派到湖北省出差(工作)的職工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參照《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十條第四項規定視同工傷。因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處置和救治等特殊原因的,用人單位申請工傷認定時限予以適當延長。
【因工受感染的醫療費用由工傷基金結算】對于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工傷職工救治使用的國家衛生健康委《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診療方案》所涵蓋的藥品和診療項目以及其使用有關住院服務設施費用,納入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范圍。根據《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第四款規定,工傷職工在認定工傷前已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按照規定支付的醫療費用,在認定工傷后由工傷保險基金按照規定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結算。
(詳見粵人社函[2020]17號《轉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國家衛生健康委關于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有關保障問題的通知》)
六、勞動維權
【受疫情影響的仲裁時效中止】因受疫情影響造成當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時效期間申請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因受疫情影響導致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難以按法定時限審理案件的,可相應順延審理期限。
(詳見粵人社明電[2020]13號《關于積極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做好勞動關系相關工作的通知》)
七、受疫情影響的社保繳費及待遇
【無法按時繳費的可延期且不加收滯納金】對于受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響,用人單位無法按時繳納企業職工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的,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個月內繳費,期間不加收滯納金。
【未按時辦理參保登記、待遇申領等業務可允許補辦】疫情期間用人單位、靈活就業人員、城鄉居民未按時辦理參保繳費登記、申報繳款、待遇申領等業務的,允許疫情結束后補辦,延長期間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待遇正常享受,不影響參保人員個人權益記錄,補辦應在疫情解除后三個月內完成。
(詳見粵人社函〔2020〕24號《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 關于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社會保險繳費和待遇相關工作的通知》)
附件:
1.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的通知
2.關于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有關保障問題的通知 (人社函〔2020〕11號)
3.關于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人社廳明電〔2020〕5號)
4.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企業復工和學校開學時間的通知
5.轉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國家衛生健康委關于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有關保障問題的通知(粵人社函〔2020〕17號)
6.關于積極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做好勞動關系相關工作的通知(粵人社明電〔2020〕13號)
7. 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 關于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社會保險繳費和待遇相關工作的通知(粵人社函〔2020〕24號)
附件1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經國務院批準,為加強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減少人員聚集,阻斷疫情傳播,更好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身體健康,現將延長2020 年春節假期的具體安排通知如下:
一、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至2月2日(農歷正月初九,星期日),2月3日(星期一)起正常上班。
二、各地大專院校、中小學、幼兒園推遲開學,具體時間由教育部門另行通知。
三、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職工,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安排補休,未休假期的工資報酬應按照有關政策保障落實。
國務院辦公廳
2020年1月26日
附件2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 國家衛生健康委
關于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
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有關保障問題的通知
(人社部函〔2020〕1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財政廳(局)、衛生健康委:
為做好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治工作,保障防治人員的權益,現就在此次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預防和救治工作中,因履行工作職責而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的有關保障問題通知如下:
在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預防和救治工作中,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死亡的,應認定為工傷,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已參加工傷保險的上述工作人員發生的相關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和單位按工傷保險有關規定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按照法定標準支付,財政補助單位因此發生的費用,由同級財政予以補助。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要密切配合,搞好服務,及時共同做好上述人員的工傷認定和待遇支付工作。??
國家衛生健康委 財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2020年1月23日
附件3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
(人社廳明電〔2020〕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
為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妥善處理好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維護職工合法權益,保障企業正常生產經營秩序,促進勞動關系和諧穩定,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采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應當支付職工在此期間的工作報酬,并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在此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的,分別順延至職工醫療期期滿、醫學觀察期期滿、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采取的緊急措施結束。
二、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采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盡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符合條件的企業,可按規定享受穩崗補貼。企業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企業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若職工提供了正常勞動,企業支付給職工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職工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發放生活費,生活費標準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辦法執行。
三、因受疫情影響造成當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時效期間申請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因受疫情影響導致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難以按法定時限審理案件的,可相應順延審理期限。
四、各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加強對受疫情影響企業的勞動用工指導和服務,加大勞動保障監察執法力度,切實保障職工合法權益。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
2020年1月24日
附件4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企業復工和學校開學時間的通知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加強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減少人員聚集,阻斷疫情傳播,更好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按照黨中央、國務院防控工作部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和廣東省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一級響應機制的有關規定,現就我省企業復工和學校開學時間通知如下:
一、本行政區域內各類企業復工時間不早于2月9日24時,涉及保障城鄉運行必需(供水、供電、油氣、通訊、公共交通、環保、市政環衛等行業)、疫情防控必需(醫療器械、藥品、防護用品生產運輸和銷售等行業)、群眾生活必需(超市賣場、食品生產、物流配送等行業)和其他涉及重要國計民生、供港供澳及特殊情況急需復工的相關企業除外。用人單位應當依法保障員工合法權益。
二、本行政區域內中小學、幼兒園2月17日前不開學,大專院校、中職學校、技工院校2月24日前不開學。各地級以上市教育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大專院校、中職學校、技工院校根據疫情形勢和防控情況,科學研判后確定具體開學時間。
三、對確因工作需要于2月9日24時前返粵的人員,各地、相關部門和用人單位應加強檢疫查驗和健康防護,所在單位要及時報告相關信息;對來自或去過疫情重點地區的人員,應嚴格按照《關于印發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發生地來粵人員健康監測管理方案(第二版)的通知》(粵衛明電〔2020〕11號)落實防控措施。
四、各類企業、學校及用人單位要落實防控主體責任,加強職工和師生健康監測,完善相應設施設備,提供衛生用品和隔離觀察場所,開展環境衛生整治和重點場所消毒,把各項防控和服務保障措施落實落細。
五、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要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切實可行的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措施和方案,把工作和責任落實到具體責任單位和責任人。
廣東省人民政府
2020年1月28日
附件5
轉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 國家衛生健康委
關于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有關保障問題的通知
(粵人社函〔2020〕17號)
各地級以上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衛生健康委(局):
現將《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 國家衛生健康委關于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有關保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號)轉發給你們,并結合我省實際提出以下意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切實做好工傷認定工作。對于參與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處置的醫護、防疫等有關工作人員因履行工作職責而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應參照《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九條第一項規定認定為工傷。對于用人單位指派到湖北省出差(工作)的職工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應參照《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十條第四項規定視同工傷。因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處置和救治等特殊原因的,用人單位申請工傷認定時限予以適當延長。
二、切實做好工傷醫療救治工作。依法保障工傷職工享受工傷醫療救治等工傷保險待遇權利。對于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工傷職工救治使用的國家衛生健康委《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診療方案》所涵蓋的藥品和診療項目以及其使用有關住院服務設施費用,納入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范圍。根據《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第四款規定,工傷職工在認定工傷前已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按照規定支付的醫療費用,在認定工傷后由工傷保險基金按照規定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結算。
三、切實做好工傷保險服務工作。各地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遇有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相關的工傷申報案件,要開通綠色通道,提供優先服務,縮短辦理時限,積極主動指導相關單位依法及時落實工傷保險待遇,并請及時向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報告有關處理情況。
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廣東省財政廳 廣東省衛生健康委員會
2020年1月24日
附件6
關于積極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做好勞動關系相關工作的通知
(粵人社明電〔2020〕13號)
各地級以上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為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妥善處理好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維護職工合法權益,保障企業正常生產經營秩序,促進勞動關系和諧穩定,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人社廳發明電〔2020〕5號)精神,現就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全力維護勞動關系穩定
企業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與在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采取其他緊急措施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解除勞動合同。在職工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采取其他緊急措施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的,分別順延至職工醫療期期滿、醫學觀察期期滿、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采取的緊急措施結束。
二、保障職工工資報酬權益
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采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企業應當視同提供正常勞動并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時間工資。
三、合理安排未返粵復工職工休息休假
對于因疫情未及時返粵復工的職工,經與職工協商一致,企業可以優先考慮安排職工帶薪年休假。其中,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職工在帶薪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四、保障企業正常生產經營秩序
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采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待崗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盡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鼓勵受疫情影響的企業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方式保持正常生產經營。符合條件的企業,可按規定享受穩崗補貼。
五、保障職工停工停產期間待遇
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停工停產的,未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最長三十日)的,應當按照正常工作時間支付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據職工提供的勞動,按照雙方新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企業沒有安排職工工作的,應當按照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支付職工生活費,生活費發放至企業復工、復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
六、加強勞動人事爭議預防調處
引導受疫情影響的當事人通過粵省事微信小程序申請先行調解,通過電話調解、在線視頻調解等非接觸即時溝通方式,異地化解糾紛,減少當事人往返和聚集次數。因受疫情影響造成當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時效期間申請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受疫情影響的當事人或代理人,無法到仲裁機構參加庭審的,可以向仲裁機構申請延期開庭審理。因受疫情影響導致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難以按法定時限審理案件的,可相應順延審理期限。
七、做好服務指導和監測處置工作
各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落實屬地責任,加強對受疫情影響企業的勞動用工指導,加大勞動關系風險預測預警力度,切實維護職工合法權益。要結合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加強對用工密集、人員流動性大的企業的用工監測,有效防范和處置突發情況。
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2020年1月25日
附件7
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
關于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社會保險繳費和待遇相關工作的通知
(粵人社函〔2020〕24號)
各地級以上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稅務局,省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珠海市橫琴新區稅務局,廣州市南沙區稅務局,省稅務局第三稅務分局: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關于做好新型冠狀病毒疫情防控的重要決策部署,以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切實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社會保險經辦工作的通知》(人社廳明電〔2020〕7號)要求,現就新型冠狀病毒疫情防控期間,我省社會保險繳費和待遇相關工作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對于受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響,用人單位無法按時繳納企業職工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的,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個月內繳費,期間不加收滯納金。
二、疫情期間用人單位、靈活就業人員、城鄉居民未按時辦理參保繳費登記、申報繳款、待遇申領等業務的,允許疫情結束后補辦,延長期間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待遇正常享受,不影響參保人員個人權益記錄,補辦應在疫情解除后三個月內完成。
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
2020年2月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