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湛江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行政執法錯案責任追究暫行規定(試行)》的通知
局機關各科室、事業單位:
為加強對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執法的監督,推動行政執法責任制的開展,特制定本制度。請遵照執行。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湛江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行政執法錯案責任追究暫行規定(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以下簡稱人社)行政部門執法的監督,確保人社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預防和減少行政執法錯案的發生,推動行政執法責任制的開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的行政執法是指人社行政機關(含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以下簡稱人社局)直屬的執法單位)依法行使管理權所實施的行政行為。
第三條 人社行政機關的執法必須遵循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
第四條 本規定所稱的錯案是指人社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政執法中,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的規定,給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或者國家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具體行政行為。
第五條 行政執法錯案責任追究堅持實事求是,有錯必糾,教育民處罰相結合的原則。
對玩忽職守,徇私枉法,索賄受賄造成錯案的,要從重處理。
第六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于人社行政部門(科室)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權向上級行政機關(市人社局行政執法責任制領導小組)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但是不得進行誣告陷害。
對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人社行政機關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
第七條 市人社局人事科負責本機關行政執法錯案追究工作。
市人社局設立行政執法投訴中心,該機構設立在本局人事科,受理行政執法違法失職行為的投訴案件。
凡經局領導批準的錯案責任追究處理決定由本局人事科負責具體執行。
第八條 上級人社行政機關對下級人社行政機關的錯案有確認權。
第二章 錯案范圍
第九條 經人民法院終審判決規定撤銷的具體行政行為,均為錯案。
第十條 經上級行政機關、復議機關撤銷或糾正的行政行為,列為錯案。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均為錯案:
(一)超越法定權限的;
(二)違反規定,應立案受理而不予立案受理的;
(三)依法應當作為而不作為的;
(四)利用職務之便,涂改、隱匿、銷毀證據的;
(五)擅自制作提供虛假文書或指使他人作偽證的;
(六)認定事實不準,證據不足的;
(七)適用法律、法規、規章不當的;
(八)違反法定程序和期限的;
(九)采取行政強制措施不當,造成嚴重后果的;
(十)玩忽職守,徇私枉法,索賄受賄的;
(十一)違反國家人社法律法規、政策或因其他原因給當事人造成重大損失或在社會上造成不良影響的。
第十二條 人社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不論是故意或是過失造成的錯案,一律要承擔法律的行政責任。
第三章 錯案責任劃分
第十三條 錯案責任劃分的原則是“誰作為、誰審批、誰負責”。
第十四條 市人社局科室作出的處理意見被上級機關或領導審批改變后造成的錯案,由作出最終決定的上級機關或領導承擔改變部分的責任。
第十五條 由于案件承辦人匯報事實有誤,隱匿證據,提供虛假證據等,導致行政機關領導或上級行政機關決策失誤,造成錯案的,由案件承辦人承擔全部責任。
第十六條 應當經過審批而未經審批作出的作為或不作為行政,造成錯案的由直接責任人承擔全部責任。
第十七條 經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造成錯案的,復議機關承擔改變部分的責任。
第四章 錯案責任追究
第十八條 市人社局下屬機構和工作人員發生的錯案進行責任追究。
第十九條 對錯案責任人有以下處理方式:
(一)批評教育;
(二)責令書面檢查,通報批評;
(三)承擔部分或全部賠償責任;
(四)年度考核評定為不稱職;
(五)調整工作崗位,吊銷行政執法資格;
(六)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處分;
(七)給予黨紀處分;
(八)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處理決定,可以根據情節單處或并處。
第二十條 對于構成錯案的責任人,應視情節作以下處理:
(一)屬本規定第十一條(一)項的,批評教育、責令書面檢查、通報批評。
(二)屬本規定第十一條(二)、(三)項的,責令書面檢查、通報批評。
(三)屬本規定第十一條(四)、(五)項的,通報批評、取消評先進資格、調離工作崗位、取消晉職升級、降職降級。
(四)屬本規定第十一條(六)、(七)、(八)、(九)項的,通報批評、取消評先進資格、取消晉職升級。
(五)屬本規定第十一條(十)、(十一)項的,通報批評,取消評先進資格、調離工作崗位、紀律處分、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因業務素質不高造成錯案的,可按第二十條的規定減輕處理或調離工作崗位。
第二十二條 因主觀臆斷造成錯案的,可按第二十條的規定從重處理直到辭退。
第二十三條 玩忽職守、徇私枉法、索賄受賄造成錯案的,從重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因錯案造成的損失,由單位賠償后,應責令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承擔部分或者全部費用。
第二十五條 市人社局發現其科室、下屬單位行政行為違法,造成錯案,應責成其糾正、撤銷行政行為。
第二十六條 錯案發生后,自接到投訴之日起30日內市人社局人事科作出處理意見,并報局領導批準,自通知處理決定之日起15日內局人事科須監督有關科室執行完畢。若超期5日不及時處理的,市人社局可責令限期處理,并給予通報批評。
第二十七條 被追究錯案責任的單位和個人對認定的錯案和處理有異議,應在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市人社局人事科提出申訴,而人事科應當在30日內作出答復。
第二十八條 本規定未列入應追究錯案責任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