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市級儲備糧管理辦法
湛江市人民政府文件
湛府規〔2023〕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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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湛江市市級儲備糧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市府直屬各單位:
現將《湛江市市級儲備糧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 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反映。
湛江市人民政府
2023年5月26日
湛江市市級儲備糧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市級儲備糧管理,發揮市級儲備糧保障糧食安全的作用,根據《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和《廣東省糧食安全保障條例》,參照《廣東省省級儲備糧管理辦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市級儲備糧的收儲、銷售、輪換、儲存、動用、退出及相關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市級儲備糧,是指市人民政府儲備的用于全市糧食宏觀調控、穩定糧食市場以及應對重大自然災害或者其他突發事件等情況的糧食和食用油。
第三條 市級儲備糧管理應當完善制度、嚴格管理、落實責任,確保儲備糧數量真實、質量良好、儲存安全和儲得進、管得好、調得動、用得上,并節約成本和費用。
市級儲備糧實行垂直管理體制,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市級儲備糧給予支持和協助。
市級儲備糧應當保持庫存充足,除緊急動用等特殊情況外,實物庫存量不得低于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未經市人民政府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動用市級儲備糧。
第四條 市糧食和物資儲備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負責擬訂市級儲備糧規模、品種、總體布局和動用等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市糧食和物資儲備部門負責市級儲備糧的行政管理,對市級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實施監督管理。
市財政部門負責安排市級儲備糧的管理費用補貼(保管費用、輪換差價、貸款利息)、檢驗費用等,并按規定及時、足額撥付;負責對市級儲備糧有關財務執行情況實施監督管理。
第五條 中國農業發展銀行湛江市分行(以下簡稱市農發行)負責按照國家、省、市的有關規定,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及時、足額發放市級儲備糧所需貸款,并及時收回還貸貨款,對發放的市級儲備糧貸款實施信貸監管。
第六條 市級儲備糧承儲單位(以下簡稱承儲單位)負責市級儲備糧的收儲、輪換和管理,對所承儲的市級儲備糧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負責,建立健全市級儲備糧業務管理制度,并報市糧食和物資儲備部門、市財政部門備案。
第七條 市級儲備糧管理應當加強節糧減損等方面的技術研發應用,優化運營機制,提高管理水平。
市級儲備糧管理應當提高信息化水平,按照國家、省的要求,將管理數據接入對應平臺。
第二章 收儲、銷售和輪換
第八條 市級儲備糧的收儲計劃、銷售計劃由市糧食和物資儲備部門根據市人民政府批準的市級儲備糧規模、品種和總體布局方案提出,下達給承儲單位。
承儲單位應當根據市級儲備糧的收儲計劃、銷售計劃,組織實施市級儲備糧的收儲、銷售。
根據糧食宏觀調控和優化區域布局品種結構等需要,市級儲備糧收儲計劃、銷售計劃可以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進行調整。
第九條 市級儲備糧收儲入庫后,承儲單位應當將收儲的糧食數量、質量和儲存地點等信息報市糧食和物資儲備部門,提出驗收申請。市糧食和物資儲備部門委托具備國家規定資質的第三方糧食檢驗機構扦樣檢驗合格后,會同提供貸款的機構或者其他有關機構等,對收儲的市級儲備糧數量、質量、儲存地點等進行實地核查驗收確認。
市糧食和物資儲備部門應當將確認結果抄送市財政部門、市農發行。
第十條 市級儲備糧輪換應當遵循保持糧食市場穩定,防止造成市場糧價劇烈波動,節約成本、提高效率的原則。
市級儲備糧輪換按照均衡輪換的要求,可以采取靜態輪換或者自主輪換等方式。在承儲合同中約定輪換方式,原則上在一個承儲期內不得更改。
市級儲備糧輪換應當綜合考慮儲存品質和儲存年限。儲存品質應當保持宜存,儲存年限不得超過國家有關規定。
第十一條 市級儲備糧采取靜態輪換方式的,應當按照輪換計劃執行。承儲單位應當根據市級儲備糧的儲存品質、儲存年限和相關管理要求,于每年10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的輪換計劃,報市糧食和物資儲備部門同意后組織實施。根據糧食宏觀調控等需要,市糧食和物資儲備部門可以對輪換計劃進行調整,并將市級儲備糧年度輪換計劃抄送市財政部門和市農發行。
輪換出入庫時間間隔不得超過4個月,經市糧食和物資儲備部門批準,可以適當延長,延長時間不得超過2個月。
因重大自然災害或者其他突發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在規定時間內不能完成輪換的,承儲單位應當在不可抗力因素發生后5個工作日內向市糧食和物資儲備部門提出延長輪換架空期的申請,經批準同意后方可延長。
輪換完成后按照第九條進行驗收確認。
第十二條市級儲備糧采取自主輪換方式的,由承儲單位自主決定輪換數量和頻率。首次入庫或變更儲存地點的輪換須按第九條進行驗收確認。
自主輪換遵循確保安全、自愿承儲、市場運作、費用包干、自負盈虧的原則,實行最低庫存量和輪換進出備案管理,確保市級儲備糧的實物庫存量、等級和質量標準不低于規定要求。
市級儲備糧自主輪換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市糧食和物資儲備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市農發行制定。
第十三條 承儲單位應當將市級儲備糧收儲計劃、銷售計劃、輪換計劃的執行情況,及時報告市糧食和物資儲備部門、市財政部門和市農發行。
第十四條市級儲備糧的收儲、銷售、輪換通過規范的交易批發市場及相關網上交易平臺采取公開競價交易方式進行,也可以采取直接收購、邀標競價銷售等方式進行,并全程留痕備查,保存相關資料、憑證不少于6年。
第三章 儲 存
第十五條市級儲備糧主要由市直國有糧食企事業單位承儲,也可以遵循有利于全市糧食宏觀調控和應急保障,有利于市級儲備糧的布局優化和儲存安全,有利于降低儲存成本、費用的原則,由市糧食和物資儲備部門通過招標方式,選擇其他企業承儲。
第十六條承儲單位必須與市糧食和物資儲備部門簽訂市級儲備糧承儲合同,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等事項。
第十七條承儲單位儲存市級儲備糧,應當嚴格執行市級儲備糧管理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國家標準和技術規范,以及市級儲備糧業務管理制度。
承儲單位應當加強信息化建設,提高市級儲備糧信息收集、處理、共享、存儲和發布的技術水平。
第十八條承儲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市級儲備糧質量安全檢驗制度,嚴格執行糧食入庫和出庫檢驗制度,并在儲存期間開展糧食質量管控,保證市級儲備糧常規質量指標和儲存品質指標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質量標準和儲存品質標準,食品安全指標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限量規定。
市級儲備糧銷售出庫作為食品或者用作食品生產的,承儲單位應當依法履行食品安全職責。
承儲單位應當建立市級儲備糧質量安全檔案,如實記錄出入庫、儲存期間糧食質量安全情況。質量安全檔案保存期限自糧食銷售出庫之日起不少于6年。
第十九條市級儲備糧中的原糧,應當區分不同的年份、品種、等級、權屬和輪換方式,實行單獨的倉房或者廒間專倉儲存。
市級儲備糧中的成品糧,應當區分不同的權屬和輪換方式,結合實際實行專倉(專垛、專罐)儲存,并按政府儲備糧管理要求進行明確標識。
成品糧不得與原糧混存。
第二十條承儲單位儲存市級儲備糧,應當實行專人保管、專賬記載,在專倉外顯著位置懸掛或者噴涂標識,在專倉內配備信息卡。
信息卡應當標明市級儲備糧的品種、數量、質量、堆位、生產日期和入庫日期等內容,并根據庫存變化情況同步更新。
第二十一條 承儲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市級儲備糧的防火、防盜、防洪和防風等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設施。
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支持和監督本行政區域內的承儲單位做好市級儲備糧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條 承儲單位發現市級儲備糧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等方面存在問題,應當及時處理,并報告市糧食和物資儲備部門。
第二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市級儲備糧倉儲物流設施,不得偷盜、哄搶或者損毀市級儲備糧。
市級儲備糧儲存地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及其有關部門,對破壞市級儲備糧倉儲物流設施,偷盜、哄搶或者損毀市級儲備糧的違法行為,應當及時予以制止、查處。
第四章 動 用
第二十四條 市糧食和物資儲備部門應當完善監測預警機制,加強對需要動用市級儲備糧情況的監測預警。
承儲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市級儲備糧應急動用預案,并加強演練,確保市級儲備糧高效動用。
第二十五條 動用市級儲備糧,由市糧食和物資儲備部門會同財政、發展改革部門提出動用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動用方案包括需要動用的市級儲備糧的品種、數量、質量、價格、使用安排、運輸及相關資金保障等內容。
第二十六條 市糧食和物資儲備部門根據市人民政府批準的市級儲備糧動用方案下達動用命令,由承儲單位組織實施。市級儲備糧被動用后,應當在12個月內完成等量補庫。
緊急情況下,市人民政府可以直接決定動用市級儲備糧并向承儲單位下達動用命令。
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有關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及其部門對市級儲備糧動用命令的實施,應當給予支持、配合。
第五章 財務與統計
第二十七條 市級儲備糧的管理費用補貼(保管費用、輪換差價、貸款利息)以及市糧食和物資儲備部門委托的市級儲備糧檢驗的費用等,由市財政部門在市級糧食風險基金中列支;市級糧食風險基金不足部分,列入市級財政解決。
市級儲備糧管理費用補貼實行財政定額包干的方式。管理費用補貼的具體標準、補貼方式,根據糧食市場行情、物價指數及本地費用成本水平等因素實行動態調整機制。管理費用補貼具體標準、補貼方式及其動態調整機制,由市糧食和物資儲備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提出意見,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騙取、擠占、截留、挪用市級儲備糧貸款、管理費用補貼、檢驗費用等。
第二十八條 市級儲備糧管理費用補貼實行季度撥付的支付方式。
承儲單位每季度結束后15日內根據市級儲備糧實際庫存情況提交上季度補貼申請,經市糧食和物資儲備部門審核后轉報市財政部門;第四季度補貼采用先預撥再按實際清算的方法,承儲單位在當季結束前15日內提出預撥補貼申請,經市糧食和物資儲備部門審核后轉報市財政部門,在申請撥付次年第一季度補貼時再根據實際庫存情況清算。市財政部門根據國庫集中支付管理規定,劃撥給承儲單位在市農發行開設的賬戶。承儲單位實物庫存數量達到規定比例以上可按計劃數足額領取補貼,任何時點最低實物庫存數量低于規定比例則不得領取補貼。
第二十九條市級儲備糧貸款實行貸款與糧食庫存值增減掛鉤、專戶專款專用的封閉運行管理。
提供貸款的機構應當每季度向市糧食和物資儲備部門、財政部門和承儲單位書面反饋貸款與糧食庫存值增減掛鉤情況。
市級儲備糧使用貸款的,承儲單位應當在提供貸款的機構開立專戶;未使用貸款的,承儲單位應當建立專戶用于市級儲備糧相關資金管理,并接受相應監管。
第三十條 市級儲備糧的入庫成本,按照交易實際成交價格確定,未經市財政部門批準不得更改。
市級儲備糧被動用并完成補庫后,應當重新核定入庫成本。
第三十一條 建立市級儲備糧損失、損耗處理制度,及時處理所發生的損失、損耗。
市級儲備糧損失、損耗處理的具體辦法,由市糧食和物資儲備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制定。
第三十二條 承儲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市級儲備糧臺賬制度,定期統計、分析市級儲備糧的管理情況,并將統計、分析情況報送市糧食和物資儲備部門和市農發行。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三條 市糧食和物資儲備部門、財政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承儲單位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市級儲備糧數量、質量、儲存安全等方面存在問題,應當責成立即予以糾正或者處理;發現不再具備承儲條件的,應當取消相應的市級儲備糧承儲任務。
第三十四條 市審計部門依法對市級儲備糧政策措施落實情況及相關資金籌集分配管理使用等情況實施審計監督。
第三十五條 承儲單位對市糧食和物資儲備部門、財政部門、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職責,應當給予配合。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阻撓、干涉市糧食和物資儲備部門、財政部門、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
第三十六條 承儲單位應當加強對市級儲備糧的經營管理和檢查,對市級儲備糧數量、質量存在的問題,應當及時予以糾正;對危及市級儲備糧儲存安全的重大問題,應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處理,并報告市糧食和物資儲備部門。
第三十七條 提供貸款的機構應當按照封閉運行管理規定對其發放的市級儲備糧貸款實施信貸監督,定期進行庫存核查。承儲單位應當予以配合,并及時提供有關資料和情況。
第三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涉及市級儲備糧的違法違規行為,均有權向市糧食和物資儲備部門等有關部門舉報。
市糧食和物資儲備部門等有關部門接到舉報后,應當及時查處;舉報事項的處理屬于其他部門職責范圍的,應當及時移送其他部門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有關機關依照《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廣東省糧食安全保障條例》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 承儲單位應當按照規定承擔相應社會責任儲備,并執行特定情況下糧食庫存量規定。
承儲單位的社會責任儲備及特定情況下糧食庫存量,與其承擔的市級儲備糧任務不重復計算。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由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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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市委各部委辦,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市政協辦公室,市紀委監委辦公室,駐湛各部隊,市中級人民法院,市檢察院,中央、省駐湛各單位,各人民團體,各大專院校,各新聞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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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3年5月29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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