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湛江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關于裝配式建筑專家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現將《湛江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關于裝配式建筑專家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湛江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23年7月11日
(聯系人:周培端;聯系電話:0759-3588038)
湛江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關于裝配式建筑專家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國家、省、市關于大力發展裝配式建筑的有關要求,加快湛江市裝配式建筑快速發展,規范裝配式建筑專家技術咨詢服務行為,充分發揮裝配式建筑專家的智力支持和技術支撐作用,加強裝配式建筑工作監督與管理,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大力發展裝配式建筑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6〕71號)、《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大力發展裝配式建筑的實施意見》(粵府辦〔2017〕28號)、《湛江市人民政府關于發展裝配式建筑的實施意見》(湛府規〔2018〕5號)等文件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裝配式建筑專家(以下簡稱“專家”)是指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經湛江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審核納入湛江市裝配式建筑專家庫(以下簡稱“專家庫”),并以獨立身份提供裝配式建筑領域專業技術服務的專業人員。
第三條湛江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制定專家管理辦法,遴選專家組建專家庫,具體工作包括:
(一)貫徹執行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關于裝配式建筑有關標準和內容;
(二)收集并審核申請加入專家庫人員遞交的資料,并向社
會公布專家庫人員名單;
(三)組織開展裝配式建筑項目預評價認定與方案評審工作;
(四)對專家參與認定和評審活動進行見證和管理,不定期對專家綜合能力進行考核;
(五)組織專家參與培訓和各種學術交流活動;
(六)維護和掌握專家庫的運行情況,負責其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條納入裝配式建筑專家庫的專家由從事裝配式建筑開發、設計、施工、監理、檢測、構件生產、審圖、造價、咨詢、裝飾裝修和科研等領域的專家組成。
第二章 專家入庫的條件及程序
第五條專家入庫應滿足以下條件:
(一)熱愛本職工作,對工作認真負責,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遵守國家法律法規,作風正派,富有社會責任感,有較高的專業學術水平,熟悉國內外裝配式建筑發展方向、政策動態、標準規范;
(二)原則上年齡不超過65周歲,身體健康,能勝任工作,正高級職稱年齡可放寬至70周歲;
(三)除符合上述條件外,還需具備以下條件之一:
1.具有相關專業碩士及以上學歷、副高級以上專業職稱,從事裝配式建筑相關工作2年以上;
2.具有工程系列注冊類職業資格(二級注冊師除外);
3.曾主持過省級以上裝配式建筑課題研究或標準規范編制工作。
第六條以下人員不得作為專家申報入庫:
(一)曾在與裝配式建筑有關活動中從事違法行為違法行為而受過行政(刑事)處罰的人員;
(二)各級政府部門的現職工作人員(專業技術崗人員除外)。
第七條裝配式建筑相關專業的中國科學院或工程院院士、主持或主編過國家級裝配式建筑重點課題研究和標準規范的人員、廣東省裝配式建筑專家庫專家,可不受第五條第(二)、(三)項所規定的條件限制。經本人申請,由湛江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核定后直接納入專家庫。
第八條專家申請入庫應遵循以下程序:
(一)申請人按照征集專家通知要求向湛江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遞交申請;
(二)湛江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組織對申請人是否符合入庫資格的條件進行審核;
(三)通過資格審核擬納入專家庫的申請人,由湛江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向社會公示五個工作日;
(四)公示期滿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確定其納入專家庫。
第九條申請專家入庫應提供以下申請材料
(一)專家入庫申請表;
(二)專家的個人學歷、職稱、專業能力、業績、身份等證明材料。
第十條專家入庫后,個人工作單位、學歷、職稱、聯系方式等信息變動的,專家應在15個工作日內告知湛江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以辦理信息變更手續。
第三章 專家的工作任務及其權利義務
第十一條專家承擔以下工作任務:
(一)參與裝配式建筑政策技術文件、發展規劃的編制,為科研(建筑)項目的咨詢、論證、技術認定提供服務;
(二)為裝配式建筑項目建設過程提供咨詢與技術服務;
(三)參與裝配式建筑項目及產業基地的評審認定和咨詢工作;
(四)參與裝配式建筑技術培訓工作;
(五)協助湛江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開展與裝配式建筑有關的檢查、督查工作。
第十二條專家享有以下權利:
(一)接受湛江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委托從事專業技術服務工作;
(二)在專業技術服務中,獨立發表個人意見和建議,不受任何單位或個人的干預;
(三)參加我市裝配式建筑有關技術交流及評審咨詢等活動;
(四)按照湛江市財政部門有關規定獲取相應工作報酬。
第十三條專家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廉潔自律,自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接受湛江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的監督;
(二)積極參與湛江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委托的專業技術服
務工作,對本人提出的意見負責;
(三)在專業技術服務工作中,不得私自收受他人財物或者其他好處;
(四)與其所從事的工作存在利害關系的,應主動回避;
(五)對作為專家開展專業技術服務所知曉的信息進行保密。
第四章 專家的管理與監督
第十四條湛江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記錄專家的工作質量情況(包括工作次數、工作完成情況、業務水平、工作能力、職業道德、不良行為情況、繼續教育情況),根據需要組織對入庫專家的工作質量情況進行考核,對考核不合格的調整出專家庫。
第十五條專家應積極參加湛江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組織的裝配式建筑相關培訓。
第十六條專家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將作為不良行為予以記錄。
(一)已接受邀請參加工作的專家,未按規定時間參加或未提前請假的;
(二)兩次無故不參加湛江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組織的工作活動的;
(三)違反有關規定向外界透露有關評審認定或咨詢情況及
其他信息,但未給事件結果帶來實質性影響的;
(四)評審或咨詢意見違反建筑管理政策規定的,但未給事件結果帶來實質性影響的;
(五)在工作中有明顯傾向或歧視現象的;
(六)不能按規定回答或拒絕解答裝配式建筑管理工作中有關問題的咨詢或質疑的;
(七)惡意索取不合理評審酬勞,或以其他不正當方式謀取額外酬勞。
第十七條 專家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直接取消其擔任專家庫專家的資格,調整出專家庫,自取消之日起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入庫:
(一)弄虛作假騙取專家資格的;
(二)違反國家有關廉潔自律規定,收受有關單位或個人財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三)與其他專家相互串通,違背公平、公正原則,影響和干預評審工作的;
(四)違反執業規范或職業道德,故意損害有關單位正當權益的;
(五)違反有關規定向外界透露有關評審認定或咨詢情況及其他信息,給事件結果帶來實質性影響的;
(六)評審認定或咨詢意見嚴重違反建設管理有關規定的;
(七)專家在一年內發生三次以上不良行為記錄的。
第十八條對調整出專家庫有異議的專家,可以書面形式向
湛江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提出復核申請。湛江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應當自收到復核申請之日起20工作日內完成復核。
第十九條專家在專業技術服務工作中因違法違規行為給他
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條本辦法由湛江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自2023年8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五年。
關于印發《湛江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關于裝配式建筑專家管理辦法》的通知.pdf
《湛江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關于裝配式建筑專家管理辦法》政策解讀.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