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湛江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違反政務公開條例責任追究的暫行辦法》的通知
局機關各科室、事業單位:
根據《廣東省違反政務公開廠務公開村務公開條例責任追究的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局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湛江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違反政務公開條例責任追究的暫行辦法》,請遵照執行。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七日
湛江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違反政務公開條例責任追究的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推進政務公開工作,確保人社行政部門依法行政,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廣東省政務公開條例》、《廣東省違反政務公開廠務公開村務公開條例責任追究的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機關行使行政權力實行政務公開,適用本辦法。
局屬事業單位實行辦事公開,參照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實行政務公開責任追究制度,各相關部門誰主管誰負責。
局辦公室負責全局政務公開責任追究的指導、檢查、監督的落實。
第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政務公開義務人,追究行政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一)不認真貫徹落實上級關于政務公開工作部署的;
(二)不按規定建立本單位公開制度的;
(三)不按照規定的時間、程序和內容開展公開工作的;
(四)不按政務公開工作要求,搞半公開、虛假公開或隱匿應當公開的信息的;
(五)弄虛作假,應付監督、檢查的;
(六)不按照規定保存公開檔案資料的;
(七)違反政務公開工作要求,造成泄密事件或侵犯他人個人隱私的;
(八)阻礙、壓制監督、投訴的;
(九)對檢舉、監督檢查人員打擊報復的;
(十)公開工作不落實,引發群體性事件或產生其他嚴重后果的;
(十一)經民主評議,滿意率不足60%的;
(十二)其他違反政務公開工作有關規定的行為。
追究政務公開義務人涉及的分管領導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由局政務公開領導小組會同人事、紀檢部門核實后視情作出處理。對情節較輕的,進行誡勉談話,責令其在一定范圍內作出檢查,限期改正;情節較重的,給予通報批評,取消當年的評先、評模資格。拒不改正的,當年職務考核評定為不稱職;情節嚴重的,責令其辭去現任職務或作出組織處理。構成違紀的,依照有關規定追究黨紀政紀責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條 對政務公開監督小組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關程序取消其監督人員資格;違反紀律的,依照有關規定追究黨紀政紀責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一)不履行或不認真履行監督職責的;
(二)與政務公開義務人串通,搞半公開、虛假公開或者不公開的;
(三)在監督工作中弄虛作假,應付檢查的;
(四)阻礙、壓制或者隱匿干部、職工投訴的。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干擾政務公開和責任追究工作正常開展的,依照有關規定追究黨紀政紀責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一)對政務公開工作人員打擊報復的;
(二)包庇政務公開工作中違紀違法人員的;
(三)利用宗教、宗族、家庭勢力干擾公開工作的;
(四)無理取鬧,無理糾纏,干擾公開工作的;
(五)利用新聞媒體錯誤引導,引發社會矛盾的;
(六)破壞政務公開工作設備、設施的。
第七條 第四、五、六、七條所列行為發生后,行為人主動作出檢查,并認真整改,有效阻止危害結果發生的,可依照有關規定從輕處理或免于責任追究。
第八條 本辦法由湛江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