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湛江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關于綠色建筑專家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現將《湛江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關于綠色建筑專家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湛江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23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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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關于綠色建筑專家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深入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認真踐行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系統貫徹《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推動城鄉建設綠色發展的意見>》,規范綠色建筑技術咨詢服務行為,充分發揮綠色建筑專家的智力資源和技術支撐作用,加強綠色建筑工作監督與管理工作,推動湛江市綠色建筑高質量發展。根據《廣東省綠色建筑條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十四五”建筑節能與綠色建筑發展規劃的通知》《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印發廣東省建筑節能與綠色建筑發展“十四五”規劃的通知》《關于印發<廣東省綠色建筑創建行動實施方案(2021-2023)>的通知》《湛江市綠色建筑創建行動實施方案》《湛江市建筑節能與綠色建筑發展“十四五”規劃》等文件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綠色建筑專家(以下簡稱“專家”)是指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經湛江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審核納入湛江市綠色建筑專家庫(以下簡稱“專家庫”),并以獨立身份提供綠色建筑領域專業技術服務的專業人員。
第三條湛江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依據本辦法遴選專家組建專家庫,具體工作包括:
?。ㄒ唬┴瀼貓绦蟹伞⒎ㄒ幖耙幏缎晕募P于綠色建筑有關標準和內容;
?。ǘ┦占徍松暾埣尤雽<規烊藛T遞交的資料,并向社會公布專家庫人員名單;
?。ㄈ┌淳G色建筑評價標識要求組織開展綠色建筑項目評價認定與方案評審工作;
(四)對專家參與認定和評審活動進行見證和管理,不定期對專家綜合能力進行考核;
(五)組織專家參與培訓和各種學術交流活動;
(六)維護和掌握專家庫的運行情況,負責其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條綠色建筑專家實行分類管理。納入專家庫的專家按照規劃、建筑(包括建筑材料、建筑物理)、結構、暖通、電氣、給排水、可再生能源、造價、檢測、建設施工、運營管理等十一個工作類別進行分類。原則上每人最多擔任三個專業類別的專家。
第二章 專家入庫的條件及程序
第五條專家入庫應滿足以下條件:
?。ㄒ唬釔郾韭毠ぷ鳎瑢ぷ髡J真負責,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遵守國家法律法規,作風正派,富有社會責任感,有較高的專業學術水平,熟悉國內外綠色建筑發展方向、政策動態、標準規范;
?。ǘ┰瓌t上年齡不超過65周歲,身體健康,能勝任工作,
正高級職稱年齡可放寬至70周歲;
?。ㄈ┏仙鲜鰲l件外,還需具備以下條件之一:
1.具有相關專業本科及以上學歷、副高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稱,從事綠色建筑相關工作2年以上;
2.具有工程系列注冊類職業資格(二級注冊師除外);
3.曾主持過省級以上綠色建筑課題研究或標準規范編制工作。
第六條以下人員不得作為專家申報入庫:
?。ㄒ唬┰谂c綠色建筑有關活動中從事違法行為而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的;
?。ǘ└骷壵块T的現職工作人員(專業技術崗人員除外)。
第七條綠色建筑相關專業的中國科學院或工程院院士、主持或主編過國家級綠色建筑重點課題研究和標準規范的人員,可不受第五條第(二)、(三)項所規定的條件限制。經本人申請,由湛江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核定后直接納入專家庫。
第八條專家申請入庫應遵循以下程序:
(一)申請人按照征集專家通知要求向湛江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遞交申請;
?。ǘ┱拷凶》亢统青l建設局組織對申請人是否符合入庫資格的條件進行審核;
?。ㄈ┩ㄟ^資格審核擬納入專家庫的申請人,由湛江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向社會公示五個工作日;
?。ㄋ模┕酒跐M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確定其納入專家庫。
第九條申請專家入庫應提供以下申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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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專家的個人學歷、職稱、專業能力、業績、身份等證明材料。
第十條專家入庫后,個人工作單位、學歷、職稱、聯系方式等信息變動的,專家應在15個工作日內告知湛江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以辦理信息變更手續。
第三章 專家的工作任務及其權利義務
第十一條專家承擔以下工作任務:
(一)參與綠色建筑政策技術文件、發展規劃的編制,為科研(建筑)項目的咨詢、論證、決策提供服務;
?。ǘ榫G色建筑項目建設過程提供咨詢與技術服務;
?。ㄈ﹨⑴c綠色建筑項目評價的評定和咨詢工作;
(四)參與綠色建筑有關學術交流、宣傳培訓工作;
(五)協助湛江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開展與綠色建筑有關的檢查、督查工作。
第十二條專家享有以下權利:
(一)接受湛江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委托從事專業技術服務工作;
?。ǘ┰趯I技術服務中,獨立發表個人意見和建議,不受任何單位或個人的干預;
?。ㄈ﹨⒓游沂芯G色建筑有關技術交流及評審咨詢等活動;
?。ㄋ模┌凑照拷胸斦块T有關規定獲取相應工作報酬;
第十三條專家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ㄒ唬┝疂嵶月桑杂X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接受湛江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的監督;
(二)積極參與湛江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委托的專業技術服務工作,對本人提出的意見負責;
(三)在專業技術服務工作中,不得私自收受他人財物或者其他好處;
?。ㄋ模┡c其所從事的工作存在利害關系的,應主動回避;
?。ㄎ澹ψ鳛閷<议_展專業技術服務所知曉的信息進行保密。
第四章 專家的管理與監督
第十四條湛江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記錄專家的工作質量情況(包括工作次數、工作完成情況、業務水平、工作能力、職業道德、不良行為情況、繼續教育情況),組織對入庫專家的工作質量情況進行考核,對考核不合格的調整出專家庫。
第十五條湛江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每年組織一次專家入庫申報工作,入庫專家的有效期為3年。
第十六條專家應積極參加湛江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組織的綠色建筑相關培訓。
第十七條專家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將作為不良行為予以記錄。
(一)已接受邀請參加工作的專家,未按規定時間參加或未提前請假的;
?。ǘ﹥纱螣o故不參加湛江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組織的工作活動的;
(三)違反有關規定向外界透露有關評審認定或咨詢情況及其他信息,但未給事件結果帶來實質性影響的;
?。ㄋ模┰u審或咨詢意見違反建筑管理政策規定的,但未給事件結果帶來實質性影響的;
?。ㄎ澹┰诠ぷ髦杏忻黠@傾向或歧視現象的;
(六)不能按規定回答或拒絕解答綠色建筑管理工作中有關問題的咨詢或質疑的;
(七)惡意索取不合理評審酬勞,或以其他不正當方式謀取額外酬勞。
第十八條專家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直接取消其擔任專家庫專家的資格,調整出專家庫,自取消之日起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入庫:
?。ㄒ唬┡撟骷衮_取專家資格的;
(二)違反國家有關廉潔自律規定,收受有關單位或個人財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ㄈ┡c其他專家相互串通,違背公平、公正原則,影響和干預評審工作的;
(四)違反執業規范或職業道德,故意損害有關單位正當權益的;
(五)違反有關規定向外界透露有關評審認定或咨詢情況及其他信息,給事件結果帶來實質性影響的;
?。┰u審認定或咨詢意見嚴重違反建設管理有關規定的;
(七)專家在一年內發生三次以上不良行為記錄的。
第十九條對調整出專家庫有異議的專家,可以書面形式向湛江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提出復核申請。湛江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應當自收到復核申請之日起20工作日內完成復核。
第二十條專家在專業技術服務工作中因違法違規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涉嫌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由湛江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3年8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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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關于綠色建筑專家管理辦法》政策解讀.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