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湛江市農房建設施工質量安全管理工作規定(試行)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市府直屬各單位:
現將《湛江市農房建設施工質量安全管理工作規定(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反映。
湛江市人民政府
2026年1月12日
湛江市農房建設施工質量安全管理工作規定(試行)
第一條 為加強農房建設施工質量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以及《住房城鄉建設部等5部門關于加強農村房屋建設管理的指導意見》(建村規〔2024〕4號)、《住房城鄉建設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加強鄉村建設工匠培訓和管理的指導意見》(建村規〔2023〕5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湛江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湛江市行政區域內農村集體土地上新建、改建、擴建的農房及農村公共服務建筑(以下統稱“農房”)建設施工質量安全管理工作。
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可依據本規定,結合轄區農房建設特點及管理需求等,制定適用于本行政區域的農房建設施工質量安全管理實施細則。
第三條 工程投資額超過100萬元且建筑面積超過500平方米的農房(以下簡稱“限額以上農房”),開工前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及相關規定申請辦理施工許可證;工程投資額不超過100萬元(含100萬元)或者建筑面積不超過500平方米(含500平方米)的農房(以下簡稱“限額以下農房”),可以不申請辦理施工許可證,但開工前應當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并向所在地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報備。
第四條 市政府將農房建設施工質量安全事故情況納入對縣(市、區)政府(管委會)(以下統稱“縣級政府”)的年度考核內容。縣級政府將農房建設施工質量安全事故情況納入對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以下統稱“鎮級政府”)的年度考核內容。
第五條 市直有關部門職責:
(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負責全市農房建設施工質量安全管理及行業指導,開展鄉村建設工匠(以下簡稱“工匠”)培訓、編制農房設計通用圖集和施工指引及技術手冊,指導縣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制定農房施工質量安全管理措施。
(二)市農業農村局應當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推動建立“縣級主導、鎮級主責、村級主體”工作機制,按照部門職責分工,推進《湛江市農村宅基地和住宅建設管理暫行辦法》(湛府規〔2025〕6號)及補充規定的落實。
(三)市自然資源局聯合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加強對縣級部門在規劃許可、不動產登記及風貌設計管控方面的業務指導:
1.指導縣級出臺農房風貌管理措施;
2.依據《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十五條,明確未經竣工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不予登記的管理措施;
3.指導限額以下農房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工匠資格(施工企業資質)審查同步辦理。
(四)市城管執法局應當依職責監督和指導縣級城管執法部門加強對農房建設違法違規行為的執法。
(五)市水務、電力、燃氣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縣級部門落實新建農房入網審批,對違法違規的新建農房書面通知供水、供電和燃氣服務單位依法不予受理服務申請,督促水、電、氣企業線路接入農戶前需向有管轄權的規劃部門申請辦理規劃許可,規范企業安裝行為;市通信建設管理辦公室負責督促通信企業線路接入農戶前向有管轄權的規劃部門申請辦理規劃許可,依規劃開展安裝工作。
第六條 縣級政府應當健全并落實“縣級主導、鎮級主責、村級主體”的農房建設管理機制,制定縣級農房建設管理制度,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農房建設管理的組織領導,統籌協調行業主管部門、鎮級政府和村級組織依法履職,并組織開展政策宣傳和法規教育。
縣級政府應當支持鎮級政府健全管理機構、充實隊伍、落實經費,并依法依規授予必要的管理權限。每年至少組織一次對鎮級政府關于農房施工質量安全情況的專項檢查。
縣級政府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或者完善農房建設涉及的土地管理、風貌引導、施工質量安全監管以及相關執法工作的具體措施或者實施細則,并指導鎮級政府做好農房建設質量安全的技術服務工作。
第七條 縣級有關部門職責:
(一)縣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依職責監管限額以上農房施工質量安全,并指導鎮級政府落實限額以下農房施工質量安全監管責任:
1.實地督導抽查農房施工質量安全,建立問題清單,督促鎮級政府整改銷號,形成書面報告報縣級政府并抄送市住房城鄉建設局;
2.健全工匠登記培訓制度,落實持證上崗;對違法違規施工企業或工匠依法移送查處并記錄不良行為;
3.指導鎮級開展限額以下農房審批并聯辦理,聯合基層開展宣傳和監管培訓;
4.指導鎮級開展安全監督檢查,可結合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的安全預防服務開展相關工作。
(二)縣級農業農村部門應當推進制度建設,明確責任機制,推動建立健全農村宅基地和農房建設“帶圖審批、按圖施工、按圖驗收”工作機制,并將施工質量安全和風貌要求納入《農村宅基地批準書》審批內容,指導、督促鎮級政府查處農村違法占用宅基地建設住宅行為。
(三)縣級自然資源部門聯合縣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加強農村農用地轉用和未利用地轉用審核、工程規劃許可、不動產登記監管及農房風貌設計規劃管控工作:
1.出臺農房風貌管理措施;
2.落實未經竣工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不予登記的管理措施;
3.指導鎮級政府將限額以下農房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工匠資格(施工企業資質)審查同步辦理;
(四)縣級城管執法部門應當依職責開展行政執法和指導鎮級行政執法,監督農房建設中違法違規行為的執法情況。
(五)縣級水務、電力、燃氣主管部門負責指導鎮級政府落實新建農房入網審批,對違法違規的新建農房書面通知供水、供電、燃氣服務單位依法不予受理服務申請,督促水、電、氣企業線路接入農戶前需向有管轄權的規劃部門申請辦理規劃許可,依規劃開展安裝工作。
第八條 鎮級政府應當健全管理機制,明確部門分工、保障經費,依照職責或者授權履行農房建設各項審批與監管職責:
(一)對限額以下農房風貌及開工條件進行審查,并實施質量安全監管;
(二)組織自然村選取2-3個固定外立面樣式作為農房建設模板;
(三)落實審批程序和辦事指南,明確開工條件審查、現場勘查、竣工驗收等各環節的崗位職責和辦理期限,并向社會公布;
(四)督促農房建設單位(屋主)辦理開工建設手續,并依農房建設單位(屋主)申請,組織開展農房規劃核實和竣工驗收工作,建立監管檔案,定期向縣級農業農村、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城管執法等部門共享農房建設管理數據;
(五)建立健全行政綜合執法與網格巡查機制,將農房建設按圖施工、施工隊資質(工匠證件)檢查、施工質量安全檢查、竣工驗收等納入巡查范圍,對存在違反安全強制性技術規范的行為予以勸導和制止,對不按規劃、不經審批、不履行基本建設程序、未辦理竣工驗收或驗收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等違法違規建設行為,及時依法責令停工整改并實施行政執法;
(六)開展農房建設政策宣傳、安全知識教育及相關業務培訓指導;
(七)督促建設單位(屋主)依法投保安全生產責任險,并鼓勵投保建筑意外傷害保險、建筑工程一切險等保險;
(八)落實與保險公司合作的安全服務;
(九)落實新建農房入網審批,嚴查要件并依法處置違建,對違法違規的新建農房書面通知供水、供電、燃氣和通信服務單位依法不予受理服務申請;
(十)開展常態巡查,每半年召開1次以上安全生產會議、每年至少完成2輪全覆蓋隱患排查。
第九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應當在鎮級政府指導下建立健全宅基地管理機制,協助政府部門開展農房建設管理與安全生產工作。各自然村可以選取2-3個固定外立面樣式規范新建農房風貌。
村民委員會應當發揮自治組織作用,協助村民辦理農房建設規劃許可、開工建設和竣工驗收等手續,提供政策咨詢,幫助準備相關材料,并及時將申請材料報送鎮級政府。鼓勵村民委員會在農房建設過程中提供協調服務。
第十條 建設單位(屋主)應當依法依規履行基本建設程序,重點包括:
(一)對房屋施工質量安全負總責,應當協調施工、監理、設計等各方責任主體落實農房質量安全管理;
(二)根據工程規模委托有資質的施工企業或者取得培訓合格證的工匠施工,建筑層數三層及以上,由具備資質的施工企業承建;
(三)必須按圖施工,不使用通用圖集建設農房的,應委托有資質的專業設計單位進行設計。居住與生產、儲存、經營共用的農房建筑還需滿足以下消防條件:采用無門窗洞口的防火墻和耐火極限不低于1.5小時的樓板,將居住部分與非居住部分完全分隔,當居住部分與非居住部分聯通時,分隔墻門洞應安裝常閉式乙級防火門;居住部分與非居住部分應分別設置獨立的疏散通道;每層設有一間帶外窗的房間作為安全房,安全房內、外墻體使用實心磚砌筑,房間門采用乙級防火門,外窗的耐火完整性不宜低于1小時且不得設置阻礙應急逃生的防盜網;
(四)簽訂施工合同(協議)和安全責任書,明確各方權利義務、保修期和責任;
(五)投保安全責任險,有條件的補充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險、建筑意外傷害保險、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等相關險種;
(六)具備開工建設條件的,應當向村民委員會提交開工申請資料(詳見附件1.1《農村宅基地和住宅建設(規劃許可和開工建設)申請表》);
(七)符合竣工驗收條件的,應當提前告知村民委員會,由村民委員會協調鎮級政府進行規劃核驗后,組織工匠或者施工企業進行驗收(委托設計、監理的,設計、監理單位一同參與驗收),最終形成一致驗收結論(詳見附件1.3《農房建設(規劃許可、質量驗收備案)驗收意見表》)。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屋主)、施工企業或工匠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按照設計圖紙、施工技術標準和操作規程施工,保障施工安全,禁止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施工、機械租賃單位與相關人員依法依規分別承擔相應的建設工程質量安全責任。
第十二條 建設單位(屋主)、施工單位、設計單位、監理單位等參建單位依法依規承擔農房建設施工質量安全主體責任。對于違法違規行為,由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或者鎮級政府依照職責或者授權依法實施行政處罰;發生事故的,負責事故調查的市、縣級政府應當依據事故調查結果,對責任單位和人員依法依規追責,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第十三條 有關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履職或者履職不當的,由本級政府或者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農房事故報告依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執行。
第十四條 本規定由市住房城鄉建設局會同市農業農村局、市自然資源局、市城管執法局等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附件:農村宅基地和住宅建設及農村公共服務建筑物建設(規劃許可和開工建設)審批指引.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