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發《發揮立法引領推動作用 以制度建設促企業高質量發展——<廣東省現代企業制度建設促進條例>解讀》
企業是推動中國式現代化、培育新質生產力的重要載體。習近平總書記高度重視中國特色現代企業制度建設工作,強調必須著眼于發揮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優勢,加強黨的領導,完善公司治理,推動企業建立健全產權清晰、權責明確、政企分開、管理科學的現代企業制度,培育更多世界一流企業。黨的二十大報告提出“完善中國特色現代企業制度,弘揚企業家精神,加快建設世界一流企業”。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中共中央關于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進中國式現代化的決定》提出“完善中國特色現代企業制度,弘揚企業家精神,支持和引導各類企業提高資源要素利用效率和經營管理水平、履行社會責任,加快建設更多世界一流企業”。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重要講話重要指示精神,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二十屆三中全會戰略部署,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完善中國特色現代企業制度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及省委工作要求,省人大常委會于2025年10月11日審議通過了《廣東省現代企業制度建設促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將于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條例》是全國首部聚焦促進現代企業制度建設的地方性法規,在落實《意見》的基礎上,結合廣東實際,立足“提信心、促更好發展”和“防風險、促規范安全”,對規范治理結構、明確管理制度、引導激勵創新、強化風險防范等作出規定。
明確工作要求和職責分工,強化機制保障
制定《條例》的目的是支持和引導企業提高資源要素利用效率和經營管理水平、履行社會責任,以制度建設促進企業高質量發展。為此,首先在第二條明確我省在中國特色現代企業制度建設促進工作中的總體要求是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貫徹落實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尊重企業經營主體地位,以產權清晰、權責明確、政企分開、管理科學為基礎,根據企業規模、發展階段、所有制性質等分類施策,推動完善公司治理,保護企業、股東、合伙人、投資人、職工和債權人等的合法權益,培育更具活力、韌性和競爭力的現代企業。其次,在第三條明確政府和部門職責,力求健全體制機制保障。政府職責方面,提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落實促進中國特色現代企業制度建設的有關工作部署,協調解決工作中遇到的重大問題。部門職責方面,主要明確總體統籌、國有企業和民營企業工作相對應的主責部門,其中,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做好促進中國特色現代企業制度建設具體工作的統籌落實;代表本級人民政府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部門負責做好推動國有企業完善中國特色現代企業制度有關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工作部門負責做好鼓勵民營企業建立完善中國特色現代企業制度有關工作。
引導完善產權和組織制度,為企業發展強本固基
產權是企業建立運營的基礎,現代企業產權制度是公司治理的基礎。《條例》落實《意見》關于“尊重企業獨立法人財產權”的要求,在第六條規定,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引導企業根據行業特點、發展階段和功能定位等,形成歸屬清晰、結構合理、流轉順暢的企業產權制度。
公司制是現代企業制度的主要載體,公司治理結構是現代企業制度中最重要的組織架構。《條例》落實《意見》關于“分類施策”的精神,將有關部署進行立法轉化,推動在本省貫徹落實。一是對《意見》中“完善國有企業公司治理”等要求,在第八條規定,國有企業應當完善權責法定、權責透明、協調運轉、有效制衡的公司治理機制,規范決策、執行、監督等各環節要求。在第十條規定,國有企業應當制定重大決策事項、重要人事任免事項、重大項目安排事項、大額資金運作事項清單,明確具體標準、決策規則和程序,并與一般性經營事項明確區分。從具體工作層面,將國有企業“三重一大”事項清單的做法予以固化提升。二是對《意見》中“支持民營企業優化法人治理結構”等要求,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在民營企業座談會上強調的“在治理結構上,民營企業同國有企業一樣,也要勇于自我革命,積極優化和調整”,在第八條規定,鼓勵民營企業根據實際情況依法采取公司、合伙企業等多種組織形式。支持和引導民營企業完善治理結構和管理制度,規范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行為,強化內部監督,健全風險防范機制。三是對國有企業和民營企業的共性問題,在第九條規定,設立公司應當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強化公司章程在公司治理中的基礎作用,規范公司運作和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權責。公司章程應當依照法定程序修改。同時,結合廣東現代企業制度建設實踐中的經驗做法,在第十條規定,鼓勵企業通過制定權責清單、授權清單和議事規則等,明確組織機構、有關人員的權責事項和工作程序。
引導支持完善管理制度,為企業發展強筋健骨
現代企業制度特征之一就是“管理科學”,管理科學就是要把改革與企業管理有機結合起來,在政企分開、產權清晰、權責明確的同時,加強企業內部管理,形成一系列科學的管理制度。因此,《條例》首先強調保障企業的經營主體地位,在第十四條規定,企業依法享有經營自主權。對依法由企業自主決策的各類事項,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干預。其次,從強化戰略、財務、廉潔、風險、科學民主、人力資源管理等方面對提升企業科學管理水平作出規定,如:第十五條規定,鼓勵企業立足發展目標科學制定發展戰略和規劃,完善發展戰略研究、實施、評價、調整機制;第十七條規定,支持和引導企業建立健全與企業性質、規模、經營活動相適應的內部審計制度,對人力、資金、物資和基建、采購、銷售等重點部門、重點環節、重點人員實施財務審核、檢查、審計,加強廉潔風險防控,提升依法合規經營管理水平,及時預防、發現、治理經營中違法違規等問題;第十八條規定,引導企業加強內部風險防控和風險預警,建立健全資金管理、物資采購、對外擔保、投融資決策、質量控制、標準化治理、知識產權保護、數據安全等重點環節的管理制度機制,提高風險防控能力。相關規定都是針對企業在發展實踐中遇到的關鍵問題,引導規范企業行為,保障企業行穩致遠、持續發展。
同時,企業是科技和產業結合的重要力量,是促進新質生產力蓬勃發展的重要主體,支持企業創新也是本項立法的重點之一。健全企業激勵創新制度,推動企業發展方式從規模速度型向質量效益型轉變,是釋放企業作為創新主體活力的重要手段,也是中國特色現代企業制度的重要內容。因此,《條例》結合廣東實際,對企業參與現代化產業體系建設規定“鼓勵企業發揮在技術創新中的主體作用,構建以企業為主導的產學研用協同創新體系,推動人工智能等科技創新與產業創新融合發展,支持企業參與傳統產業轉型升級、新興產業和未來產業培育發展,助力現代化產業體系建設”,對企業的數字化轉型明確“建立數字化轉型引導機制,支持企業應用互聯網、云計算、大數據、人工智能等現代技術手段,依法進行數字化、智能化改造和數據要素積累,提高生產流程、質量控制、供應鏈管理、市場營銷等各環節效率,加大智能化產品、服務的供給”,著力發揮立法的引領和推動作用,鼓勵支持企業參與創新、實現創新,從制度優化層面獲取創新驅動力和持續力。
引導企業承擔社會責任,促進共享發展成果
企業在追求經濟效益的同時,也應兼顧社會責任和員工利益,建立兼顧公平與效率的分配制度,促進社會公平正義。《條例》第二十七條明確了社會責任的落實機制,“引導企業將社會責任理念融入生產經營全過程,結合行業、領域特點等明確企業社會責任重點內容,推動經濟責任和社會責任有機融合”,“支持企業參與綠色發展、鄉村全面振興、社會公益、文化傳承等活動,公布社會責任報告”,通過制度設計引導企業在社會責任相關方面發揮表率作用,將企業發展與社會公益結合,為社會穩定和經濟可持續發展奠定堅實基礎。
同時,企業家既是公司的主要經營管理者,也是推動企業創新進步發展的主要貢獻者。參照國家關于“企業家精神”的相關規定,《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培育和弘揚企業家精神,引導企業家樹立正確義利觀,增強愛國情懷、主人翁意識,勇于創新、誠信守法、承擔社會責任,拓寬國際視野,敢闖敢干,不斷激發創新活力和創造潛能。同時,第二十九條對樹立企業家先進典型,按照規定表彰優秀企業家,營造尊重企業家的社會氛圍作出規定,以更好地鼓勵引導企業家發揮主觀能動性。
優化政府服務和監管,營造良好政務環境
一是加強合法權益保護。對此,《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營經濟促進法》等法律法規已有相關規定,《條例》主要對行政執法行為、拖欠賬款等重點關注問題予以回應。在第三十二條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規范涉企監管執法行為,應當建立健全行政執法違法行為投訴舉報處理機制,健全涉企收費長效監管和拖欠企業賬款清償長效機制,依法處理侵犯企業和企業經營者合法權益的行為。
二是優化涉企服務。第三十三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優化惠企政策制定、發布、受理、審核、兌現等全流程服務,建立健全涉企支持政策直達快享和免予申報、直接享受機制。同時,為企業完善人才制度、國際化經營提供支持和服務,如:第三十四條規定,建立健全以創新能力、質量、實效、貢獻為導向的人才評價體系,健全企業與高等學校、科研院所人才雙向交流機制,完善產教融合、校企合作激勵政策等。第三十五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完善企業國際化經營的公共服務,支持和引導企業依法合規開展投資經營等活動,為企業識別和規避境外投資風險、維護合法權益提供幫助。
三是優化綜合監管和實施包容審慎監管。第三十六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企業經營的跨部門綜合監管,優化綜合查一次制度和“雙隨機、一公開”抽查制度,推動監管信息互通共享;實施信用分級分類監管,探索建立風險隱患監測、預警、處理機制;對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等實行包容審慎監管。
構建符合時代要求的中國特色現代企業制度,既是國家發展之需,也是企業發展的必經之路。廣東通過地方立法,提振企業發展信心,以制度賦能提升企業管理水平和市場競爭力;提示防范各類風險,支持企業將制度優勢轉變為競爭優勢、創新優勢和發展優勢,必將為廣東深化改革、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提供堅實制度支撐和有力法治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