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讀:《湛江市科學技術局關于促進科技成果轉化辦法》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廣東省科技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條例》,根據《國務院關于印發國家技術轉移體系建設方案的通知》、《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促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的實施意見》等文件精神,構建符合科技創新規律、技術轉移規律和產業發展規律的技術轉移體系,推進科技成果在湛江市轉化為現實生產力,推動湛江市經濟發展提質增效,加快建設省域副中心城市。針對《湛江市促進科技成果轉化辦法》(以下簡稱:轉化辦法)做出說明。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科技成果轉化,是指為提高生產力水平而對科學研究與技術開發所產生的具有實用價值的科技成果所進行的后續試驗、開發、應用、推廣直至形成新材料、新產品、新工藝,發展新產業等活動。
制定依據:
《廣東省科技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條例》第一章 總則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的科技成果轉化活動。本條例所稱科技成果轉化,是指為提高生產力水平而對科技成果所進行的后續試驗、開發、應用、推廣直至形成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產品、新服務,發展新產業等活動。
第三條支持高校、科研機構與我市企業開展科技成果轉化。推動高校、科研機構與我市企業通過研發合作、技術轉讓、技術許可、作價投資等多種形式開展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對我市企業引進國內外高校、科研機構的科技成果并在我市實現轉化的,在申報科技計劃項目時,通過競爭性分配方式給予支持。
制定依據:
1、《廣東省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條例》第一章第五條建立以企業為主體、高等院校、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和科技人員共同參與的科技成果轉化體制,鼓勵高等院校、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開展科技成果轉化活動,完善科技成果轉化服務體系,培育科技成果交易市場,促進科技成果轉化與產業化。第二章第九條利用本省財政性資金設立的高等院校、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對其持有的科技成果享有自主處置權,可以自主決定成果的實施、轉讓、許可或者作價投資等事項,相關主管部門不再審批或者備案,涉及國家秘密、國家安全除外。
2、第二十六條 企業可以與高等院校、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及其他組織進行人才、知識交流和技術轉移,共享研發設施,采取科技特派員或者聯合建立研究開發平臺、技術轉移機構、技術創新聯盟等產學研合作方式,共同開展研究開發、成果應用與推廣、標準研究與制定等活動。
合作各方應當簽訂協議,依法約定合作的組織形式、任務分工、資金投入、知識產權歸屬、權益分配、風險分擔和違約責任等事項。
鼓勵和支持行業協會推動企業與高等院校、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開展產學研合作,實施科技成果對接。
第四條鼓勵和規范社會力量設立科學技術獎。按照《廣東省關于深化科技獎勵制度改革的方案》和《廣東省科學技術廳關于鼓勵各地市開展社會力量設立科學技術獎工作的通知》的要求,鼓勵我市有資質法人單位開展科學技術獎評獎工作,對開展科學技術獎評獎工作的單位通過競爭性分配方式給予支持。
制定依據:
1、《廣東省關于深化科技獎勵制度改革的方案》粵府辦【2018】33號文中二重點任務第九條大力鼓勵社會力量設立科學技術獎。發揮我省市場體系完備、民間資本發達、創新氛圍活躍的優勢,堅持公益化、非營利原則,引導學術團體、行業協會、企業、基金會級個人等各種社會力量設立目標定位準確、專業特色鮮明的科學技術獎。
2、《廣東省科學技術廳關于鼓勵各地市開展社會力量設立科學技術獎工作的通知》粵科函區字【2019】844號
第五條支持和鼓勵駐湛高校、市直科研機構及企事業單位參加省和國家科學技術獎評選。對駐湛高校、市直科研機構及企事業單位作為第一完成單位的省和國家科學技術獎獲獎項目給予1:1資助。
制定依據:
湛江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快科技創新的若干政策意見第六點提升科技成果技術水平。對市直、駐湛單位作為第一完場單位獲得國家、省級科學技術獎的項目,按所獲獎金以1:1比例給予配套獎勵。
第六條建立我市優秀科技成果項目培育庫。獲得社會力量組織評選的科學技術獎項目優先入庫,并擇優推薦參加省、國家科學技術獎評選,入庫項目在申報科技計劃項目時,通過競爭性分配給予支持。
制定依據:
《廣東省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條例》第一章第五條,建立以企業為主體、高等院校、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和科技人員共同參與的科技成果轉化體制,鼓勵高等院校、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開展科技成果轉化活動,完善科技成果轉化服務體系,培育科技成果交易市場,促進科技成果轉化與產業化。
第二章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相關政策,推動技術交易市場建設,為科技成果轉讓等技術貿易活動提供交易場所、信息平臺。
第七條培育和支持科技成果轉化平臺建設。鼓勵駐湛高校、科研機構、科技服務機構、行業協會等單位建設科技成果轉化平臺,促進技術交易,對信用良好、成績優異的平臺,在申報科技計劃項目時,通過競爭性分配給予支持。
制定依據:
1、湛江市科技成果轉化平臺(以下簡稱:市轉化平臺)是指在湛江市注冊的獨立法人,集聚科技成果、知識產權、資金、人才、服務等創新要素,連接高校、科研院所、企業、投融資機構等創新主體,開展線上與線下相結合的科技成果轉化、技術轉移活動,提供技術展示、技術交易、技術定價、技術投融資、技術咨詢、技術經紀人培訓、技術合同認定登記等專業化服務的機構。
2、《廣東省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條例》第二章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相關政策,推動技術交易市場建設,為科技成果轉讓等技術貿易活動提供交易場所、信息平臺。
第二章第二十八條支持建立市場化的科技中介服務機構,為科技成果轉化提供技術咨詢評估、成果推介、交易經紀、融資擔保等服務。
鼓勵企業、高等院校、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設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科技中介服務機構。
從事科技成果轉化咨詢、科技信息服務等工作的科技中介服務機構,按照規定享受非營利科研機構的優惠政策。支持符合條件的科技中介服務機構承接政府委托的專業性、技術性強的項目。科學技術等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科技中介服務管理規范,加強對中介服務機構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 省和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產業和區域發展需要建設公共研究開發平臺,為科技成果轉化提供技術集成、共性技術研究開發、中間試驗和工業性試驗、科技成果系統化和工程化開發、技術推廣與示范等服務。
第八條推進技術合同登記工作。技術合同包括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咨詢、技術服務合同,鼓勵駐湛高校、科研機構、行業協會、科技服務機構開展技術合同登記,對經審核批準設立的二級技術合同登記點,每年給予資助2萬元。
制定依據:
《廣東省科學技術廳關于進一步加強全省技術合同認定登記工的通知》粵科函區字【2019】1318號中第七點對技術合同認定登記給予激勵和懲戒,鼓勵各地市對技術合同認定登記雙方和技術合同認定登記機構給予獎補,
第九條培養技術經紀人。開展技術經紀人培訓,對通過《國家技術轉移專業人員能力等級培訓大綱》考核合格取得初級、中級、高級技術經紀人資格證書,完成年度技術交易額累計50萬元、500萬元、5000萬元以上的,分別給予資助1萬元、2萬元、5萬元。
制定依據:
1、《廣東省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條例》第三章第三十七條 省和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科技成果轉化人才引進和培養措施,加大對國內緊缺的前沿技術路線研究、技術需求分析、無形資產價值評估、技術營銷、技術并購、知識產權運營等領域專業人才的引進和培養力度。
2、《廣東省科學技術廳關于進一步加強全省技術合同認定登記工的通知》粵科函區字【2019】1318號中第七點對技術合同認定登記給予激勵和懲戒,鼓勵各地市對技術合同認定登記雙方和技術合同認定登記機構給予獎補。
相關文件:關于印發《湛江市科技局促進科技成果轉化辦法》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