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民政局關于印發2023年湛江市城鄉低保標準及特困人員基本生活供養標準的通知》的政策解讀
為落實省、市“十件民生實事”目標任務,做好全市困難群眾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經市人民政府同意,近日,市民政局印發《湛江市民政局關于印發2023年湛江市城鄉低保標準及特困人員基本生活供養標準的通知》(湛民〔2023〕102號)(以下簡稱《通知》),現將有關情況說明如下:
一、《通知》起草背景
4月底,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省民政廳印發2023年全省城鄉低保最低標準的通知、關于提高特困人員基本生活供養標準的通知。根據要求,我市需制定和印發本市具體標準,進一步提高我巿城鄉低保和特困供養基本生活保障水平。
二、《通知》政策依據
《廣東省民政廳關于印發2023年全省城鄉低保最低標準的通知》(粵民發〔2023〕44號)、《廣東省民政廳關于提高特困人員基本生活供養標準的通知》(粵民函〔2023〕117 號)。
三、《通知》起草過程
《通知》由市民政局起草,市民政局對《通知》的必要性、可行性進行分析論證,并對城鄉低保標準及特困人員基本生活供養標準實施的預期效果和影響進行評估,形成《通知(征求意見稿)》,于5月中上旬向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和市直有關單位征求意見,同時在市民政局官網上向社會公眾公開征求意見,根據反饋意見形成《通知(送審稿)》,于5月18日經市司法局審查通過,于5月31日經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以市民政局部門規范性文件印發實施。
四、《通知》主要內容
(一)提高全市城鄉低保標準。從2023年1月1日開始,我市城鎮低保標準提高到857元/人月、補差水平提高到676元/人月;農村低保標準提高到600元/人月、補差水平提高到326元/人月。對比2022年的標準和水平,城鎮、農村的低保標準分別增加了29元/人月、21元人月,補差水平分別增加了 23 元/人月、11元/人月,同比增幅不低于3.5%,達到省的考核標準。
(二)提高特困人員供養標準。從2023年1月1日開始,我市城鄉特困人員基本生活供養標準分別按不低于當地城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1.6倍、且不低于當地現行特困人員基本生活標準確定,集中和分散供養特困人員基本生活標準相統一。2023年我市城鎮、農村特困人員基本生活供養標準分別提高到1372元/人月、960元/人月,新標準比去年分別增加了47元/人月、33元/人月,同比增幅不低于3.5%,達到省的考核標準。
(三)嚴格落實提標要求。各縣(市、區)要嚴格執行全市城鄉低保標準和特困人員基本生活供養標準,不得低于市制訂的標準和當地現行標準,逐步縮小城鄉差距。加強低保標準與價格補貼聯動機制政策銜接,統籌保障好困難群眾基本生活。
(四)及時發放救助資金。新標準從2023年1月1日起實施,各縣(市、區)要按實施新標準當月的對象名冊對2023年未達標的月份予以補發,對2023年新納入的對象按實際批準月份計補發,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60日內完成補發工作。各縣(市、區)每月20日前將低保補助金、分散供養特困人員基本生活供養金發放至個人社保卡賬戶,將集中供養特困人員基本生活供養金撥付至供養服務機構賬戶,切實保障其基本生活。
(五)全面摸排集中供養需求。各縣(市、區)要全面摸排特困人員集中供養需求,逐人逐戶深入分散供養特困人員家中,詳細了解他們的基本情況和集中供養意愿。對于無法準確表達自己意愿的分散供養特困人員,應當征求其照料護理人意見,并結合其生活自理能力和照料護理落實情況,綜合評估其集中供養需求。對有集中供養需求的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供養人員要及時安置到位,確保不漏一人。
(六)切實加強資金監管。各縣(市、區)要全面推進信息化核對和管理,運用信息系統,健全資金發放臺賬,完善資金監管機制,對資金發放情況進行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