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涉漁“三無”船舶處置工作規程(試行)》政策解讀
為進一步規范涉漁“三無”船舶處置,維護海上交通安全和漁業生產正常秩序,近日,省農業農村廳與省海洋綜合執法總隊、省公安廳、省財政廳、省交通運輸廳、省市場監管局、廣東海事局聯合制定了《廣東省涉漁“三無”船舶處置工作規程(試行)》(粵農農規〔2024〕6號)(以下簡稱《規程》)。
一、制定背景
一是貫徹落實《廣東省進一步規范市場秩序 凈化營商環境工作方案》(粵辦函〔2021〕277號)關于治理“三無”船舶工作要求,深入開展涉漁“三無”船舶清理整治工作,進一步規范涉漁“三無”船舶處置。
二是當前涉漁“三無”船舶處置存在認定難、看管難、拆解難等“三難”問題,各地開展“三無”船舶聯合認定機制不健全,扣押、拆解等經費保障不到位,為快捷高效處置涉漁“三無”船舶,降低行政執法成本,提高行政執法效能,迫切需要制定相關規范,確保涉漁“三無”船舶處置合法化、規范化,有力打擊漁業違法違規行為,維護漁業生產良好秩序。
二、制定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漁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對清理、取締“三無”船舶通告的批復》(國函〔1994〕111號)、《海關總署 公安部 交通運輸部 農業農村部 中國海警局關于印發<“三無”船舶聯合認定辦法>的通知》(署緝發〔2021〕88號)、《財政部關于印發<罰沒財物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稅〔2020〕54號)等。
三、主要內容
(一)涉漁“三無”船舶的認定。一是直接認定。在查獲從事漁業捕撈活動以及為漁業捕撈生產提供服務的“三無”船舶;從事水產養殖生產的“三無”船舶;查獲時未實施漁業生產作業,但船上有漁業捕撈工具和漁獲物的“三無”船舶,以及其他依法可以認定為涉漁“三無”船舶的情形時,相關執法機構可直接認定為涉漁“三無”船舶進行查處,調查取證后實施行政處罰,無需聯合認定。二是聯合認定。各地成立由農業農村、海洋綜合執法、公安、交通運輸、海事等部門組成的涉漁“三無”船舶聯合認定小組,根據需要開展涉漁“三無”船舶聯合認定工作。
(二)涉漁“三無”船舶的調查處理。執法機構查獲涉漁“三無”船舶應當及時立案查處。一是明確有關強制措施,對海上執法時查獲從事漁業捕撈活動的“三無”船舶,可以依法先暫時扣押漁具或者船舶;對在漁港或漁港水域查獲的“三無”船舶,可以依法責令其在指定地點停放或者禁止其離港。二是對無法查明當事人的,可以按規定公告招領或者公告送達執法文書,公告期限為三十日。
(三)涉漁“三無”船舶的保管處置。一是處置方式。明確涉漁“三無”船舶處置可采取拍賣、拆解、銷毀等方式;確實無法處置的,可由同級政府公物倉指導進行處置,并報同級財政部門備案。二是處置程序。經殘值評估后分類操作,無殘值的,自行組織銷毀或委托有資質的拆解廠進行拆解;對于有殘值的涉漁“三無”船舶,公開拍賣或委托有資質的拆解廠進行拆解。三是明確執法機構對涉漁“三無”船舶保管負主體責任。
(四)涉漁“三無”船舶處置的監督聯檢。一是對拆解過程進行監督,防止拆船過程造成環境污染;二是建立聯席會議制度,通報情況、研判風險形勢,開展督導檢查,保障涉漁“三無”船舶處置工作及時高效。
四、實施時間
《規程》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相關文件:廣東省農業農村廳等七部門關于印發《廣東省涉漁“三無”船舶處置工作規程(試行)》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