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民政局 湛江市公安局 湛江市財政局 湛江市衛生健康局關于印發湛江市棄嬰(童)救治撫養工作實施細則的通知
各縣(市、區)民政局、公安局、財政局、衛健局:
現將《湛江市民政局 湛江市公安局 湛江市財政局 湛江市衛生健康局關于湛江市棄嬰(童)救治撫養工作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及時妥善處理本市范圍內棄嬰(童)的移交接收、體檢救治、臨時代養、戶籍登記、經費保障等工作,保障棄嬰(童)合法權益,促進棄嬰(童)健康成長。
湛江市民政局 湛江市公安局
湛江市財政局 湛江市衛生健康局
2022年9月27日
湛江市民政局 湛江市公安局 湛江市財政局 湛江市衛生健康局關于湛江市棄嬰(童)救治撫養工作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省民政廳、省公安廳聯合印發的《關于進一步規范社會福利機構接收棄嬰(棄童)有關手續的通知》(粵民福〔2002〕50號》)、《廣東省民政廳 廣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廣東省公安廳 廣東省司法廳 廣東省財政廳 廣東省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廣東省衛生廳 廣東省宗教事務委員會轉發民政部等七部委關于進一步做好棄嬰相關工作的通知》(粵民福發〔2013〕29號)和2022年3月印發的《廣東省民政廳關于進一步強化兒童福利機構接收棄嬰(童)手續辦理工作落實的通知》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文件規定,為及時妥善處理本市范圍內棄嬰(童)的移交接收、體檢救治、臨時代養、戶籍登記、經費保障等工作,保障棄嬰(童)合法權益,促進棄嬰(童)健康成長,進一步壓實部門、單位、個人的三方責任 ,做到責任明確、部門協作、通力合作,結合我市工作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開展湛江市棄嬰(童)救治撫養工作堅持依法保護、兒童利益優先和部門協調、社會參與、屬地管理的原則。
第三條 本細則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范圍內發現棄嬰(童)出現的救治撫養安全保護工作。
第二章 移交接收
第四條 公民在本市行政轄區內發現棄嬰(童)后,應當第一時間向發現地公安機關報案,不得自行收留和擅自處理。
第五條 公安機關接警后,應當立即組織警力趕赴現場,保護棄嬰(童)人身安全,問詢現場目擊證人,制作報案人筆錄,做好查找棄嬰(童)的生父母和其他監護人等工作。
第六條 市公安局各分局接警處置的棄嬰(童),由撿拾地民政部門所屬兒童福利機構臨時代養照料,若沒有設立相關機構的,由市兒童福利院臨時代養照料。其他縣(市)公安局接警處置的棄嬰(童),由撿拾地民政部門所屬兒童福利院臨時代養照料。對公安機關移送的查找不到生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棄嬰(童),兒童福利機構應當及時送撿拾地定點醫療機構進行體檢、傳染病檢查和醫療救治。
公安機關牽頭辦理棄嬰(童)交接手續。公安機關移送棄嬰(童)時應當出具《撿拾棄嬰(童)基本情況說明》(見附件1),在移交時與兒童福利機構簽訂《棄嬰(童)臨時代養協議》(見附件2)。自簽訂代養協議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公安部門完成DNA信息采集,二個月內向福利機構提供DNA信息比對結果和《兒童(社會)福利機構接收棄嬰(童)審批表》(見附件3)。
第三章 體檢救治
第七條 衛健部門應當積極協調落實棄嬰(童)定點救治和轉診制度。市轄各區(含經開區)的棄嬰(童)由湛江中心人民醫院、湛江市婦幼保健計劃生育服務中心、湛江市第一中醫醫院定點救治和護理。其他縣(市)由屬地人民醫院(公立醫院)作為轄區內棄嬰(童)救治定點醫院,并報市民政、公安、財政、衛健部門備案。患有精神類疾病的棄嬰(童),市轄各區(含經開區)的由湛江市第三人民醫院定點診斷治療,其他縣(市)由所在地的精神病專科醫院定點診斷治療。患有艾滋病的棄嬰(童),市轄各區(含經開區)由廣東醫科大學附屬醫院、湛江中心人民醫院定點診斷治療,其他縣(市)由屬地人民醫院(公立醫院)定點診斷治療。其中,罹患危重癥及其他傳染性疾病棄嬰(童)的定點轉診醫院為廣東醫科大學附屬醫院、湛江中心人民醫院。
第八條 定點醫療機構應當建立棄嬰(童)救治綠色通道,按照“先救治、后結算”原則,及時做好棄嬰(童)入院登記、體檢、傳染病篩查、血樣采集等工作。對情況穩定的棄嬰(童),根據體檢情況出具體檢表;對患病棄嬰(童)應當及時醫療救治;對罹患危重癥、艾滋病及其他傳染性疾病的棄嬰(童),應當按照轉診規定,聯系定點轉診醫院進行救治。
對罹患艾滋病及其他傳染性疾病、經醫療救治符合出院條件的棄嬰(童),定點轉診醫療機構應當出具棄嬰(童)艾滋病病毒載量轉陰、傳染病處于恢復期且不具傳染性的診斷證明;對需要長期住院治療的罹患危重癥、艾滋病及其他傳染性疾病的棄嬰(童),應當繼續給予醫療救治,并做好其生活保障工作。
兒童福利機構按照管理要求對棄嬰(童)體檢、傳染病檢查和醫療救治等環節做好相關服務措施。
第四章 戶籍登記
第九條 兒童福利機構自簽訂代養協議之日起7日內,應當報上級主管民政部門批準,在市級及以上報刊發布《尋親公告》(見附件4)。二個月尋親公告期滿7日內,棄嬰(童)生父母或其他監護人仍未認領的,兒童福利機構持《撿拾棄嬰(童)基本情況說明》《棄嬰(童)臨時代養協議》《尋親公告》《兒童(社會)福利機構接收棄嬰(童)審批表》《棄嬰(童)DNA打拐信息比對結果證明》報請上級主管民政部門審核,辦理正式入院。入院后由兒童福利機構持接收棄嬰(童)審批表、公安機關出具的棄嬰(童)撿拾證明相關材料向兒童福利機構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申報戶口登記。棄嬰(童)的姓名由兒童福利機構隨機選定,不得帶有特殊意義的字眼和記號,并在規定期限內為其辦理殘疾證等相關證件 。
第十條 公安機關應規范棄嬰(童)等未成年人戶口登記管理。辦理棄嬰(童)戶口登記材料齊全的,公安機關應在受理之日起法定時間內完成其戶口登記手續。
對其他被撿拾撫養、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監護人的未成年人,公安機關應在該未成年人登記常住戶口前,會同所在地的鄉鎮(街道),動員撫養人將未成年人移送兒童福利機構撫養,并為其登記兒童福利機構集體戶口提供便利。對于經動員,撫養人仍堅持自行撫養并拒絕將該未成年人移送兒童福利機構登記的,經撫養人居住地的居(村)委員會同意由撫養人承擔監護責任的,由所在地公安機關調查核實并采集血樣進行“打拐”核查、備案和當地民政部門或公證機構對當事人提出的申請出具不符合收養登記、事實收養或撫養公證辦理條件的意見后,暫時在屬地派出所公共集體戶登記戶口。
第五章 經費保障
第十一條 民政部門應當強化棄嬰(童)撫養工作指導。兒童福利機構完成棄嬰(童)戶口登記手續后7日內,兒童福利機構要按照規定一人一檔為棄嬰(童)建檔立卡,同步錄入全國兒童福利信息系統,由撿拾地財政部門審核后發放孤兒基本生活費,做好其撫養保障工作。
自與公安機關簽訂代養協議之日起至民政部門審核批準正式入院之日止(約100天空檔期),棄嬰(童)的臨時監護人為兒童福利機構,由兒童福利機構代履行臨時監護人職責。
第十二條 保障棄嬰(童)救治工作經費。棄嬰(童)體檢、救治期間發生的醫療費、住院費、體檢費、護理費和生活費,定點醫院、定點轉診醫院或相關單位先行墊付,由兒童福利機構統一定期結算。其中,棄嬰(童)醫療費、住院費、護理費和體檢費由兒童福利機構與醫院根據醫療票據,按季度據實結算;發布尋親公告、棄嬰(童)服裝、飲食、護理及護工、疫情防控(核酸檢測、指定隔離場所)等所需生活費由兒童福利機構負責承擔。兒童福利機構要統籌財政資金、社會捐贈等資金做好棄嬰(童)救治工作。各級財政部門要按照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做好分級財政保障原則,市兒童福利院由市財政部門給予保障, 縣(市、區)兒童福利機構由屬地財政部門給予保障。
查找到生父母和其他監護人的,體檢救治期間發生的醫療費、住院費、體檢費和生活費由兒童生父母和其他監護人承擔;若生父母和其他監護人確實無償還體檢救治期間產生費用的經濟能力的,相關費用由撿拾地財政部門予以承擔。
第十三條 公安機關應當嚴厲查處打擊遺棄嬰(童)等違法犯罪行為。對遺棄嬰(童)相關責任人依法予以處理,對于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四條 本實施細則由市民政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限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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