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湛江市糧食局 湛江市財政局關于湛江市市級儲備糧代儲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關于印發《湛江市糧食局 湛江市財政局關于湛江市市級儲備糧代儲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湛糧聯〔2018〕9號
市直屬各單位,廣東湛江金海糧油有限公司:
為進一步推動我市市儲備糧管理機制改革,實現體制機制創新,適應新形勢新要求,同時進一步提高可操作性,確保我市糧食安全,根據我市市級儲備糧代儲管理的實際情況,市糧食局和市財政局修訂了《湛江市糧食局 湛江市財政局關于湛江市市級儲備糧代儲管理實施細則》,現予以印發。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原《湛江市糧食局 湛江市財政局關于湛江市市級儲備糧代儲管理實施細則》(湛糧聯〔2017〕33號)同時廢止。請認真貫徹執行。
湛江市糧食局 湛江市財政局
2018年10月8日
抄送:市法制局
湛江市糧食局 湛江市財政局 關于湛江市市級儲備糧代儲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加強市級儲備糧(包括食用植物油,下同)代儲管理,規范市級儲備糧代儲行為,根據《廣東省糧食安全保障條例》《湛江市市級儲備糧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市級儲備糧代儲的條件確認、計劃落實、承儲管理、財務管理、監督管理以及責任追究等活動。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市級儲備糧代儲,是指承儲市級儲備糧的承儲單位(以下簡稱市承儲單位)按照相關規定和管理制度,根據實際需要,將市級儲備糧委托有資質的糧食經營企業(以下簡稱代儲企業)儲存的行為。
第四條 代儲的市級儲備糧糧權屬于湛江市人民政府。
第五條 市糧食局負責市級儲備糧代儲工作的行政管理,對市級儲備糧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實施監督檢查,會同市財政局確定市級儲備糧代儲的規模、總體布局、品種計劃和代儲企業的代儲資格;指導市承儲單位對代儲方案的實施。
第六條 市財政局負責市級儲備糧承儲工作的財務管理,按照標準安排和審核、撥付市級儲備糧費用補貼,并實施財務監督檢查等。
第七條 市承儲單位負責市級儲備糧代儲工作的具體管理,擬訂市級儲備糧代儲計劃和實施方案并報市有關部門同意后組織實施,對市級儲備糧代儲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負責,確保市級儲備糧儲得進、管得好、調得動、用得上。
第八條 代儲企業應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按照《湛江市市級儲備糧管理辦法》和有關規定以及代儲合同的約定,認真做好市級儲備糧的代儲工作,接受市有關部門和市承儲單位對儲備糧的監督檢查。
第九條 企業代儲市級儲備糧,應按規定獲得市級儲備糧代儲資格確認。代儲市級儲備糧的企業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總儲存能力倉容800噸及以上或罐容200噸及以上,倉儲條件符合國家和省的標準和技術規范要求; (二)具有符合儲備糧儲存條件的倉儲設備; (三)具有符合國家標準的糧食質量等級檢測儀器和場所,具備檢測市級儲備糧儲存期間倉庫內溫度、水分、害蟲密度等條件; (四)具有經過專業培訓的從事糧食保管、檢驗、防治病蟲害等管理的技術人員; (五)經營管理和信譽良好、資產負債率低、沒有違法經營紀錄。 選擇代儲市級儲備糧的企業,應當遵循有利于市級儲備糧的合理布局和儲存安全,有利于市級儲備糧集中管理和監督,有利于降低市級儲備糧成本、費用的原則。
第十條 市級儲備糧代儲條件按以下程序進行確認: (一)申請市級儲備糧代儲條件確認的企業需向市承儲單位提出書面申請。 (二)市承儲單位收到代儲企業的申請材料后,根據第九條規定的代儲條件進行核查,并就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提出書面意見報市糧食局。 (三)市糧食局在收到申請材料后,會同市財政局對申請代儲市級儲備糧的代儲企業進行審核,聯合發文確認。
第十一條 市承儲單位需提前擬訂代儲計劃包括品種、質量及數量和代儲實施方案報市糧食局,市糧食局會同市財政局審核同意后由市承儲單位組織實施。
第十二條 市承儲單位應與代儲企業簽訂代儲合同,明確約定儲存品種、質量及數量、承儲期限,雙方權利義務以及違約方應承擔的經濟責任和法律責任等,并報市糧食局備案。完成代儲糧收儲入庫后,代儲企業應及時向市承儲單位報送入庫糧食確認申請(包括入庫糧食數量證明材料和存放堆位圖,具備資質的糧油質檢機構出具的質量檢驗報告,以及入庫糧食的合同協議、發票、憑證等材料),入庫糧食經市有關部門確認后為代儲糧。入庫糧食未經市有關部門確認為代儲糧的,市承儲單位不得撥付代儲糧費用。
第十三條 代儲企業每期代儲的有效期不超過三年。
第十四條 代儲合同期滿按下列情況分類處理: (一)代儲企業繼續代儲市級儲備糧的,經市糧食局審核同意后,由市承儲單位與代儲企業按規定續簽代儲合同; (二)代儲企業不再繼續代儲市級儲備糧的,由市承儲單位自主承儲或按規定重新公開遴選或面向社會招標代儲企業。
第十五條 市承儲單位必須加強代儲市級儲備糧的承儲管理工作。市承儲單位應督促代儲企業按照國家、省和市有關糧食倉儲管理規定,加強對市級儲備糧的儲存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隨時發現并解決存在問題,代儲企業發生可能危及市級儲備糧安全的重大情況時,應采取措施及時解決,并向市承儲單位報告。市承儲單位應及時了解情況并綜合上報市糧食局、市財政局。
第十六條 代儲市級儲備糧的輪換管理必須嚴格按《湛江市市級儲備糧管理辦法》及市有關規定實施。代儲企業應當遵循自愿承儲、市場運作、費用包干、自負盈虧的原則,結合自身經營,通過動態輪換實現常儲常新,在保證承儲任務數量、質量的前提下自主選擇輪換時機進行輪換,并在國家規定的儲備糧油儲存年限內至少完全輪換一次。自主輪換過程中發生的費用、損耗、價差等由代儲企業承擔。
第十七條 市承儲單位應積極協助受委托的糧油質檢機構依法開展糧食質量檢驗工作,確保檢驗結果真實有效。
第十八條 市承儲單位每月應將代儲企業代儲情況收集匯總報送市糧食局,包括相關報表、輪換情況等,并對其真實性負責。 市承儲單位負責建立經常性的代儲糧巡查制度,到代儲企業實地檢查,檢查內容主要包括代儲數量、質量、儲存安全、出入庫管理、財務管理等,有關監管情況必須及時報告市有關部門。
第十九條 因啟動《湛江市糧食應急預案》或經市政府同意,需動用市級儲備糧時,市承儲單位應積極協調代儲企業,并按照《湛江市市級儲備糧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代儲企業負責落實儲備糧購銷等所需資金。代儲企業所發生的一切倉庫維修等費用由代儲企業自行承擔。
第二十一條 委托儲存市級儲備糧的市承儲單位每季度向市糧食局提出申請,由市糧食局審核情況匯總,報市財政局復核。市財政局根據審核結果將費用撥付到市承儲單位賬戶。再由市承儲單位將代儲費用撥付給代儲企業,費用標準按委托協議書商定計算,計費依據為每月初月末糧食實際庫存數量(報表數)的平均數。
第二十二條 代儲企業對儲備糧實行專倉、專堆儲存,不得與其他性質糧食混放。實行專倉掛牌儲存,應當在倉庫入口明顯位置懸掛標識卡,標明市級儲備糧的品種、數量、質量、堆位、生產日期(年月份)等內容。標識卡應隨庫存變化情況同步更新,保證能隨時接受檢查。
第二十三條 代儲糧管理嚴格執行“一符、三專、四落實”,做到賬實相符、專人管理、專倉儲存、專賬記載,數量、質量、品種和地點落實。未經同意不得隨意調換庫點,若因特殊原因需要變更儲存庫點時,須以書面形式提出,經市承儲單位審核并上報市糧食局同意后方可實施。
第二十四條 市糧食局、市財政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依規對市級儲備糧代儲行為進行定期或不定期檢查。檢查中發現的存在問題,責成市承儲單位、代儲企業立即糾正和限期整改。
第二十五條 經監督檢查或其他途徑發現代儲企業發生違規違約行為的,經核查后,對情節輕微的責令限期整改;對情節嚴重或逾期未完成整改的,市承儲單位按照代儲合同及相關規定終止代儲合同,追究代儲企業違約責任。
第二十六條 代儲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應終止代儲合同,取消其市級儲備糧代儲資格并追繳扣減費用補貼。情節嚴重或構成犯罪的依規依法追究相應責任。 (一)虛報市級儲備糧庫存數量; (二)儲存的市級儲備糧不符合國家質量標準等級要求; (三)未經批準擅自變更市級儲備糧儲存地點; (四)未經批準將市級儲備糧轉包給其他企業存儲; (五)不按要求執行市承儲單位下達的代儲計劃; (六)拒絕、阻擾、干涉糧食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 (七)以市級儲備糧對外擔?;蛘叩謨攤鶆?; (八)其他對市級儲備糧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造成影響的。 (九)擅自終止履行代儲合同的。
第二十七條 市承儲單位不依法依規履行職責,不及時報告和處理代儲工作中出現的問題,造成損失的,按《湛江市市級儲備糧管理辦法》相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二十八條 本細則由市糧食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2017年12月7日施行的《湛江市糧食局 湛江市財政局關于湛江市市級儲備糧代儲管理實施細則》(湛糧聯〔2017〕33號)同時廢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