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維護渡運秩序,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以及《廣東省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辦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活動適用本實施辦法。
第三條 渡口渡船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預防為主、依法管理、方便群眾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本行政區域內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責任制,負責設置和撤銷渡口的審批,并指定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渡口和渡運安全管理工作。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渡口渡船納入區域綜合交通運輸體系,保障渡口渡船安全經費的投入。市、縣級財政應當根據財力情況和實際需要,對經濟欠發達地區渡口渡船更新改造和維護保養工作給予扶持。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確定并公布本行政區域內的義渡、半義渡。
第五條 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渡口渡船更新改造資金的落實,并對渡口渡船更新改造項目的完成情況進行監督,負責組織縣級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年度渡口渡船更新改造計劃。
縣級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在職責范圍內負責渡口和渡運的安全管理,督促落實安全管理責任制。
第六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協調和督促有關部門履行渡口和渡運的安全監管職責。
第七條 公路管理機構在職責范圍內負責公路渡口和渡運的安全管理,督促落實安全管理責任制。
第八條 海事管理機構負責對所轄水域內渡船的水上交通安全實施監督管理,依法查處渡船水上交通違法行為。
第九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鄉鎮渡口渡船的日常安全管理和監督。
村民(居民)委員會應當指定人員協助往來于本村、本居住地區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
第十條 渡口運營人應當依法履行安全渡運的義務,承擔渡運安全生產的主體責任。義渡、半義渡由渡口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承擔渡運安全生產的主體責任。
第十一條 鼓勵義渡、半義渡以外的渡口運營人購買船舶保險,鼓勵乘客購買意外傷害險。
第十二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要將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納入下一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責任制考核。責任制考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各項資金管理落實情況;
(二)渡口安全管理責任制落實情況;
(三)渡口渡船安全隱患整改及督辦情況;
(四)重大渡運管理事項組織協調情況等。
第十三條 在內河水域設置和撤銷渡口,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內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縣級人民政府在審批渡口的設置和撤銷時應當充分考慮安全因素,審批文件應當明確渡運水域范圍、渡運路線、渡運時段、渡口位置等主要內容,并按照政府信息公開管理的有關規定主動公開。審批前應當征求渡口所在地海事管理機構的意見,涉及公路管理職責的,還應當征求公路管理機構的意見。
已設置的渡口,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內容不明確的,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在本辦法實施后一年內予以明確。
渡口運營人應當在渡口明顯位置設置公告牌,標明渡口名稱、渡口區域、渡運路線、渡口守則、渡運安全注意事項以及安全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監督電話等內容。
第十五條 無渡運出行需求的渡口,渡口運營人應當及時申請撤銷。沒有渡口運營人的,渡口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及時申請撤銷。
第十六條 渡口運營人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建立渡口運營安全管理制度;
(二)配備滿足渡口需求的運力;
(三)保證渡船符合渡運水域安全航行的要求;
(四)落實渡運安全生產投入;
(五)保證渡船配備滿足安全開航條件船員(渡工);
(六)加強渡口救生、消防等必要的應急救援設施設備的定期檢查、維護和保養;
(七)對渡口工作人員、渡船船員(渡工)定期開展安全教育培訓。
第十七條 海濱渡口、麻斜渡口、南三渡口、特呈渡口、平樂渡口、東南渡口、硇洲渡口、冬松渡口、和安渡口、北莉渡口、外羅渡口、洋前渡口及日均渡運量超過300人次的渡口,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渡口渡船簽單發航制度,并定期對渡口渡船簽單發航制度的實施情況進行檢查。
渡口運營人應當嚴格執行渡船簽單發航制度,真實準確地記錄乘員數量及核查人、車、畜積載和開航條件等內容,并隨船保留備查。
第十八條 裝載危險貨物的車輛過渡時,車輛駕駛員或者押運人員應當向渡口運營人主動告知所裝載危險貨物的種類和危害特征,以及需要采取的安全措施。
渡船載運裝載危險貨物車輛,應當檢查車輛是否持有與運輸的危險貨物類別、項別或者品名相符的《道路運輸證》。車輛所載貨物應當與船舶適裝證書相符。渡船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危險貨物積載隔離。
渡船不得同時渡運旅客和危險貨物。渡船載運裝載危險貨物的車輛時,除船員以外,隨車人員總數不得超過12人。
嚴禁任何人隱瞞、偽裝、偷運各種危險品、污染危害性貨物過渡。
渡船不得運輸法律、法規以及交通運輸部規定禁止運輸的貨物,不得載運裝載有危險貨物而未持有相應《道路運輸證》的車輛。
第十九條 渡口應當配備渡口工作人員。渡口工作人員應當履行下列渡運安全管理職責:
(一)定期檢查、維護和保養渡口安全設施;
(二)指揮乘客、車輛有序上下渡船,清點、記錄乘客、車輛數量,維護渡運秩序;
(三)參與渡運事故應急處置工作。
日均渡運量300人次以下的渡口,渡船船員、渡工經培訓后可以承擔渡口工作人員職責。
第二十條 渡口運營人應當建立停渡工作制度。遇有洪水或者大風、大霧、暴雨等惡劣天氣危及渡運安全時,渡口應當暫停渡運,并及時向公眾發布停渡通告。
渡口運營人因本條第一款以外的原因暫停渡運的,應當報告縣級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海事管理機構并發布停渡通告。
第二十一條 渡口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編制本行政區域內渡口渡船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定期組織演練。
日均渡運量超過300人次的渡口及載客定額超過12人的渡船,應當編制渡口渡船安全應急預案,每月至少組織一次船岸應急演習。
日均渡運量300人次以下的渡口及載客定額12人以下的渡船,應當制定應急措施,每季度至少組織一次演練。
第二十二條 乘客過渡,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聽從渡口工作人員、渡船船員(渡工)指揮,依次上下船,騎自行車者須下車推行。
(二)渡船未停穩或者已開航時,不得上下渡船;渡船乘客滿額時,不得強行登船。
(三)渡船因惡劣天氣停渡或者因故不能按時開航時,不得強迫船員(渡工)開航。
(四)不得攜帶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等危險物品搭乘渡船。
第二十三條 對于節假日、集市(會)、學生放學放假或者特殊原因可能導致的渡運高峰時段,渡口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渡口運營人應當加強現場渡運秩序的維護,必要時應采取在渡口設置緩沖區或臨時上下船通道、閘口等有效疏導措施,并安排專門人員到現場維護渡運秩序。
第二十四條 渡口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及其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渡口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制定渡口渡運安全檢查制度,并組織落實,在監督檢查中發現渡口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責令立即消除安全隱患或者限期整改。
第二十五條 海事管理機構發現渡船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應當責令立即消除安全隱患或者限期整改,并及時通報當地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
第二十六條 加快推進渡口渡船管理信息化建設,運用視頻監控等先進技術實施渡運安全管理和監督檢查。
第二十七條 本實施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渡口,是指不持有港口經營許可證,設在沿海水域和江河、湖泊、水庫等內河水域兩岸專供渡船渡運人員、車輛、貨物的場所和設施,包括渡運所需的碼頭、水域及為渡運服務的其他設施。
(二)渡船,是指往返于渡口之間,按照核定的航線渡運人員、車輛和貨物的船舶。
(三)義渡,是指不收取乘客費用,免費提供渡運服務的渡口渡船。
(四)半義渡,是指收取乘客部分費用,但渡運收入低于渡運成本的渡口渡船。
(五)渡口運營人,是指負責渡口營運和安全管理的經營人或者管理人。
本實施辦法所稱的“以下”,包括本數。
第二十八條 本實施辦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下載: 湛江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實施辦法.pdf
附件下載: 湛江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實施辦法.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