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貫徹粵勞薪[1999]114號文件有關問題的處理意見
各地級以上市、順德市勞動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社會保險局:
《廣東省勞動廳、廣東省社會保險管理局轉發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制止和糾正違反國家規定辦理企業職工提前退休有關問題的通知》(粵勞薪[1999]114號)下發后,各地在執行過程中提出一些問題,要求明確具體處理意見。經請示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養老保險司,結合我省情況,現提出如下意見,請遵照執行;
一、關于退休審批和退休待遇審核報批程序問題。應按照先審批后審核待遇的程序進行,即:職工所在單位應在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前3個月,填寫《職工退休審批表》或《職工提前退休審批表》,報勞動行政部門審批,勞動行政部門應在1個月內作出審批決定。審批同意的,單位在達退休年齡前2個月報社會保險部門審核養老保險待遇。
二、關于職工出生時間認定問題。應按照勞社部發[1999]8號文精神處理,即:本人身份證與檔案記載的出生時間不一致的,以檔案最早記載的出生時間為準(如最早記載是填寫年齡的,可用推算辦法確認出生時間)。如果檔案最早記載與其他輔助證明材料(本人出生證、結婚證、子女出生證等)不一致的,應本著實事求是精神,會同職工本人戶籍所在地戶籍登記機關,全面分析其檔案材料,查證核實,合理認定。
三、關于原女干部退休年齡確定問題。女干部失業、下崗后,已不在干部崗位,與失業、下崗的工人享受同等待遇,其“現崗位”應按工人認定。因此,失業、下崗的原女干部,年滿50周歲,申請辦理退休手續的,可予辦理。
四、關于辦理提前退休報批手續問題
(一)從事特殊工種辦理退休的,在填報《職工提前退休審批表》時,必須按文件規范的工種名錄填寫所從事的特殊工種名稱。向勞動和社會保險部門報批時,需附上身份證、個人檔案最早記載出生年齡的登記表、在最后一個工作單位的履歷表、記載從事特殊工種時間的簡歷表等。
(二)辦理因病提前退休,須提供由地級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出具的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省屬統籌單位職工因病提前退休須提供由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出具的勞動能力鑒定結論。
五、關于《退休證》發放問題。《退休證》應由報批單位負責發放。《退休證》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統一印制。
六、關于養老保險待遇的發放時間問題。從養老保險待遇審核完畢的下月起發放。審核完畢時間與職工到達法定退休年齡的時間不一致時,屬審核部門延誤的,由養老保險基金補發延誤期間的養老金;屬用人單位未及時申報造成延誤的,由單位負責補發其應得的待遇,屬個人原因未及時申報造成延誤的,延誤期間的養老金不予補發。
農民合同工中斷工作終止養老保險關系的,應于辦理終止手續當天支付其退回的個人賬戶儲存額,支付期最遲不得超過3天 (不含法定節假日、公休日)。
廣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
二○○○年九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