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知識產權宣傳周系列(十三)‖湛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湛江市中級人民法院聯合發布知識產權行政與司法保護案例
為深入貫徹落實知識產權強國戰略,彰顯知識產權嚴格保護司法導向,充分發揮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領作用,現湛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湛江市中級人民法院聯合發布一批知識產權行政與司法保護案例。案例涵蓋商標侵權、地理標志保護,馳名商標跨類保護等多個領域,通過以案釋法,展現了湛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湛江法院有力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強化知識產權全鏈條保護、持續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的新作為、新成效。
一、黃某某、馬某1、馬某2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案
——明知假冒仍倉儲引流,雇傭他人電商售假全鏈條獲刑
基本案情
黃某某從2024年8月初開始,明知“阿杰”銷售假冒“金九”“美心”“廣州酒家”“半島”等注冊商標的月餅,仍接受“阿杰”的雇傭,負責聯系某物流倉庫存放上述假冒注冊商標的月餅,并整理訂單。后黃某某向“阿杰”購進上述月餅自行銷售,還雇傭馬某1和馬某2在“閑魚”等電商平臺進行引流、銷售。經統計,黃某某銷售金額為1253102元,馬某1、馬某2的銷售金額為658311元。法院以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分別判處黃某某、馬某1、馬某2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至三年六個月不等,判處罰金合計十七萬元。
典型意義
行為人明知他人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仍接受雇傭參與倉儲、訂單整理等環節,后又自行購進并銷售該假冒商品,并雇傭他人在電商平臺進行引流銷售的,構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其中,行為人的銷售金額及被雇用人員的銷售金額均應計入犯罪數額,依法予以懲處。
二、梁某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案
——筑牢農村市場監管防線,貨值并計懲罰牟利僥幸
基本案情
2021年12月至2023年3月期間,梁某某為牟取非法利益,采購假冒飄柔牌、海飛絲牌、潘婷牌、沙宣牌、清揚牌、力士牌洗發水,以及假冒力士牌、舒膚佳牌沐浴露,銷售至部分鄉鎮、農村的小超市、副食店。截至2023年3月22日,梁某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洗發水、沐浴露共計77014元,非法獲利約30000 元,尚未銷售的假冒洗發水、沐浴露價值為175666元。法院以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對梁某某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典型意義
本案對凈化農村消費市場、筑牢基層監管防線、維護農村群眾權益具有重要示范價值,明確了即使是農村小型經營場所,以牟取非法利益為目的,采購并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洗發水、沐浴露等日化用品,其行為已構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同時已售與未售商品的貨值金額應當合并計算定罪處罰。
三、廣東農墾紅江農場有限公司與湛江市某鮮果商行等侵害商標權糾紛系列案
——“紅江橙”地理標志遭批量仿冒,法院?“首案示范+類案調解”模式促成59案圓滿化解
基本案情
“廉江紅橙”是國家地理標志產品,享譽全國,“紅江橙”系廉江紅橙中的知名優良品種。廣東農墾紅江農場有限公司系“紅江橙”商標的權利人,發現轄區內多家水果商行、超市未經許可,在普通橙子包裝上突出使用“紅江橙”標識,易使消費者對產品來源產生混淆誤認,遂批量起訴59家商戶,請求判令停止侵權、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維權費用,涉案總額172萬元。法院受理后,考慮到被告均為小微經營主體,逕行判決易激化矛盾、影響民生。承辦法官實地走訪商戶,摸清經營規模、銷售渠道與實際困難,組織集中溝通,釋明商標侵權法律后果,引導原告摒棄“高額索賠”思維,兼顧品牌維權與市場主體生存。法院創新“首案示范+類案批量”調解模式,選取代表性商戶先行調解,確立差異化賠償標準,再以示范方案推進全案化解,最終促成全部59家被告與原告達成和解,實現案結事了、定分止爭。
典型意義
本案系涉國家地理標志產品“廉江紅橙”的批量商標侵權糾紛。法院創新“示范引領、批量化解”機制,既依法保護地理標志品牌價值,又充分考量小商戶生存發展,實現法律效果、社會效果與產業效果統一。
四、A公司訴陳某、B公司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馳名商標強保護,規制惡意攀附“喜茶”品牌行為
基本案情
A公司系“喜茶”注冊商標權人。陳某注冊“喜滿茶”商標,B公司在門店招牌、包裝、線上推廣中突出使用“喜滿茶”標識,并登記為企業名稱。A公司遂訴至法院,請求認定馳名商標、停止侵權、變更企業名稱并賠償損失。
裁判理由
法院審理認為,“喜茶”商標經過長期使用、廣泛宣傳、全國及海外市場布局,擁有巨大市場份額與極高知名度,認定“喜茶”商標為馳名商標;“喜滿茶”完整包含“喜茶”文字,呼叫、含義高度近似,公眾易產生混淆,侵害A公司注冊商標專用權;B公司將“喜滿茶”登記為企業字號,未對在先馳名商標履行合理避讓義務,構成不正當競爭;陳某為侵權行為提供便利并主導實施。據此,判令陳某、B公司停止侵害“喜茶”商標權,連帶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維權開支,B公司變更企業名稱且新名稱不得含有“喜茶”或近似字樣。雙方均未上訴,判決已生效。
典型意義
本案嚴格遵循馳名商標按需認定、個案認定、強化保護原則,嚴厲打擊“傍名牌、搭便車”等侵權行為。裁判明確,將他人馳名商標核心文字嵌入標識并登記為企業字號,構成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本案有力維護品牌權利人合法權益,規范市場競爭秩序,彰顯法院從嚴保護知識產權、規制惡意混淆行為的司法導向。
五、袁隆平科技公司訴某隆平公司、歐某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保護知名姓名與字號,禁止攀附“隆平”品牌搭便車
基本案情
袁隆平農業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第6441351號“隆平”注冊商標。該公司發現某隆平公司將“隆平”登記為企業字號,成立某隆平公司。袁隆平科技公司遂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停止侵權、變更企業名稱并賠償損失。
裁判理由
法院審理認為,“隆平”二字與袁隆平院士姓名直接對應,經袁隆平科技公司長期使用已成為具有較高影響力的企業字號,受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某隆平公司與袁隆平科技公司同屬農業相關領域,擅自使用“隆平”作為企業字號,主觀上具有攀附故意,易導致公眾混淆誤認,構成不正當競爭。某隆平公司股東歐某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個人財產,應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據此判令某隆平公司停止侵權并變更企業名稱,不得含有“隆平”字樣;某隆平公司與歐某連帶賠償袁隆平科技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維權費用。
典型意義
本案明確經登記的企業名稱不能對抗在先合法權利,即使工商核準登記,若擅自使用他人具有較高知名度的姓名、字號,仍構成不正當競爭。裁判進一步強調,與名人姓名高度關聯的品牌字號,應給予更強司法保護。同時明確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應承擔財產獨立舉證責任,對規范企業登記、引導誠信經營、保護民族知名品牌具有重要示范價值。
六、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訴孫某侵害注冊商標專用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售賣VIP共享賬號破壞會員付費模式,構成不正當競爭
基本案情
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系“天眼查”產品運營方,為第17028373號“天眼查”商標權利人,其通過會員付費模式提供企業信息查詢服務,用戶協議明確禁止賬號出租、售賣、共享,該約定系大數據行業普遍遵循的商業規則。孫某在淘寶開設店鋪,銷售“天眼查VIP共享”等商品,以低價共享賬號形式,使他人無需付費即可使用天眼查付費功能。
裁判理由
法院認為,孫某通過共享賬號破壞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會員運營模式與盈利體系,造成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會員收入受損,違背誠實信用原則及行業商業道德,擾亂市場競爭秩序,損害消費者權益,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規定的不正當競爭,根據天眼查產品的知名度、孫某的過錯程度等情況綜合認定,判決孫某停止侵權及向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賠償2萬元。
典型意義
大數據信息服務行業中,平臺通過會員付費模式提供增值服務,并約定會員賬號僅限本人使用,系普遍遵循的商業規則。被告以銷售“VIP共享”賬號的方式,破壞原告會員運營體系,攫取本應屬于原告的交易機會與會員收入,違背誠實信用原則和公認商業道德,擾亂市場競爭秩序,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
七、武漢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訴湛江市某酒店有限公司侵害注冊商標專用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生效判決后持續侵權產生新事實,權利人可再次起訴
基本案情
案外人深圳市某酒店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系“丹楓白露”商標專用權人,經其持續在酒店服務業中使用,前述商標及與之同名的企業名稱積累相當市場聲譽。湛江市某酒店有限公司作為在后成立的同業經營者,擅自使用“楓丹白露”標識開展經營,案外人為此向深圳中院起訴,該案歷經一、二審及再審,認定被告前述行為容易致使相關公眾誤認被告提供的服務來源于案外人,構成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據此判決被告停止侵權及賠償50萬元。被告在前案判決生效后仍使用“楓丹白露”標識經營,原告武漢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經案外人授權將該持續侵權行為訴至法院。
裁判理由
法院認為,被告在前案判決生效后未停止侵權,既對原告及案外人的商標權益造成新的損害,亦使得被告獲取新的侵權利益,產生新的侵權事實。原告所提訴訟與前訴糾紛所涉主體、訴訟請求之間形成本質區別,不屬于重復起訴。法院考慮被告持續侵權的形式及過錯等情況,判決被告停止侵權及賠償11萬元。
典型意義
擅自使用與他人具有一定影響的企業名稱及商標相似的標識開展同業經營,構成不正當競爭及商標侵權。若經生效判決認定,行為人仍不停止前述侵權行為,權利人可就該持續侵權行為再次起訴。
八、廉江市XX電器有限公司侵犯“電熱水壺”外觀設計專利權重復侵權案
——行政裁決后再次生產銷售,重復侵權列入失信名單并處罰款
請求人廣東XX電器有限公司是名稱為“電熱水壺(YD-1830)”、專利號為ZL202230460283.3的外觀設計專利權人。請求人發現廉江市XX電器有限公司(被請求人)生產銷售的電熱水壺產品涉嫌侵權,遂于2025年初提出處理請求。
廉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經審理,于2025年6月19日作出行政裁決,認定被請求人構成專利侵權,責令其立即停止生產、銷售侵權產品。裁決送達后,被請求人簽收但未實際履行。2025年8月,請求人發現被請求人仍在持續生產侵權產品,遂再次請求處理。經執法部門現場檢查,在被請求人倉庫內查獲涉案侵權電熱水壺約420臺。經核實,這些產品均為初次行政裁決作出后生產的,屬于新的違法行為。
鑒于被請求人在行政裁決生效后,拒不履行并實施新的侵權行為,構成重復侵權,廉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作出如下處理:一、依據《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將被請求人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二、依據《廣東省專利條例》關于重復侵權的罰則,對被請求人的新的侵權行為處以罰款。
本案中,廉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被請求人的第二次重復侵權行為,即重復、惡意侵權法予以嚴厲懲處,不僅有效維護了專利權人的合法權益,更傳遞了嚴格保護知識產權的鮮明態度,為創新型企業的發展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
九、湛江市霞山區XX建筑材料廠生產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案
——膩子粉“德高XX”完整含注冊商標,混淆來源構成侵權
2025年7月8日,霞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根據XX(廣州)建材有限公司的舉報,依法示證對湛江市霞山區XX建筑材料廠(當事人)進行檢查。執法人員現場檢查發現當事人的員工正在生產膩子粉,經營場所內有“德高XXTM”“德高XTM”等標識的膩子粉共計700包。上述膩子粉經XX(廣州)建材有限公司授權人現場鑒定,均不是XX(廣州)建材有限公司生產的產品,涉嫌侵犯其公司的第258846XXX號商標專用權。
經查,當事人生產銷售的膩子粉外包裝標注的“德高XXTM”或“德高XTM”標識完整包含了XX(廣州)建材有限公司在先具有較高知名度和顯著性較強的第258846XXX號注冊商標“德高”,“德高XXTM”和“德高XTM”并未形成與上述注冊商標相區分的新含義。普通消費者在選購建材時,通常以“德高”作為核心記憶點,對后綴差異的辨識度較低,“德高XXTM”和“德高XTM”以“德高”為起首,結合德高知名度,相關公眾易將“德高XXTM”和“德高XTM”視為德高品牌的系列產品,易使相關公眾認為屬于系列商標而對商品的來源產生混淆。
當事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的有關規定,構成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的違法行為。霞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責令當事人停止生產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并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十、廉江市XX服飾有限責任公司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案
——網售假冒“中國之隊”球服,追根溯源移交外地查處
2025年2月18日,湛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收到省局轉發線索,反映廉江市XX服飾有限責任公司(當事人)銷售侵犯中國足球協會“中國之隊圖形(注冊號110356772)”商標專用權產品。
經查,當事人從2023年11月起在淘寶天貓《XXX旗艦店》店鋪開始銷售印有“中國之隊圖形”的18-25款中國隊足球服,當事人是在網店上接到訂單后再從廣州天河新佰佳廣州XX體育用品有限公司購進足球服套裝服飾進行銷售,現場無庫存侵權球衣,其中標有“中國之隊圖形”足球服套裝691套,違法經營額為:35932.00元,違法所得11056.00元。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三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湛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決定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處罰如下:1.罰款20000.00元;2.沒收違法所得11056.00元。
此外,對于案件中涉及的賣家廣州XX體育用品有限公司,由于該公司在廣州市不屬于湛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管轄,湛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已將案件線索移交廣州市白云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處理。
(來源:湛江市中級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