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湛江市糧食流通產業發展資金補貼辦法》的通知
湛糧聯【2021】13號
關于印發《湛江市糧食流通產業發展資金補貼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發展和改革(糧食和物資儲備)局,直屬各單位,廣東金海糧油有限公司,湛江市糧食行業協會:
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將《湛江市糧食流通產業發展資金補貼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貫徹實施。
湛江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 湛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1年11月30日
湛江市糧食流通產業發展資金補貼辦法
第一條 為扶持我市糧食流通產業發展,提高我市糧食經營水平和應急保障能力,加強我市糧油品牌建設,推動糧食經濟發展,確保糧食安全,根據《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國務院關于完善糧食流通體制改革政策措施的意見》(國發〔2006〕16號)《糧食安全質量監管辦法》《廣東省糧食安全保障條例》《廣東省糧食安全責任考核辦法》和《“廣東好糧油”產品遴選實施辦法》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糧食,是指稻谷、玉米、小麥、雜糧、成品糧以及食用植物油。
本辦法所稱糧食經營者,是指在我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糧食收購、加工、儲存、運輸、銷售等經營活動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和個體工商戶。
第三條 市糧食流通產業發展資金主要補貼以下三類企業:
(一)糧食經營企業;
(二)糧食應急保障企業(包括糧食應急供應企業、糧食應急加工企業、糧食應急運輸企業);
(三)“好糧油”產品生產企業(包括“中國好糧油”產品生產企業、“廣東好糧油”產品生產企業)。
市糧食流通產業發展補貼資金總金額為30萬元:“好糧油”生產企業補貼資金定為每年每個企業不超過5萬元;糧食經營企業和糧食應急保障企業定為每年每個企業不超過4萬元。 同一企業同一年度內只能申請一項補貼。
第四條 糧食經營企業在上一年度的經營狀況符合下列條件的,可申報糧食經營企業補貼資金:
(一)企業管理:
1.企業誠信經營,依法納稅。
2.糧食經營企業采購糧食,應當索取、查驗和保存銷售方提供的檢驗報告,并對采購的糧食進行驗收檢驗。糧食經營企業應當建立糧食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如實記錄糧食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批號、保質期、供貨者名稱及聯系方式、進貨日期等內容。糧食進貨查驗記錄應當真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3.上一年度未發生因食品安全問題被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查處;糧食經營者按時向當地糧食行政主管部門報送糧食流通統計報表,保留糧食臺賬的期限不少于三年,執行國家的財經制度和糧食最高最低庫存量的規定,且庫存糧(油)應當符合國家、省糧食倉儲相關規定。
(二)經營規模:有穩定的糧食供給渠道;全年糧食購銷10000噸(折原糧,下同)以上,或食用植物油1000噸以上(含購進油料加工的成品油)。
(三)糧食質量:購進的糧食質量符合國家質量標準,并經檢驗抽驗合格。
第五條 市糧食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定點的糧食應急供應、應急加工、應急運輸企業,上一年度的經營管理狀況符合下列相應條件的,可申報糧食應急保障企業補貼。
(一)糧食應急供應企業條件:
1.供應網點完善,供應主要品種齊全,年購銷成品糧5000噸以上,或食用植物油500噸以上,且營業額250萬元以上,并做到不停供,不斷供;
2.誠信經營,依法納稅;建有完善的糧食相關臺帳;按時向當地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報送糧食相關統計報表;遵守國家財經制度。
(二)糧食應急加工企業條件:
1.加工設備維護良好,生產人員隊伍穩定,企業能隨時開工生產,日加工能力100噸以上的;
2.加工企業加工納入《食品生產許可證目錄》的產品應當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設有檢驗人員和必要的質量檢測設備或委托具有資質的品質檢測機構提供常年服務;具有完整的檢驗記錄和自行檢驗報告,所加工的成品糧油質量符合標準;
3.誠信經營,依法納稅;建有完善的糧食相關臺賬;按時向當地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報送糧食相關統計報表;遵守國家財經制度。
(三)糧食應急運輸企業條件:
1.運輸車輛保持良好狀態,運輸能力達到每次100噸以上;
2.誠信經營,依法納稅;建有完善的糧食相關臺賬;按時向當地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報送糧食相關統計報表;遵守國家財經制度。
第六條“好糧油”產品生產企業在上一年度的經營狀況符合下列條件的,可申報“好糧油”企業補貼資金:
(一)由湛江市糧食行業協會根據《“廣東好糧油”產品遴選實施辦法》推薦,通過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組織的“好糧油”遴選工作專家評審,并獲得“好糧油”產品稱號的;
(二)誠信經營,依法納稅;建有完善的糧食相關臺賬;按時向當地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報送糧食相關統計報表;遵守國家財經制度。
第七條 申報糧食流通產業發展資金補貼的糧食經營企業和糧食應急保障企業須提交以下材料:
(一)《湛江市糧食流通產業發展資金補貼申報表》;
(二)糧食倉儲設施產權證明或租賃合同及其復印件(糧食應急運輸企業免予提供);
(三)上一年度有資質的檢驗機構出具的成品糧食質量檢驗報告(糧食應急運輸企業免予提供);
(四)上一年度糧食經營臺帳、糧食(油脂)流通統計報表、廣東省糧食經營者最高和最低庫存核定表,糧食收購憑證復印件,市外購(調)進糧食發票或運輸憑證復印件,或品牌建設榮譽證書及其復印件(糧食應急運輸企業免予提供);
(五)證明事項告知承諾書。
第八條 申報糧食流通產業發展資金補貼的“好糧油”產品生產企業須提交以下材料:
(一)《湛江市糧食流通產業資金補貼申請表》;
(二)“好糧油”產品申報書及其復印件;
(三)“好糧油”產品信息匯總表及其復印件;
(四)省級以上糧食行業協會發布的“好糧油”文件和產品名單及其復印件。
第九條 申報糧食流通產業發展資金補貼程序:
(一)申請:符合本辦法規定的糧食流通產業發展資金補貼條件的糧食經營企業、糧食應急保障企業和“好糧油”產品生產企業,按照自愿原則,于每年4月1日前向當地縣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申報,當地縣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申報企業進行初審。縣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在每年4月30日前將當地通過初審的糧食經營企業匯總(一式兩份)報市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
(二)審核:市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申報糧食流通產業發展資金補貼的糧食經營企業、糧食應急保障企業和“好糧油”產品生產企業進行審核,視情況實地調查或抽查。根據審核結果擬定補貼對象,并在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門戶網站公示,公示時間為5個工作日。公示期間未收到異議或者異議經查證不屬實的,將獲得補貼企業名單在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網站公布,并通知相關企業。
(三)撥付:市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向市級財政部門請款,于公布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將補貼資金撥付給相關企業。
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和挪用糧食流通產業發展補貼資金。
第十一條 糧食經營企業或糧食應急保障企業及“好糧油”產品生產企業利用虛假申報材料騙取補貼的,由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會同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追回已撥付的補貼資金,并依法依規進行相應處理。
第十二條 本辦法所稱“以上”含本數,本辦法由湛江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湛江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湛江市糧食流通產業發展資金補貼辦法的通知》(湛府辦〔2016〕16號)已失效。
附件:1.湛江市糧食流通企業資金補貼申報表(糧食經營類)
2.湛江市糧食流通企業資金補貼申報表(應急保障供應類)
3.湛江市糧食流通企業資金補貼申報表(應急保障運輸類)
4.湛江市糧食流通企業資金補貼申報表(應急保障加工類)
5.湛江市糧食流通企業資金補貼申報表(“好糧油”產品類)
6.證明事項告知承諾書
附件鏈接:
附件1.1-5湛江市糧食流通產業資金補貼申請表(2021版套表改2)20210818.xls
具體文件:
湛糧聯13號關于印發《湛江市糧食流通產業發展資金補貼辦法》的通知(湛部規2021-33).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