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鱷魚人工繁育與利用管理暫行辦法》解讀
近年來,我省鱷魚養殖規模不斷擴大,在促進產業發展的同時也帶來一定的安全隱患。為進一步規范我省鱷魚人工繁育利用管理,消除安全隱患,促進鱷魚產業健康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等法律法規,以及《農業農村部辦公廳關于加強鱷魚繁育利用管理工作的通知》(農辦漁〔2023〕35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省實際,我廳印發了《廣東省鱷魚人工繁育與利用管理暫行辦法》(粵農農規〔2024〕15號 )(以下簡稱《暫行辦法》)?!稌盒修k法》明確了制定本辦法的目的、適用范圍,對鱷魚的人工繁育、出售購買利用、監督管理與法律責任等方面作出了明確規定。
一、制定背景
《暫行辦法》的制定,是我省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和農業農村部漁業漁政管理局關于加強鱷魚繁育利用管理工作要求的具體行動。一是規范管理的要求。國家林業和草原局、農業農村部2021年第3號公告調整公布了新的《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明確鱷目所有種由原來的林業和漁業主管部門交叉管理調整為由漁業主管部門單獨管理。隨著鱷魚管理職能和管理名錄的調整,規范管理,消除安全隱患迫在眉睫,有必要制定鱷魚人工繁育和利用的管理制度。二是漁業主管部門辦理行政許可的要求?!吨腥A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對人工繁育野生動物的場所、設施、技術、衛生健康條件等做出規定,但漁業主管部門在辦理行政許可審批中缺少量化指標,審批標準不統一,因此需要制定細化、量化的管理制度。三是消除公共安全隱患的要求。2023年9月和2024年5月,我省茂名市茂南區“廣東漁豐鱷魚養殖專業合作社”養殖場和中山市大瀚農場因受洪水沖擊,養殖場圍墻坍塌,鱷魚逃逸。這兩次事故雖未造成人員傷亡,卻危及公共安全,敲響了鱷魚養殖安全問題的警鐘,進一步凸顯制定鱷魚安全風險管控措施的必要性和緊迫性。
二、制定依據
《暫行辦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水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水生野生動物利用特許辦法》《廣東省野生動物保護管理條例》《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關于印發安全生產治本攻堅三年行動方案(2024-2026年)的通知》(安委〔2024〕2號)、《農業農村部辦公廳關于加強鱷魚繁育利用管理工作的通知》(農辦漁〔2023〕35號)、《農業農村部漁業漁政管理局關于印發<2024年水產綠色健康養殖技術推廣“五大行動”實施方案>的通知》(農漁養函〔2024〕20號)等法律法規和政策文件制定。
三、目標任務
通過制定細化、量化、可操作性強的政策措施,加強行業管理和指導,規范我省鱷魚人工繁育利用管理,消除安全隱患,促進鱷魚產業健康可持續發展。
四、主要內容
《暫行辦法》共五章35條,主要包括總則、人工繁育管理、出售購買利用管理、監督管理與法律責任、附則等內容。
(一)總則。主要包括《暫行辦法》制定的目的、依據、適用范圍、實施主體等內容。
(二)人工繁育管理。主要包括四個方面的內容:一是行政許可辦理的流程,實行專家評審制度,嚴把準入門檻,實行風險控制、動態管理的管理機制。二是對養殖場的硬件設施作出規定,對選址、面積、設施和設備等提出量化要求,筑牢安全基礎。三是對養殖技術和衛生健康的要求,包括養殖技術力量、用水用藥、飼料、養殖密度、尾水處理、環境衛生等內容,要求按相關標準執行。四是建立健全安全防范措施,包括應急預案、防疫管理、養殖檔案管理等風險防范管理要求。
(三)出售、購買、利用管理。主要包括五個方面的內容:一是標識管理制度,根據農業農村部的要求,人工繁育的鱷魚人工種群實行標識管理。二是對動物園、海洋館、水族館等展示展演場館利用鱷魚進行科普展示作出規定。三是明確“兩個”禁止,即禁止餐飲、娛樂場所非法向公眾展示活體鱷魚;禁止單位和個人非法出售、購買、利用活體鱷魚。四是對活體鱷魚離開養殖場進入流通運輸環節作出規定,包括包裝的方式、加掛標識牌、建立銷售臺帳等。五是強調進入批發零售市場的活體鱷魚如需屠宰或存放,需嚴格按照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四)監督管理與法律責任。主要是明確市、縣(區)級漁業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責任,以及鱷魚繁育利用單位和個人的安全管理責任和法律責任。
(五)附則。明確違反《暫行辦法》的執法機構,解釋主體和實施時間。
五、特別說明
(一)關于行政許可辦理的規定?!稌盒修k法》第五條規定:從事鱷魚人工繁育活動的單位或個人,應向所在市、縣(區)漁業主管部門申請辦理《水生野生動物人工繁育許可證》(以下簡稱《人工繁育證》)。地級以上市漁業主管部門在做出行政許可決定前,應組織由農業農村部瀕危水生野生動植物種科學委員會爬行動物專家牽頭的專家組對行政許可申請進行評估,評估不通過的,不得核發《人工繁育證》?!稌盒修k法》第四、六條分別明確了行政許可辦理的機構和材料方面的要求。
許可證到期后重新組織專家評審,目的是對鱷魚養殖場的養殖品種、數量、安保措施等方面進行安全評估,發現問題,及時整改。根據各地提出的意見,為提高行政許可辦理的效率和降低管理成本,《暫行辦法》規定受理續期申請的地級市漁業主管部門可根據實際情況決定是否需要組織專家評審。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人工繁育證》有效期為兩年,應在許可證到期前三十日提出換證申請。地級以上市漁業主管部門可根據實際情況按本辦法第五條或第六條規定程序進行審批。
(二)關于鱷魚養殖場選址的規定。兩次鱷魚逃逸事件表明,鱷魚養殖場選址靠近河流和民居,萬一發生鱷魚逃逸會危及公共安全,引起社會恐慌,且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財力進行捕抓。因此,科學、合理選擇養殖位置十分重要。據有關資料顯示,鱷魚在水中的移動速度為每小時32-40公里,在陸地上移動速度為0.54-15.66公里。可見,鱷魚在水中的移動速度要比在陸地上的移動速度快得多。因此,鱷魚養殖場選址必須遠離河流、湖泊和水庫,這樣可以有效避免逃逸鱷魚在較短時間進入到自然水系中,從而降低抓捕逃逸鱷魚的難度和工作量。設置至少3公里的距離限制,是考慮到逃逸鱷魚在非水體條件下移動3公里可能需要數小時,使養殖場技術人員和應急響應人員可以在逃逸鱷魚未到達居民區或自然水系之前將其抓捕,降低鱷魚逃逸事件帶來的不良影響,為應急響應提供了時間保障。根據專家提供的科研數據和建議,《暫行辦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鱷魚養殖場選址必須遠離居民區、河流、湖泊、水庫等,最少保持3公里以上距離。但由于歷史原因,我省目前大部分已辦理《人工繁育證》的養殖場都不符合這一要求,考慮到養殖戶在養殖設施方面投入了大量的資金,為維護社會和諧穩定,使我省鱷魚養殖平穩過渡,促進鱷魚產業持續發展,根據規范性文件不得溯及既往的原則,第七條第八項規定:本辦法實施前已經取得《人工繁育證》的養殖場,應加強和完善養殖設施設備,確保安全和規范生產。未經批準,不得擴大養殖面積和規模。
(三)關于防逃逸設施設備的規定。鱷魚養殖企業對《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中有關養殖場內外圍墻的高度、建筑材料、養殖池硬底化的規定提出了不同意見。根據問卷調查和現場調研掌握的情況和數據,《暫行辦法》第七條第三項規定:鱷魚養殖池的圍墻或圍欄頂部距離內側地面的高度應不低于 2 米;育苗池的圍墻或圍欄頂部距離內側地面的高度應不低于1米。鱷魚養殖區或養殖場應設置高度不低于2米的外圍墻,外圍墻與養殖池圍墻或圍欄之間的距離不小于 2 米;外圍墻應為堅固牢靠的磚或鋼筋混凝土墻體,頂部加裝鐵絲刺網和監控攝像頭,監控范圍應對圍墻兩側至少2米范圍全覆蓋、無死角,在外圍墻和養殖場及養殖區入口醒目位置設警示標志。這些量化指標,主要是根據我省的實際情況和鱷魚的生活習性來設置的。養殖池的圍墻或圍欄高度不低于2米,可有效防止鱷魚逃逸。我省臺風、暴雨、洪澇災害頻發,設置高度不低于2米的堅固牢靠的磚或鋼筋混凝土外圍墻可有效應對自然災害。雖然現在建筑行業新型建材層出不窮,但磚或鋼筋混凝土墻體仍然是目前建筑行業使用得最普遍并經過安全評估的建筑規范。為防止外部人員誤入養殖場,要求外圍墻頂部加裝鐵絲刺網和監控攝像頭,醒目位置設警示標志。
第七條第四項規定:新建鱷魚養殖池應采用水泥進行硬底化,原有鱷魚養殖場根據實際情況完善硬底化建設。鱷魚養殖池進行硬底化建設,是預防鱷魚在泥塘鉆洞逃逸的措施。但由于歷史原因,一些已經辦理《人工繁育證》的養殖場用地性質不允許硬底化,只能根據實際情況進行整改,但新建的養殖場要按照新標準進行建設。
(四)關于健康養殖的規定?!稌盒修k法》第八、九、十、十二、 十三、十七等條款對鱷魚養殖水質、飼料、養殖密度、尾水處理、衛生防疫、漁藥使用、檔案管理等作出明確規定,按相關標準執行。
(五)關于鱷魚銷售管理的規定。在鱷魚養殖行業中需要平衡經濟利益、消費者偏好和公共安全等多方面的關系。由于我省大部分已經辦理《人工繁育證》的鱷魚養殖場缺乏專業的屠宰設備和技術人員,建設屠宰車間需要申請用地指標等原因,因此大部分養殖場不具備在場內屠宰鱷魚的條件。根據我省的實際情況,在做好安全措施的前提下允許養殖企業進行活體鱷魚銷售?!稌盒修k法》第十九條規定:已實施標識管理的鱷魚人工種群,出售時按規定申領活體或制品標識。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酒樓、飯店等餐飲場所購買帶活體標識的鱷魚,應履行安全管理責任,在安全的區域內存放和屠宰,并在標識激活的有效期內銷售。第二十二條規定:活體鱷魚在離開養殖場進入流通運輸環節前,必須對四肢和嘴巴進行捆綁,對眼睛進行蒙蔽,并將其裝在特制的木箱或鐵籠內進行運輸;離開養殖場前每條活體鱷魚要加掛已激活的標識牌,以備運輸途中相關部門查驗。第二十三條規定:進入批發零售市場的活體鱷魚如需屠宰或存放,需嚴格按照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并接受監督檢查。
(六)關于鱷魚展示展演的規定。目前,我省一些鱷魚養殖企業借三產融合之名將養殖、餐飲、娛樂混為一談,這種營銷模式存在極大安全隱患,媒體曾報道餐飲企業用來招攬食客的鱷魚發生逃逸的事件。為此,《暫行辦法》將鱷魚養殖企業與動物園、海洋館、水族館等向公眾展示展演的單位作了明確的劃分,鱷魚養殖企業在沒有辦理相關行政許可前,不能從事展示展演活動。第十六條規定:鱷魚養殖場不得面向公眾開展鱷魚展示展演及存在安全風險的相關休閑娛樂、餐飲活動。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餐飲、娛樂場所向公眾展示活體鱷魚,參照本辦法第三條第二款和本款第二項管理。
動物園、海洋館、水族館等需要開展展示展演活動的單位,必需符合第三條第二款規定:動物園、海洋館、水族館等場館利用鱷魚進行科普展示,應按照農業農村部的管理規定執行;以及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動物園、海洋館、水族館等展示展演場館在未獲得《人工繁育證》前,不得從事鱷魚馴養繁育、科普展示等活動。
(七)關于禁止將鱷魚作為寵物飼養的規定。針對個別單位或個人法律法規意識淡薄,存在將鱷魚作為寵物飼養,之后又隨意丟棄或放生的問題,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禁止單位或個人非法出售、購買、利用活體鱷魚。
(八)關于安全制度建設的規定。《暫行辦法》第十四、十五條強調鱷魚養殖場主(或法人)為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要求制定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值班巡查制度,制定防逃逸應急預案,加強安全教育和安全操作培訓,確保安全生產。
(九)關于監督管理和法律責任的規定。《暫行辦法》第四章第二十四至第二十八條明確了各級漁業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責任。第二十九至三十一條明確了繁育、利用鱷魚的單位和個人違反法律法規所承擔的法律責任。因管理不善導致鱷魚逃逸,需承擔經濟和法律方面的責任,第三十一條規定:從事鱷魚繁育利用的單位或個人要落實安全責任,對履行安全責任不到位導致鱷魚逃逸,以及因隨意放生、丟棄等行為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害或者危害生態系統的,依法責令限期捕回并依法處罰;逾期不捕回的由縣級以上漁業漁政主管部門代為捕回或采取降低影響措施,所需費用由被責令限期捕回者承擔;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實施時間
《廣東省鱷魚人工繁育與利用管理暫行辦法》自2025年1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三年。
相關文件:廣東省農業農村廳關于印發廣東省鱷魚人工繁育與利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