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市屬國有企業(資產)轉讓、租賃、擔保管理辦法及解讀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市屬國有企業資產轉讓、租賃、擔保等交易行為,加強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提高國有資產整體運營效益,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國務院國資委、財政部令第 32 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市屬國有企業資產轉讓、租賃,是指湛江市市屬國有及國有控股、國有實際控制企業(不包括金融企業、類金融企業,以下簡稱企業)對占有、使用中國有資產的全部或部分占有權、使用權或經營權,以轉讓、租賃等方式進行處置的行為。本辦法所稱土地是指出讓土地,國有劃撥土地按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市屬國有企業資產處置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遵循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符合國家、省、市產業結構調整規劃;
(三)優化配置國有資產、壯大國有經濟;
(四)公平、公正、公開、規范有序、集中交易。
第四條 企業資產轉讓、租賃應采取公開方式,若采取非公開協議方式的,需滿足以下條件:
(一)資產轉讓。市屬國有全資、國有控股企業、國有實際控制企業之間及其下屬國有全資企業、國有控股企業、國有實際控制企業之間或特定行業的資產轉讓確需非公開轉讓的。
(二)資產租賃。
1.涉及國計民生、公益性、文物保護等特殊要求的資產租賃,可能危及公共安全、影響公共衛生和社會秩序等,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資產租賃;
2.市屬國有全資、國有控股企業、國有實際控制企業之間及其下屬國有全資企業、國有控股企業、國有實際控制企業之間的資產租賃;
3.用于各級黨政機關、事業單位辦公的資產租賃;
4.經市政府或國資監管機構批準的特殊資產租賃。
第五條 企業下列資產轉讓、租賃交易,必須按照相關文件要求進入產權交易機構進行交易:
(一)國有企業房屋、廠房等建筑物轉讓,土地轉讓,賬面凈值超過100萬元的機器設備等資產轉讓;
(二)企業產權(股權)轉讓;
(三)市政設施項目經營權或專營權轉讓;
(四)國有資產整體租賃,土地租賃;
(五)資產賬面凈值超過 200 萬元的房屋、機器設備等資產租賃。
第六條 企業資產的轉讓、租賃必須履行有關審批手續。具體審批權限如下:
(一)資產總額50億元(含)以上的企業,轉讓資產評估價值在500萬元(含)以下、租賃資產賬面凈值在1000萬元(含)以下由企業審批;轉讓資產評估價值在500萬元至2000萬元(含)、租賃資產賬面凈值在1000萬元至2000萬元(含)的,報國資監管機構審批;轉讓資產評估價值、租賃資產賬面凈值在2000萬元以上的,企業申報,由國資監管機構審核后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二)資產總額50億元以下的企業,轉讓資產評估價值在200萬元(含)以下、租賃資產賬面凈值在500萬元(含)以下由企業審批;轉讓資產評估價值在200萬元至2000萬元(含)、租賃資產賬面凈值在500萬元至2000萬元(含)的,報國資監管機構審批;轉讓資產評估價值、租賃資產賬面凈值在2000萬元以上的,企業申報,由國資監管機構審核后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三)土地租賃面積在2000平方米(含)以下的由企業審批;面積2000平方米以上的由企業報國資監管機構審批。
(四)土地出讓后初次轉讓、土地分割轉讓,處理方案報批前企業須報市自然資源局審核同意。
第七條 資產租賃的租賃期限不超過5年。超過上述規定年限的,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第八條 企業在轉讓、租賃資產時,應履行以下程序:
(一)企業處置國有資產前,應組織專門人員進行可行性研究,制訂處置方案,按企業內部決策程序研究決定。處置金額超過該企業資產總額50%以上的,應充分聽取職代會意見,在企業內公示處置方案10個工作日,并報國資監管機構審批。
(二)企業轉讓、租賃國有資產,必須經合法、獨立的評估機構評估,評估結果應按規定履行備案或核準手續。掛牌底價應以評估結果作為定價基礎。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單宗資產出租,可由企業通過以下相應方式確定出租底價:
1.出租資產面積在300平方米(含)以下的(適用于不動產),依據政府職能部門出臺的房屋租賃市場指導價作為定價基礎;
2.出租資產賬面原值在100萬元以內或賬面凈值在50萬元以內的,可根據政府指導價及供求情況、類似功能、用途參照物的市場出租價格作為定價基礎。
(三)按規定可以不進入產權交易機構轉讓、租賃的資產,企業可以自行組織公開招租。企業根據實際情況通過公開競價、擇優選擇的原則確定受讓方或承租方。交易信息須全部在產權交易機構信息平臺掛網規范發布,公告時間不得少于10個工作日。資產的受讓方或承租方確定后,企業應當在合同簽訂前在本企業內部對資產轉讓、出租等相關信息進行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并接受企業職工監督。
(四)轉讓、租賃資產的企業應當與受讓方、承租方簽訂規范的交易、租賃合同,并正確履行合同規定的權利和義務。
(五)資產租賃續約和轉租。企業資產租賃到期后,應重新招租。原承租人要求續租的,應當在租期屆滿前2個月提出書面申請,在招租時可享同等條件下的優先承租權。失信的承租人,不得續租。資產出租后,承租人不得擅自轉租。
第九條 企業不得向自然人、外部非法人單位、境外企業提供借款和為其提供擔保。企業原則上不得向無權屬關系的法人單位、企業和組織提供借款和為其提供擔保。企業向符合條件的所屬境內各級全資子企業按規定提供借款和為其提供擔保的,由企業按程序自行審批。向符合條件的所屬境內各級控股、參股子企業按規定提供借款和為其提供擔保的,應以出資比例為限,由企業按程序先行審核后,再報國資監管機構審批。
第十條 企業作為資產交易行為的責任主體,主要履行以下職責: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履行對下屬企業的監管責任;制定本企業資產轉讓、租賃管理制度,建立“制定方案、決策審批、實施交易、日常管理、風險防控、監督檢查、責任追究”的交易管理流程并落實;組織實施、督導、檢查本企業資產規范交易工作;按權限審批本企業的資產交易事項;接受市紀委監委、本企業監事會及其他內設監督機構和職工的監督。國資監管機構是所出資企業資產交易的監管主體,主要履行以下職責:引導市屬企業加強資源整合,發揮協同效益;指導、督促市屬企業建立健全資產交易管理制度;市屬企業重大資產轉讓、租賃項目的審核;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和市屬企業相關管理制度所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一條 企業不得通過化整為零,調整轉讓、租賃資產的賬面值,連續短期租賃等方式規避本辦法規定的資產評估、進場掛牌、報批等程序。
第十二條 企業應結合本辦法,制定本企業資產轉讓、租賃、擔保等行為的內部管理制度,明確責任部門、管理權限、決策程序、工作流程、檔案管理等,并報國資監管機構備案。
第十三條 企業相關責任人在資產轉讓、租賃、擔保交易過程中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及有關管理制度,以權謀私、濫用職權、玩忽職守,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有關部門應及時查實,按照《湛江市市屬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實施辦法(試行)》等有關法律、法規做出相應的處罰。涉嫌違紀的,移交紀委監委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四條 對于法人治理結構完善、內控制度健全的國有控股公司的資產轉讓、租賃、擔保,市國資委在其權限內可授權企業股東會(董事會)審批。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市國資委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市人民政府 2015 年印發的《湛江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湛江市市屬國有企業(資產)轉讓租賃擔保管理辦法的通知》(湛府〔2015〕14號)同時廢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