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湛江市民政局關于延長〈湛江市民政局關于湛江市困難群眾臨時救助實施細則〉有效期的通知》的政策解讀
為進一步發揮社會救助托底線和救急難作用,經湛江市人民政府同意,湛江市民政局決定將《湛江市民政局關于湛江市困難群眾臨時救助實施細則》(湛民〔2021〕84號,以下簡稱《實施細則》)有效期延長3年。現結合最新評估情況,對政策解讀如下:
一、政策背景及延期必要性
依據《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東省臨時救助辦法的通知》(粵府辦〔2021〕4號),我局于2021年5月31日制發了部門規范性文件《關于印發〈湛江市民政局關于湛江市困難群眾臨時救助實施細則〉的通知》(湛民〔2021〕84號),《實施細則》施行后,對我市臨時救助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規保障,及時有效幫助困難群眾解決了突發性、緊迫性、臨時性基本生活困難,充分發揮了臨時救助積極作用。
省政府辦公廳于2026年2月1日印發《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延長〈廣東省臨時救助辦法〉有效期的通知》(粵辦函〔2026〕17號),有效期延長至2029年2月5日。為充分貫徹落實上位文件精神,保持我市臨時救助工作的連續性和穩定性,有必要對《實施細則》進行延期。
二、政策依據
1.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東省臨時救助辦法的通知(粵府辦〔2021〕4號)
2.關于印發《湛江市民政局關于湛江市困難群眾臨時救助實施細則》的通知(湛民〔2021〕84號)
3.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延長《廣東省臨時救助辦法》有效期的通知(粵辦函〔2026〕17號)
三、主要內容解讀
(一)明確救助對象。臨時救助對象,為本市戶籍居民及經常居住本市的非本市戶籍居民,根據困難類型分為支出型救助對象和急難型救助對象;支出型救助對象,是指因教育、醫療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導致基本生活一定時期內出現嚴重困難的家庭;急難型救助對象,是指因突發急病,遭遇火災、交通事故、意外傷害,家庭成員突發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難等原因,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或個人。
(二)明確受理審核程序。臨時救助審核審批程序分為一般程序和緊急程序,支出型救助對象適用一般程序,急難型救助對象適用緊急程序。
(三)明確救助方式。臨時救助方式有發放臨時救助金、發放實物和轉介服務。
(四)明確救助標準。以個人為救助對象的原則上不低于當地2個月城鎮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年度個人救助上限額度原則上累計不超過當地10個月城鎮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以家庭為救助對象的,按照人均計算,年度家庭救助上限額度原則上累計不超過當地15個月城鎮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四、有效期說明
《湛江市民政局關于湛江市困難群眾臨時救助實施細則》的有效期延期至2029年5月31日,不涉及文件實體內容的修改。若國家及省相關政策文件有變動,將同步修訂。
關聯文件:
湛江市民政局關于延長《湛江市民政局關于湛江市困難群眾臨時救助實施細則》有效期的通知(湛民〔2026〕47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