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工業和信息化局關于省級先進制造業發展專項資金(普惠性制造業投資獎勵)管理實施細則》政策解讀
按照《廣東省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粵府令第277號)、《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行政規范性文件監督管理工作的意見》的要求,我局針對《湛江市落實省級先進制造業發展專項資金(普惠性制造業投資獎勵)管理實施細則》制定有關事宜作出說明如下:
一、制定文件的背景
2021年3月,省政府為進一步發揮制造業投資推動工業經濟增長的牽引帶動作用,加快先進制造業項目投資建設,促進戰略性支柱產業集群和戰略性新興產業集群高質量發展,省政府印發了《廣東省加快先進制造業項目投資建設若干政策措施》(粵府〔2021〕21號)。2022年6月,省工信廳聯合省財政廳印發《廣東省先進制造業發展專項資金(普惠性制造業投資獎勵)管理實施細則(修訂本)的通知》(粵工信技改函〔2022〕7號),并要求各地市制定地市資金管理實施細則。
二、法律政策依據
1.《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東省加快先進制造業項目投資建設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粵府〔2021〕21號)。
2.《廣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廣東省財政廳印發廣東省先進制造業發展專項資金(普惠性制造業投資獎勵)管理實施細則(修訂本)的通知》(粵工信技改函〔2022〕7號)。
三、主要內容說明
(一)所要解決的主要問題說明
本細則主要針對我市工業投資和工業發展形勢及面臨的困難,為積極引導和促進先進制造業項目投資建設,切實促進戰略性支柱產業集群和戰略性新興產業集群高質量發展。
(二)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說明
經組織有關單位共同論證,認為本細則必要性、合法性、可行性均具備,預期效果良好,建議盡早上報決策實施。
(三)文件確立主要制度,涉及權利義務內容說明
主要制度:文件確立了我市落實省級先進制造業發展專項資金(普惠性制造業投資獎勵)管理實施細則。
創新內容:文件第四章有關投資獎勵資金支持方式和標準的規定。
(四)文件實施日期說明
文件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載明有效期至2027年6月18日。《廣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廣東省財政廳印發廣東省先進制造業發展專項資金(普惠性制造業投資獎勵)管理實施細則(修訂本)的通知》(粵工信技改函〔2022〕7號)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其發布日是2022年6月18日,有效期5年,因此我市的實施細則順延5年。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東省加快先進制造業項目投資建設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粵府〔2021〕21號)、《廣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廣東省財政廳印發廣東省先進制造業發展專項資金(普惠性制造業投資獎勵)管理實施細則(修訂本)的通知》(粵工信技改函〔2022〕7號)等規定,為規范本市省級先進制造業發展專項資金(普惠性制造業投資獎勵)管理,制定本實施細則。
說明:本條規定實施細則制定的依據。根據省文件要求,通過制定實施細則,細化省級資金所支持項目的使用范圍。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普惠性制造業投資獎勵資金(以下簡稱“投資獎勵資金”),是指省財政根據符合條件的制造業項目投資建設情況,按規定對地市政府予以事后獎勵的專項資金。投資獎勵資金由市政府按規定用途統籌用于支持制造業項目引進建設,引進項目時簽訂的相關協議落實情況與投資獎勵資金申報、使用管理和績效不予掛鉤。
說明:本條對實施細則中普惠性制造業投資獎勵資金進行定義。
第三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投資獎勵資金測算項目(以下簡稱“測算項目”)是指市政府在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間新引進或在建項目總投資5億元以上,經評審后用于測算投資獎勵資金符合條件的制造業項目。投資獎勵資金支持項目(以下簡稱“支持項目”)是指按照投資獎勵資金使用范圍經市政府評審遴選予以支持的項目。測算項目僅用于測算投資獎勵資金額度,不等同于支持項目;支持項目須符合投資獎勵資金使用范圍,從測算項目中評審遴選產生。
說明:本條對實施細則中獎勵資金測算項目和獎勵資金支持項目進行定義。
第四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新增實際固定資產投資是指符合條件的測算項目在規定時限內完成的符合固定資產投資統計范圍并經市政府審核確定的實際固定資產投資額。
說明:本條對實施細則中新增實際固定資產投資進行定義。
第五條 投資獎勵資金申報和使用管理應遵循依法依規、公平公正、突出重點、科學分配、績效導向、規范管理的原則。
說明:本條明確投資獎勵資金申報和使用管理的原則。
第二章職責要求
第六條 市工業和信息化局作為投資獎勵資金的市級業務主管部門,負責做好本市投資獎勵資金測算項目申報、固定資產投資額核查、上報等工作;支持項目申報、評審、驗收(完工評價)、入庫、信息公開等工作,按要求開展投資獎勵資金監督檢查、績效評價等有關工作。
第七條 市財政局負責投資獎勵資金預算管理,按規定下達和撥付資金,組織實施財政監督檢查和重點績效評價等工作。
第八條 縣(市、區)政府(管委會)依據測算項目和支持項目的申報通知或指南推薦申報,對推薦項目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加強項目后續管理工作,協助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財政局做好資金管理有關工作。
說明:第6-8條明確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財政局、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的工作職責,主要依據粵工信技改函〔2022〕7號文中對地市的要求及實際工作需要設定。
第三章測算項目獎勵標準和條件
第九條 獎勵標準、方式和期限:省財政對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間總投資5億元以上的制造業項目,按其規定時限內新增實際固定資產投資額不超過 2%的比例核算獎勵資金額度,對地級以上市政府予以事后獎勵。
說明:本條對實施細則中獎勵標準、方式和期限進行明確,依據是粵府〔2021〕21號和粵工信技改函〔2022〕7號中有關規定。
第十條 獎勵條件。測算項目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項目實施地在湛江市行政區域內,并已取得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審批和備案等立項文件。
(二)項目未獲得過省重大制造業項目投資獎勵的支持。
(三)項目在“十四五”期間總投資完成5億元以上。
(四)項目單位近3年內在質量、安全、環保等方面未發生重大事故,不屬于失信被執行人。
說明:本條對實施細則中測算項目的獎勵條件進行明確,依據是粵府〔2021〕21號和粵工信技改函〔2022〕7號中有關規定
第十一條投資獎勵資金實行臺賬管理。項目屬地縣(市、區)政府(管委會)于每年1月10日、7月10日前將投資獎勵資金項目臺賬報送至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財政局。政策實施期滿后根據測算項目在“十四五”期間投資完成情況進行清算,對未按規定完成投資的納入臺賬管理的測算項目所獲得的投資獎勵資金,根據省的規定和要求予以清算收回。
說明:本條規定要求對實施細則中的投資獎勵資金實行臺賬
管理,定期向報送,依據是粵工信技改函〔2022〕7號中第十三條有關規定。
第四章投資獎勵資金支持方式和標準
第十二條 支持范圍:
(一)支持項目經營使用的配套建設。
(二)支持項目新購置設備。
說明:本條規定我市獲得的投資獎勵資金使用范圍,根據粵工信技改函〔2022〕7號第五條規定,圍繞降低用地或生產運營成本、科研投入、產業園發展、配套建設、公共服務平臺、設備獎勵、貸款貼息、人才獎勵、用工或職業技能培訓、“工改工”等使用范圍,選取圍繞配套建設、設備獎勵等2個方向予以支持。同時參考珠三角等地市的先進做法,落實“集中財力辦大事”的原則。
第十三條 支持方式:事后獎補。對支持項目的配套建設和新購置的設備投入進行獎勵,以及市政府明確的其他支持范圍。不得用于已獲得省級財政資金支持過的固定資產。
說明:本條明確投資獎勵資金的支持方式。
第十四條獎勵標準:
(一)支持項目在規定時限內獲得的投資獎勵資金以測算項目在申報期內獲得的獎勵資金為限。
(二)支持項目“十四五”期間最終獲得的獎勵資金總額原則上不超過測算項目在本政策執行期間確認新增實際固定資產投資總額的2%。
說明:本條具體規定投資獎勵資金的獎勵標準。
第五章項目遴選
第十五條 市政府根據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每年的申報通知指定市工業和信息化局牽頭統籌投資獎勵資金的組織實施,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可根據實際情況委托第三方機構評審遴選項目。市工業和信息化局組織評審遴選符合條件的測算項目和支持項目,按規定程序報送市政府,由市政府向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報送投資獎勵資金項目清單和績效目標。
第十六條 市政府圍繞投資獎勵資金使用范圍,結合本地制造業投資建設實際,提前做好組織評審遴選支持項目工作,向省工業和信息化廳上報具體的支持項目清單。
說明:第15-16條明確了項目申報、遴選、上報等工作程序。
第六章績效評價及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 除涉及保密要求或重大敏感事項不予公開的內容外,投資獎勵資金分配、執行和結果等全過程信息按照“誰制定、誰分配、誰使用、誰公開”的原則予以公開。投資獎勵資金實行信息公開。主要內容包括:
(一)投資獎勵資金管理實施細則;
(二)投資獎勵資金項目申報通知或指南;
(三)投資獎勵資金測算項目、支持項目評審結果;
(四)投資獎勵資金分配結果;
(五)投資獎勵資金績效評價結果;
(六)接受、處理投訴情況;
(七)其他按規定應公開的內容。
說明:本條對政務公開的內容進行明確,依據粵工信技改函〔2022〕7號第二十一條有關規定。
第十八條 建立績效評價和監督檢查的管理機制。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負責制定投資獎勵資金績效目標,按規定組織做好績效自評工作,落實績效跟蹤督查、績效評價及整改等工作,負責加強對項目的跟蹤管理,對投資獎勵資金使用管理情況開展監督檢查,自覺接受人大、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檢查,并將績效評價和監督檢查結果作為項目評審規則制定的重要參考依據。市財政局負責按規定做好績效評價有關工作,適時開展財政監督檢查。
說明:本條按照績效評價和監督檢查的要求,明確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和市財政局的職責,依據粵工信技改函〔2022〕7號第二十二條規定。
第十九條 投資獎勵資金管理實行責任追究機制。對專項資金使用管理過程中存在違規行為的單位、個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和《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427號)等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進行嚴肅處理,涉及違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說明:本條對專項資金使用管理過程中存在違規行為處理所依據的法律法規。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條 本細則由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負責解釋,可視有關工作要求或相關評估情況進行調整。
第二十一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6月18日。
說明:第20-21條規定了《實施細則》解釋權和有效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