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湛江市離開機關事業單位人員一次性繳納養老保險費業務經辦規程的通知
湛人社〔2011〕538號
關于印發湛江市離開機關事業單位人員一次性繳納養老保險費業務經辦規程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地方稅務局,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
經市人民政府同意,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下發了《轉發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省財政廳關于解決離開機關事業單位人員養老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湛人社〔2011〕392號,以下簡稱《通知》),為切實把這項工作落到位,按照《通知》和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廣東省離開機關事業單位人員養老保險費業務經辦規程的通知》(粵人社函〔2011〕1542號)的要求,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地方稅務局制定了《湛江市離開機關事業單位人員一次性繳納養老保險費業務經辦規程》,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通知》是省、市解決養老保險歷史遺留問題的又一重大惠民政策,各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地稅部門要高度重視,切實加強部門之間的協調,嚴格按照經辦規程的要求辦理,有條件的地方可通過設立綠色通道和服務專窗,提高辦事效率,確保一次性繳費工作順利進行,保證基本養老金按時發放。
湛江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湛江市地方稅務局
湛江市離開機關事業單位人員一次性繳納養老保險費業務經辦規程
第一條 根據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財政廳《關于解決離開機關事業單位人員養老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粵人社發〔2011〕91號)、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廣東省離開機關事業單位人員養老保險費業務經辦規程的通知》(粵人社函〔2011〕1542號)、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下發了《轉發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省財政廳關于解決離開機關事業單位人員養老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湛人社〔2011〕392號)、以及《關于協助做好相關人員參加社會保險工作的通知》(粵紀辦〔2011〕24號),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申請人向繳費受理地所在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提出申請。填寫《湛江市離開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申請一次性繳納養老保險費審核表》(一式四份),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戶口簿、第二代居民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各一份);
(二)個人檔案原件(無法提供本人檔案原件的,可向繳費受理地所在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申請,發函至原工作單位提供原始憑證和工作經歷的證明。因違紀違法被行政開除而離開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人員,可通過當地紀檢部門協助提供相關資料);
(三)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申請人(含按粵府辦〔1994〕90號文規定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個人繳費制度并已繳費的申請人),需提供經最后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出具的參保憑證原件及復印件(一式一份)。
第三條 繳費受理地所在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接到申請人申請材料后,確認申請材料完整、符合條件的,當場向申請人出具《受理回執》。對缺少申請材料或不符合受理條件的,當場向申請人出具《不受理回執》并說明原因。
第四條 資格認定。繳費受理地所在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受理資料后2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請人的資格及工作年限審核,并在《湛江市離開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申請一次性繳納養老保險費審核表》的“繳費資格及原工作年限審核(人社部門)”欄填寫審核意見,對符合辦理資格的,核定并填寫其離開原單位前的工作年限。審核結果由經辦人、復核人、審批人簽名加蓋公章后,連同申請材料、《受理回執》、《湛江市離開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申請一次性繳納養老保險費審核表》(一式四份)、《湛江市離開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申請一次性繳納養老保險費受理移交名冊表》及電子文檔一并移交繳費受理地所在縣(市、區)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第五條 選擇繳費年限。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收到繳費受理地所在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移交的資料后,10個工作日內通知經審核符合申請資格的申請人選擇繳費年限。申請人在《湛江市離開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申請一次性繳納養老保險費審核表》的“申請人選擇繳費年限”欄選擇繳費年限并簽名(蓋指模)。
第六條 計算繳費金額。社保經辦機構根據申請人選擇的繳費年限,計算其應一次性繳納養老保險費的金額,并填寫在《湛江市離開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申請一次性繳納養老保險費審核表》的“繳費金額審核”欄,經辦人、復核人簽名加蓋公章后交由申請人在“申請人簽名確認”欄簽名(蓋指模)確認。《湛江市離開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申請一次性繳納養老保險費審核表》一份留社保經辦機構存檔;一份連同《湛江市離開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申請一次性繳納養老保險費月辦理名冊表》、申請材料、《受理回執》等退回受理機構;兩份退申請人,其中一份用于辦理繳費。
第七條 繳費。申請人憑《湛江市離開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申請一次性繳納養老保險費審核表》(地稅存聯),在規定的時間內,向受理地地稅部門申請辦理一次性繳費手續。
第八條 繳費信息傳送。申請人到地稅部門繳清一次性養老保險費后,在3個工作日內將繳款憑證送給社保經辦機構。
第九條 建立個人賬戶。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收到地稅部門出具的繳款憑證后,及時為繳清全部費用的申請人建立個人賬戶,并記錄繳費年限等信息。
第十條 關系轉移。申請人繳清一次性繳納的養老保險全部費用后,申請養老保險關系轉移的,按現行有關養老保險關系轉移辦法辦理。
第十一條 申領養老金。申請人繳清一次性養老保險的全部費用后,達到粵府〔2006〕96號文規定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可按規定向最后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領基本養老金。申領基本養老金的次月起發放基本養老金。
第十二條 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按本規程辦理一次性繳納養老保險費的人員,申請繳費時尚未參加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并達到或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其醫療保險按照湛江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三條 資料備案及歸檔。社保經辦機構辦理業務后,
次月7日前將上月辦理的人員填報《湛江市離開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申請一次性繳納養老保險費月辦理名冊表》報市人社部門和市社保局備案備查,并及時按規定將有關業務材料整理歸檔。
第十四條 遺失檔案處理。對申請辦理離開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繳費資格和原工作年限審核手續,但無法提供本人原始檔案的人員,可按以下辦法審核:
(一)申請人持本人第二代身份證、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各一份),以及個人保存的可反映原在機關事業單位工作經歷和身份的原始憑證(如工作證、工會證等)、檔案轉移回執等材料,按第二條規定向有關部門申請審核,并填寫《遺失檔案的離開機關事業單位人員情況表》。
(二)審核部門根據申請人填寫的《遺失檔案的離開機關事業單位人員情況表》等相關申請資料,向申請人原工作單位發出《關于協查離開機關事業單位人員有關原始檔案資料的聯系函》。原工作單位已不存在的,由其主管部門協查。
(三)審核部門根據協查反饋的《關于離開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作經歷的證明》等資料,審核申請人是否符合繳費資格及其原工作年限。
第十五條 填表說明。關于相關表格的“業務編號”為地區編碼+5位順序號。
附件:1、湛江市離開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申請一次性繳納養老保險費審核表
2、湛江市離開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申請一次性繳納養老保險費受理移交名冊表
3、湛江市離開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申請一次性繳納養老保險費月辦理名冊表
4、受理回執
5、不予受理回執
6、遺失檔案的離開機關事業單位人員情況表
7、關于協查離開機關事業單位人員有關原始檔案資料的聯系函
8、關于離開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作經歷的證明
9、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齡計算有關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