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知識產權局專利侵權糾紛案件行政裁決書
案號:粵湛市監知保裁字〔2023〕4號
請求人:廣東農墾紅江農場有限公司
住所:廉江市青平鎮紅江農場
委托代理人:陳良杰 廣東農墾紅江農場有限公司銷售部經理
被請求人:湛江市霞山區佳合煙糖副食品商行
經營者:鄭桂鳳
經營場所:湛江市霞山區民治路136號嘉美廣場商鋪69-70號
案由:“包裝盒(紅江橙)”(專利號:ZL2019 3 0032981.1)外觀設計專利侵權糾紛
請求人就其“包裝盒(紅江橙)”外觀設計專利(專利號:ZL2019 3 0032981.1)與被請求人的侵權糾紛,向本局提出處理請求。本局于2023年02月06日立案后,依照《專利行政執法辦法》第十三條組成合議組,并于2023年04月21日進行了口頭審理,請求人代理人陳良杰到庭參加了口頭審理。被請求人經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參加口頭審理。本局依法缺席審理,現本案已審結。
請求人向本局提出請求:1、立即停止實施侵害請求人的包裝盒(紅江橙)的外觀專利權的行為(專利號:ZL 2019 3 0032981.1),包括立即停止銷售侵權產品;立即銷毀庫存侵權產品及相關侵權標識;
事實與理由:在2022廉江家電博覽會暨紅橙文化節期間以及在春節期間,在湛江市霞山區佳合副食品商行商行以及拼多多網站,發現該商行正在銷售侵權產品,其俯視圖、仰視圖底色為白色,主視圖、后視圖、左視圖、右視圖為橙色,落入了授權專利的保護范圍。
紅江橙曾被評為“國宴佳果”和“中國名牌農產品”,被請求人擅自銷售與請求人外觀設計專利基本相同的侵權產品,侵犯了請求人的外觀設計專利權,嚴重損害了請求人的商業信譽,給請求人造成重大損失,依法應承擔侵權責任。
被請求人不參加口頭審理,亦未提交任何書面答辯意見。
本局經審理查明:請求人于2019年01月22日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了名為“包裝盒(紅江橙)”的外觀專利,專利號為ZL 2019 3 0032981.1,并于2019年06月18日授權公告。2022年4月20日獲得國家知識產權局的《外觀專利權評價報告》,結論為:“全部外觀設計未發現存在不符合專利條件的缺陷”。
2023年02月05日,請求人向本局提交《專利侵權糾紛案件調查取證請求書》,向本局申請調查被請求人銷售和庫存涉訴侵權產品的情況。2023年02月08日,本局依申請對被請求人的涉訴產品的經營情況進行了調查。調查情況如下:在湛江市霞山區佳合副食品商行擺放有一款涉訴包裝盒,其俯視圖、仰視圖底色為白色,主視圖、后視圖、左視圖、右視圖為橙色。俯視圖有“國宴佳果、紅江橙、綠色食品、-紅江農場”字樣。經營者鄭桂鳳反映銷售了5箱,每箱裝有橙子10斤,每斤10元,余下2個空箱。鄭桂鳳反映上述產品有合法來源。
在口頭審理時,合議組組織對被訴產品是否落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進行對比分析。請求人認為:根據被訴侵權產品與授權外觀設計專利特征對比,很顯然,屬于近似,因此,被訴侵權產品落入了涉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
另查明,被請求人湛江市霞山區佳合副食品商行,成立于2008年042月18日;經營者:鄭桂鳳;經營場所:湛江市霞山區民治路136號嘉美廣場商鋪69-70號;經營范圍:批發兼零售:預包裝食品、乳制品(含嬰兒配方乳粉);煙草制品(按許可證許可范圍和有效期限內經營)、水果、茶葉、散裝食品、農副產品、海味制品、酒(按許可證許可的范圍及有效期內經營)(凡涉及專項規定需持專批證書方可經營)(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外,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以上事實,有請求人提交的外觀設計專利、外觀設計專利權評價報告和本局依申請調查的證據以及口審記錄予以證實。
本局認為,請求人系專利號ZL2019 3 0032981.1和名稱為“包裝盒(紅江橙)”的外觀設計專利權人,該專利現處有效期內,請求人的外觀設計專利權受法律保護。他人未經原告許可,不得為經營目的制造、銷售、許諾銷售其專利產品。
本局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一、被訴侵權產品是否落入授權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二、被請求人是否實施了制造、銷售、許諾銷售被訴侵權產品的行為;三、關于侵權責任承擔的問題。
一、關于被訴侵權產品是否落入授權外觀設計專利權保護范圍。
《專利法》第六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以表示在圖片或者照片中的該產品的外觀設計為準,簡要說明可以用于解釋圖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該產品的外觀設計。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第九條規定,在與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相同或者相近種類產品上,采用與授權外觀設計相同或者近似的外觀設計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被訴侵權設計落入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外觀設計產品的用途,認定產品種類是否相同或者相近似。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以外觀設計專利產品一般消費者的知識水平和認知能力,判斷外觀設計是否相同或者近似。認定外觀設計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時,應當根據授權外觀設計、被訴侵權設計的設計特征,以外觀設計的整體視覺效果進行綜合判斷;對于主要由技術功能決定的設計特征以及對整體視覺效果不產生影響的產品的材料、內部結構等特征,應當不予考慮。下列情形,通常對外觀設計的整體視覺效果更具有影響:(一)產品正常使用時容易被直接觀察到的部位相對于其他部位;(二)授權外觀設計區別于現有設計的設計特征相對于授權外觀設計的其他設計特征。被訴侵權設計與授權外觀設計在整體視覺效果上無差異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兩者相同;在整體視覺效果上無實質性差異的,應當認定兩者近似。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四條規定,人民法院在認定一般消費者對于外觀設計所具有的知識水平和認知能力時,一般應當考慮被訴侵權行為發生時授權外觀設計所屬相同或者相近種類產品的設計空間。設計空間較大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一般消費者通常不容易注意到不同設計之間的較小區別;設計空間較小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一般消費者通常更容易注意到不同設計之間的較小區別。第十七條規定,對于變化狀態產品的外觀設計專利,被訴侵權設計與變化狀態圖所示各種使用狀態下的外觀設計均相同或者近似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被訴侵權設計落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被訴侵權設計缺少其一種使用狀態下的外觀設計或者與之不相同也不近似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被訴侵權設計未落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
本案授權外觀專利的產品名稱為“包裝盒(紅江橙)”,被請求人的被訴侵權產品也是一種包裝盒(以下簡稱被訴侵權產品),兩者所示產品用途相同,屬于相同種類產品,可以進行相同或近似的外觀設計比對。現將二者進行比較如下:
授權外觀設計專利的外觀設計圖片或者照片包括主視圖、后視圖、左視圖、右視圖、仰視圖、俯視圖、參考圖。將授權外觀設計的上述圖片或者照片與涉案產品的相應的形狀和圖案與對比。
被訴侵權產品與授權外觀設計專利特征對比
通過上述對授權外觀設計和被訴侵權產品的對比,兩者外觀設計中,包裝盒整體外形均為長方形結構,整體色彩俯視圖、仰視圖底色為白色,主視圖、后視圖、左視圖、右視圖底色為橙色。盒面、盒體、盒底各部件的結構布局基本相同,屬于較為常見的慣常形狀設計,而盒面上設有文字、圖案設計是一般消費者較為關注的部分,上述文字與圖案對產品外觀設計的整體視覺效果更具有顯著影響。
授權外觀設計專利請求保護的外觀設計包含色彩。授權專利產品在正常使用時俯視圖更容易為普通消費者直接觀察到。涉案外觀設計產品包裝盒的盒面顯著部位設有“紅江橙”文字+“兩個半橙帶三片綠葉”圖片,盒體整體顏色為橙色,涉案外觀設計與對比產品兩者盒體圖案設計基本相似,所以兩者整體視覺效果實質性相同。兩者之間的主要區別在于:“兩個半橙帶三葉綠葉”圖片略有不同;兩者盒面“紅江橙”文字+“兩個半橙帶三片綠葉”圖片設計、文字、比例、風格特點均無實質差異;上述文字內容、圖片位置的區別在產品正常使用時為不易被察覺到的細微、局部差異,施以一般注意力,其對整體視覺效果不會產生實質性影響,兩者相比整體形狀與圖案視覺效果實質性相同。因此,被訴侵權產品的設計落入涉案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被訴侵權產品為侵權產品。
二、關于被請求人是否實施了制造、銷售、許諾銷售被訴侵權產品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外觀設計專利權被授予后,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外觀設計專利產品。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第十八條規定,許諾銷售是指以做廣告、在商店櫥窗中陳列或者在展銷會上展出等方式作出銷售商品的意思表示。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被請求人制造、許諾銷售了被訴侵權產品。根據請求人申請本局調查的證據,足以認定被請求人實施了銷售被訴侵權產品的行為。
關于侵權責任承擔的問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條規定,侵權行為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廣東省專利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專利行政部門處理專利侵權糾紛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制造、使用、銷售、許諾銷售、進口等侵權行為,責令銷毀侵權產品或者侵權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銷毀制造侵權產品或者使用侵權方法的專用零部件、工具、模具、設備等物品。
被請求人未經請求人許可,擅自銷售被訴侵權產品,侵害了授權外觀設計專利權,故對請求人請求被請求人停止侵權的主張予以支持。被訴侵權產品為包裝盒,鑒于被請求人的銷售模式及流轉情況,合議組認定被請求人沒有庫存侵權產品和侵權標識,故對請求人請求被請求人銷毀庫存侵權產品和庫存侵權標識的訴求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六十五條和《專利行政執法辦法》第十九條的規定,作出裁決如下:
一、被請求人于本裁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停止銷售侵害請求人專利號為ZL2019 3 0032981.1、名稱為“包裝盒(紅江橙)”外觀設計專利權的產品;
二、駁回請求人的其他請求。
當事人如不服本裁決,可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向廣州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期滿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理決定的,本局將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合議組組長 武新建
審理員 黃玉潔
審理員 楊福濤
湛江市知識產權局
2023年5月30日
書記員:李業慧
附: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六十五條 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即侵犯其專利權,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可以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當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處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侵權人期滿不起訴又不停止侵權行為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進行處理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事人的請求,可以就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專利行政執法辦法》第十九條 除達成調解協議或者請求人撤回請求之外,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專利侵權糾紛應當制作處理決定書,寫明以下內容:
(一) 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二) 當事人陳述的事實和理由;
(三) 認定侵權行為是否成立的理由和依據;
(四) 處理決定認定侵權行為成立并需要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的,應當明確寫明責令被請求人立即停止的侵權行為的類型、對象和范圍;認定侵權行為不成立的,應當駁回請求人的請求;
(五) 不服處理決定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處理決定書應當加蓋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的公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