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湛江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 湛江市 財政局 中國農業發展銀行湛江市分行市級儲備糧自主輪換儲備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湛部規2025-3

湛江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
湛江市財政局
中國農業發展銀行湛江市分行
湛糧聯〔2025〕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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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湛江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 湛江市 財政局 中國農業發展銀行湛江市分行市級儲備糧自主輪換儲備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各縣(市)發展改革(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市農業發展集團有限公司,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直屬各單位:
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將《湛江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 湛江市財政局 中國農業發展銀行湛江市分行市級儲備糧自主輪換儲備管理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市糧食和儲備局 市財政局 農發行湛江市分行
2025年4月8日
湛江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 湛江市財政局 中國農業發展銀行湛江市分行市級儲備糧自主輪換儲備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和加強湛江市市級儲備糧自主輪換管理,根據《湛江市市級儲備糧管理辦法》和儲備糧管理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市級儲備糧自主輪換儲備是指通過自主輪換實現常儲常新的市級儲備糧(包括原糧、成品糧和食用植物油)。自主輪換是指在符合本細則規定條件的前提下,承儲單位根據市有關部門下達的市級儲備糧承儲計劃,自主選擇輪換時機、方式、數量進行輪換的行為。
本細則所稱承儲單位包括市直國有糧食企事業單位和通過招標方式確定的承儲企業。
第三條 本細則適用于市級儲備糧自主輪換的計劃、儲存、輪換、財務、動用、監督等管理活動。
第四條 自主輪換儲備糧糧權屬于市人民政府。未經市人民政府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動用自主輪換儲備糧。
第五條 市糧食和物資儲備部門、市財政部門、中國農業發展銀行湛江市分行(以下簡稱市農發行)依照市級儲備糧管理職責分工落實自主輪換儲備糧管理各項工作,建立健全通報會商制度,及時解決自主輪換儲備糧管理中發現的問題。
第六條 承儲單位應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按照《湛江市市級儲備糧管理辦法》和相關規定,以及承儲合同約定,認真做好自主輪換儲備糧的承儲工作,自覺服從市有關部門(單位)的各項工作指令,對承儲的自主輪換儲備糧數量真實、質量良好、儲存安全、管理規范負直接、完全責任,確保自主輪換儲備糧儲得進、管得好、調得動、用得上。
第二章 收儲管理
第七條 市糧食和物資儲備部門下達市級儲備糧收儲計劃給承儲單位,并抄送市財政部門和市農發行。承儲單位具體負責儲備糧收儲計劃的組織實施工作,每月向市糧食和物資儲備部門、市財政部門和市農發行報告計劃執行落實情況。
第八條 承儲單位按照自主輪換儲備糧收儲計劃數量收儲入庫后,向市糧食和物資儲備部門報送入庫糧食確認申請。市糧食和物資儲備部門按規定程序組織審核,確認收儲入庫糧食數量真實、質量符合標準、儲存地點符合要求等情況后,將確認結果抄送市財政部門、市農發行。
第九條 自主輪換儲備糧承儲合同期限一般為3年,合同期內輪換方式一般不得更改。承儲合同內容由市糧食和物資儲備部門根據具體情況擬定。
第十條 自主輪換儲備糧收儲和輪換時,承儲單位可在品種不變、等級和質量標準不低于承儲計劃要求的前提下,自主調整收儲糧食的等級和質量標準,下達的原糧計劃可申請調整為成品糧,成品糧計劃不能調整為原糧。承儲單位調整原糧計劃為成品糧的,應提前向市糧食和物資儲備部門申請,經同意后執行,并抄報市農發行。
第十一條 市糧食和物資儲備部門可根據市場調控、市級儲備糧布局調整優化等需要,按照相關規定,對承儲單位自主輪換儲備糧承儲計劃進行調整,并將調整計劃抄送給市財政部門、市農發行。
第十二條 承儲單位因承儲合同期滿不再續約或其他原因退出自主輪換儲備糧承儲的,應提前向市糧食和物資儲備部門提出申請。市糧食和物資儲備部門同意后,收回計劃。承儲單位應按相關規定處理在庫糧食,并解除與銀行的信貸關系。
第三章 儲存和輪換
第十三條 市糧食和物資儲備部門對自主輪換儲備糧的全過程、各環節業務均應通過信息系統開展,實施在庫糧食視頻監管、臺賬報送、輪換備案、動用結算等日常管理。承儲單位須按糧食購銷領域監管信息化規范接入省糧食和應急物資綜合管理信息平臺,確保數據全覆蓋、倉內及關鍵部位監控視頻全覆蓋,按規定時間和數據質量要求上報相關數據,接受管理,相關資料按規定備份保存。
第十四條 承儲單位應保持自主輪換儲備糧儲存庫點的相對穩定。承儲單位需要調整儲存庫點的,應向市糧食和物資儲備部門提出申請,由市糧食和物資儲備部門組織進行空倉確認并批準后方可調整,調整情況抄報市農發行。
第十五條 自主輪換儲備糧實行專賬管理,承儲單位應按要求建立保管賬、統計賬,在企業財務總賬中設專賬,切實做到賬實相符、賬賬相符。承儲單位每月終了5個工作日內向市糧食和物資儲備部門報送自主輪換儲備糧月報表,同時抄送市財政部門、市農發行,報送的報表應完整反映庫存實際及庫存變化、輪換情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信息:承儲單位名稱、庫點名稱、儲備品種、儲存數量、出入庫數量、倉房號、采購成本等。
第十六條 承儲單位應嚴格執行《糧油倉儲管理辦法》《糧油儲藏技術規范》等規定,確保自主輪換儲備糧儲存安全。嚴格遵守國家、省、市相關質量要求,建立健全自主輪換儲備糧質量監控和追溯制度,確保實物庫存質量安全,并符合國家食品安全相關規定。
第十七條 除緊急動用等特殊情況外,承儲單位應確保任何時點每個品種自主輪換儲備糧實物庫存數量原糧不得少于承儲計劃的75%,成品糧油(含小包裝)不得少于承儲計劃的90%,國家另有規定的,按國家規定執行;每個品種每年至少有1個月月末實物庫存不低于承儲計劃的100%;等級、質量不得低于承儲計劃下達時規定的標準。實物庫存比例原則上按對應下達的計劃分別計算;同一品種的不同計劃批次自主輪換儲備糧,可合并計算實物庫存比例。
第十八條 承儲單位在執行實物庫存數量有關要求的前提下,按照常儲常新的原則,自主決定輪換數量、頻率和交易方式。
原糧在國家規定的儲存年限內至少輪換一次,國家規定的儲存年限超過單個合同期的,在單個合同期內至少輪換一次。
成品糧、食用植物油在保質期內輪換,且每年至少輪換一次。
采取低溫或準低溫儲藏方式,經第三方質量檢驗,儲存品質能保證繼續安全儲存的,經報市糧食和物資儲備部門批準,可適當推遲輪換。
在有特殊供應任務需要情況下,市糧食和物資儲備部門可向承儲單位下達輪換出庫指令,并抄送市財政部門、市農發行,承儲單位應無條件執行。按指令輪換產生的采購成本、運雜費、加工費等合理費用支出據實結算。
自主輪換儲備糧輪換實行進出備案制度,承儲單位應在報送自主輪換儲備糧月報表時,同時將上月輪換情況報送市糧食和物資儲備部門、市農發行。
第四章 財務管理
第十九條 承儲單位負責落實自主輪換儲備糧購銷等所需資金。承儲單位應將采購自主輪換儲備糧的貸款等資金基本信息報送市糧食和物資儲備部門。
第二十條 市糧食和物資儲備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根據市場情況、經濟發展水平等因素,擬訂自主輪換儲備糧定額包干費用補貼標準,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并適時進行調整。同時,為自主輪換儲備糧監管工作提供必要的經費保障。
第二十一條 市財政部門撥付給承儲單位的自主輪換市級儲備糧管理費用補貼,包含儲備糧銀行貸款利息、日常保管、輪換價差、損耗等方面的支出。費用標準實行定額包干,按承儲計劃數量計算費用。
第二十二條 自主輪換市級儲備糧管理費用補貼實行季度撥付的支付方式。
承儲單位每季度結束后15日內根據市級儲備糧實際庫存情況提交上季度補貼申請,經市糧食和物資儲備部門審核后轉報市財政部門;第四季度補貼采用先預撥再按實際清算的方法,承儲單位在當季結束前15日內提出預撥補貼申請,經市糧食和物資儲備部門審核后轉報市財政部門,在申請撥付次年第一季度補貼時再根據實際庫存情況清算。市財政部門根據國庫集中支付管理規定,劃撥給承儲單位。承儲單位實物庫存數量達到規定比例以上可按計劃數足額領取補貼,任何時點最低實物庫存數量低于規定比例則不得領取當月補貼。
第二十三條 自主輪換儲備糧貸款銀行為農發行的,承儲單位應在所在地農發行開立相關賬戶,市農發行負責對賬戶資金進行監管。
第五章 動用管理
第二十四條 應急動用自主輪換儲備糧時,承儲單位必須履行責任,無條件服從應急動用安排,全力配合工作,保證應急動用指令的執行。
第二十五條 承儲單位必須確保在接到動用指令之日能夠按照不低于最低實物庫存比例提供儲備糧實物,在動用指令指定的時間內能夠按照承儲計劃數量提供儲備糧實物,專倉中糧食接受市人民政府統一調配。動用時承儲單位自主輪換儲備糧庫存不能滿足規定要求的,應以自有商品糧或其他方式補庫并達到規定要求。
第二十六條 為平抑市場物價,市人民政府如指令承儲單位降價、限價銷售自主輪換儲備糧,造成銷售價低于成本價的差價,由市人民政府負責補償;如指令承儲單位依據市場行情定價銷售自主輪換儲備糧,則市人民政府無需補償。
市人民政府應急動用自主輪換儲備糧,市人民政府承擔相應的費用支出,費用支出主要由自主輪換儲備糧采購成本、企業執行動用指令發生的運雜費、加工費等合理費用構成。費用支出由承儲單位事后提出申請,報市糧食和物資儲備部門初審,市糧食和物資儲備部門初審后報市財政部門,市財政部門按規定核定后撥付。承儲單位從農發行貸款的,費用支出撥付至農發行相關賬戶。承儲單位收到費用后,應及時償還銀行貸款。
第二十七條 自主輪換儲備糧按指令動用后,承儲單位應當在12個月內等量補庫,承儲計劃仍然有效,并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動用后,實物庫存量不少于規定的最低庫存數量的,按承儲計劃數量計算費用;
(二)動用后,實物庫存量少于規定的最低庫存數量的,按承儲實有數量計算費用,待補庫達到規定的最低庫存數后,按承儲計劃數量計算費用;
(三)承儲單位不能在規定時間內進行補庫的,市糧食和物資儲備部門有權終止承儲合同。承儲單位提出承儲合同終止申請的,經市糧食和物資儲備部門批準后取消相應計劃;
(四)動用期間承儲合同到期的,按相關規定和合同約定辦理。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 市糧食和物資儲備部門、市財政部門、市農發行按照各自職責,依法依規對自主輪換儲備糧工作進行監督管理。及時、有效地做好對承儲單位違規違約行為的處理工作。對發現的問題,責成承儲單位立即糾正或限期整改。
第二十九條 市糧食和物資儲備部門負責定期開展自主輪換儲備糧巡查,每季度至少一次到承儲單位實地檢查,檢查內容主要包括承儲數量、質量、安全儲糧和安全生產、政策執行情況等。對檢查發現問題應進行現場取證,并如實完整進行書面記錄,由市糧食和物資儲備部門和承儲單位共同簽字確認。
第三十條 承儲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由市糧食和物資儲備部門責令承儲單位限期整改,整改期間費用補貼按承儲合同約定和相關規定計付;情節嚴重或逾期未整改完畢、發現不再具備承儲條件的,市糧食和物資儲備部門可取消承儲單位的市級儲備糧承儲任務,終止承儲合同,追究承儲單位責任,按規定和合同約定處理在庫市級儲備糧、計付在庫市級儲備糧的費用補貼,追究違約責任:
(一)未按要求實行專倉儲存的,擅自變更存儲庫點(倉房)的;
(二)自主輪換儲備糧質量不符合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和合同約定,或等級、質量低于規定標準的;
(三)未按糧食購銷領域監管信息化規范接入省糧食和應急物資綜合管理信息平臺,未按規定時間和數據質量要求向省糧食和應急物資綜合管理信息平臺報送監管數據的;
(四)未按規定實施輪換,或糧食(原糧)儲存年限超出國家規定、成品糧超出保質期,或輪換進出行為未報備的,或輪換出入庫的合同、發票、憑證等資料不完備的;
(五)未落實實物庫存量規定要求的;
(六)發生盜竊、火災、糧油儲存事故、自然災害搶救不力造成自主輪換儲備糧較大損失的;
(七)其他違反政府儲備糧管理有關規定的行為。
違反政府儲備糧管理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同時依照法律法規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一條 政府應急動用時,承儲單位不能按承儲計劃數量提供實物的,收回合同期內承儲計劃數量與動用時實物庫存數量差額部分費用補貼,并從重追究承儲單位責任,視情況終止承儲合同或取消承儲任務。
第三十二條 市糧食和物資儲備部門負責追收承儲單位違規違約費用,并上繳市級糧食風險基金賬戶。市農發行應加強對違規違約承儲單位賬戶資金的監管,采取有效措施確保承儲單位賬戶資金安全,并配合市有關部門(單位)做好違規違約費用的追繳工作,根據包括但不限于市糧食和物資儲備部門的資金劃撥通知書,做好相關資金劃撥工作。
第三十三條 承儲單位不依法依規履行職責,不及時報告和處理承儲工作中出現的問題,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由承儲單位承擔相應經濟責任。國家機關、市農發行工作人員違反本細則規定的,按照相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自主輪換儲備糧管理中的違法違規行為,均可向市有關部門舉報。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本細則由市糧食和物資儲備部門、市財政部門、市農發行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細則自2025年5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