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既有住宅增設電梯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了適應社會經濟發展,完善既有住宅的使用功能,提高宜居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廣東省電梯使用安全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本省有關既有住宅增設電梯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湛江市城市規劃區域內既有住宅增設電梯的規劃建設活動。
本辦法所稱既有住宅,是指具有合法權屬證明或者合法報批手續,已建成投入使用的無電梯住宅。
第三條 既有住宅增設電梯應當遵循自主協商、社區協調、節約空間、適應環境、規范管理的則。
第四條 堅持黨對既有住宅增設電梯工作的領導。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城市更新、應急管理、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既有住宅增設電梯的審批、管理工作。
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轄區內既有住宅增設電梯工作的指導和協調。
居民委員會、原房改售房單位或者業主委員會等應當對既有住宅增設電梯工作予以配合和協助。
第五條 既有住宅增設電梯應當經本棟或者本單元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增設電梯需占用業主專有部分的,還應當征得該專有部分的業主同意。
業主之間發生爭議的,同意增設電梯的業主應當進行溝通、協調。對因增設電梯影響住宅釆光、通風的業主,可以通過協商給予適當補償。
分單元增設電梯不影響本棟其他單元房屋結構安全的,本條第一款所指總面積和總人數按照增設電梯單元的房屋獨立計算。
第六條 增設電梯應當滿足現行法律法規、安全技術規范以及標準的規定;其設計方案應當同時滿足有關建筑設計、結構安全和消防安全等規范、標準的要求,具體要求如下:
(一)電梯井占地尺寸不超過三米乘以三米;
(二)新增連廊的凈寬不超過兩米(與電梯井等寬相連的連廊除外);
(三)新增連廊的設置長度滿足必要使用要求,不得過長;
(四)電梯井需占用現狀通道的,應當確保剩余的通道寬度(可通過改造方式實現)不小于一點五米(供人行和非機動車通行)或者四米(供機動車通行);
(五)增設電梯的井道建筑物應當滿足救援人員無阻礙到達電梯門平臺的要求。
第七條 同意增設電梯的業主為增設電梯的主體,應當依照本辦法規定提出增設電梯申請,或者委托有關單位、個人辦理增設電梯審批手續,并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由建設單位承擔的義務。
第八條 既有住宅增設電梯所需要的資金,可以按照以下方式籌集:
(一)根據所在樓層等因素,由業主按照一定的分攤比例共同出資,分攤比例由共同出資的業主協商約定;
(二)屬于房改房的,可以申請使用單位住房維修基金;
(三)申請使用房屋所有權人名下的住房公積金、專項維修資金;
(四)原產權單位或者原房改售房單位(不包括財政撥款的預算單位)出資;
(五)社會投資等其他合法資金來源。
按照前款第一項由業主協商約定分攤比例共同出資的,同意增設電梯的業主應當就各自出資額、維護和養護分攤等事項達成書面協議。業主可以參考以下分攤比例約定出資額、維護和養護費用的分攤:以第三層為參數1、第二層為0.5、第一層為0,從第四層開始每增加一個樓層提高0.1個系數,即第四層1.1、第五層1.2、第六層1.3,依此類推;同一樓層各戶的出資比例可以按照業主專有部分占該層建筑總面積的比例確定。
第九條 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應當提交以下資料:
(一)申請表;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文件;
(三)專有部分占本棟或者本單元建筑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增設電梯,以及同意所送審建筑設計方案的書面意見,并附有同意增設電梯業主的產權證明材料;
(四)使用土地的有關證明文件;
(五)具有相應資質的建筑設計單位出具的建筑設計方案圖紙一式兩份(含繪制在五百分之一現狀地圖上的總平面圖、各樓層平面圖、各向立面圖、剖面圖)。
第十條 既有住宅增設電梯,已經預留電梯井的,不需要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沒有預留電梯井的,應當向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既有住宅增設電梯應當經過專有部分業主充分協商,申請人依照本辦法規定提交申請材料和建筑設計方案,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對建筑設計方案進行審查;
(二)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審定建筑設計方案后,應當在擬增設電梯的工程現場和相關網站同時進行批前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十個工作日;
(三)批前公示結束后,無爭議或者經協調妥善處理爭議的,申請人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向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申請領取增設電梯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并在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有效期內動工建設。
既有住宅增設電梯項目不需要辦理規劃選址、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供地審批手續。
第十一條 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認為申請事項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關系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和利害關系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在規定期限內提出聽證申請的,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舉行聽證并根據聽證筆錄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第十二條 申請人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建筑方案設計、施工圖設計、施工圖設計審查、施工和監理,并依法履行增設電梯項目的質量和安全責任。
建筑面積在四百平方米以上(含四百平方米)的增設電梯項目,應當向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申請領取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并辦理消防備案手續。
建筑面積在四百平方米以下的增設電梯項目,不需要辦理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但是應當到屬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辦理建設信息登記手續。
第十三條 增設電梯建設工程竣工后,申請人應當向相關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手續。
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電梯安裝前,施工單位應當到屬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理施工告知。施工告知后,施工單位應當向有資質的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申報監督檢驗。電梯經監督檢驗合格,辦理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后,電梯工程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四條 增設電梯竣工驗收合格后六個月內,申請人應當向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報送有關竣工驗收資料。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將竣工驗收資料交由城建檔案館歸檔。
申請人報送竣工驗收資料后,可以向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申請二萬元增設電梯補助資金。
第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增設電梯的,依照有關查處違法建設的法律法規處理。
對已經獲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并依法辦理有關施工手續的既有住宅增設電梯建設工程,相關業主應當提供必要的施工便利,不得阻撓、破壞施工。
對阻撓、破壞施工等違反治安管理秩序的行為,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六條 各縣(市)既有住宅增設電梯的規劃建設活動,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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