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
湛府〔2016〕57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湛江經濟技術開發區、湛江奮勇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南三島濱海旅游示范區、湛江海東新區管委會,市府直屬各單位:
為順應全市新型城鎮化發展需要,推進農業轉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市民化,根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意見》(國發〔2014〕25號)、《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粵府〔2015〕63號)和《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東省城鎮化發展“十二五”規劃的通知》(粵府辦〔2013〕8號),現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以及省委十一屆三次、四次全會精神,適應推進新型城鎮化發展需要,統籌推進戶籍制度改革和相關經濟社會領域改革,合理引導農業人口有序向城鎮轉移,促進有能力在城鎮穩定就業和生活的農業轉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有序實現市民化,努力實現城鎮基本公共服務常住人口全覆蓋。
(二)基本原則。一是堅持積極穩妥、規范有序。立足基本市情,積極穩妥推進,優先解決存量,有序引導增量,合理引導農業轉移人口落戶城鎮。二是堅持以人為本、尊重群眾意愿。尊重城鄉居民自主定居意愿,依法保障農業轉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權益,不得采取強迫做法辦理落戶。三是堅持因地制宜、區別對待。充分考慮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城市綜合承載能力和提供基本公共服務的能力,實施差別化落戶政策。四是堅持統籌配套、提供基本保障。統籌推進戶籍制度改革和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逐步擴大教育、就業、醫療、養老、住房保障等城鎮基本公共服務覆蓋面。
(三)總體目標。按照“實行差別化落戶政策,有序放開市中心城區落戶限制,全面放開縣級城市和建制鎮落戶限制”總思路,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統一城鄉戶口登記制度,調整戶口遷移政策,全面實施居住證制度,穩步推進義務教育、就業服務、基本養老、基本醫療衛生、住房保障等城鎮基本公共服務覆蓋全部常住人口。到2020年,基本建立與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相適應,以合法穩定住所和合法穩定就業為基本遷移條件,以經常居住地登記戶口為基本形式,城鄉統一、以人為本、科學高效、規范有序的新型戶籍管理制度,有效支撐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依法保障公民權利,努力實現基本公共服務覆蓋全部常住人口,力爭實現全市城鎮化率達到50%以上。
二、有序放開城鎮遷移落戶條件
(四)合理確定市中心城區落戶條件。在市中心城區的赤坎區、霞山區,湛江經濟技術開發區梧闊、樂華、泉莊派出所轄區,坡頭區海東、麻斜派出所轄區,麻章區瑞云派出所轄區內,合法穩定就業滿3年并有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下同),同時按照有關規定參加社會保險滿3年的人員,或在市中心城區取得房屋產權證的人員,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申請登記當地常住戶口。
(五)全面放開縣級市市區和建制鎮落戶限制。在縣級市市區、縣政府駐地鎮和其他建制鎮有合法穩定住所的人員,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申請登記當地常住戶口。
(六)放寬投靠類落戶條件。進一步放開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親屬間相互投靠(夫妻投靠、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投靠)入戶條件,不受婚齡、年齡等條件限制,憑有效證件和證明材料申請辦理戶口遷移手續。
(七)放寬人才落戶條件。具有國家承認的大專(含大專)以上學歷或經地級以上市相關部門認證的中級及以上職稱專業技術人才、技能型人才、特殊專業人才,可以直接在本市申請辦理落戶。落戶地與實際居住地不一致的,可遷移到實際居住地。
三、創新戶籍管理制度
(八)建立城鄉統一的戶口登記制度。在全市范圍內取消農業、非農業以及其他所有戶口性質劃分,統一登記為湛江市居民戶口,實行城鄉戶籍“一元化”登記管理,真實體現戶籍制度的人口登記管理功能。加快建立與統一城鄉戶口登記制度相適應的教育、衛生計生、就業、社會保障、住房、民政、土地及人口統計規劃等社會服務制度,實現戶籍制度改革相關工作緊密結合,整體推進。按照城鄉統一的戶口登記制度,改革完善人口統計制度,取消按戶口性質劃分的農業、非農業戶口統計,按統計上劃分城鄉的規定,建立統計口徑一致的人口統計制度,戶籍在城鎮的統計為城鎮戶籍人口,戶籍在其他區域的統計為非城鎮戶籍人口,準確、客觀地體現戶籍人口城鎮化水平。
(九)健全居住證積分管理制度。以居住證為載體,建立健全與居住年限、參加社會保險年限等條件相掛鉤的基本公共服務機制。突出解決長期在一線和從事艱苦行業人員的入戶問題,妥善化解市區及城鎮入戶存量問題。居住證持有人可通過積分等方式,階梯式享受基本公共教育、基本醫療衛生、就業扶持、住房保障、社會福利、社會救助、公共文化、計劃生育等方面的服務。居住證持有人應當按照權責對等的原則,切實履行服兵役和參加民兵組織以及地方規定的公民義務。積極拓展居住證的社會應用功能,不斷擴大向居住證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務的范圍。
(十)創立社區公共戶口。以公安派出所為單位,在具有歸屬居委會的虛擬地址上,設立社區公共戶口。對在本轄區內租用的保障性住房、其他租賃房屋及尚未確定歸屬居委會、門牌號的固定住所居住,但無法在實際居住地址落戶的遷入人員,可以在社區公共戶口落戶,也允許符合條件的人員向已在本地落戶的親友搭戶,通過多種渠道解決落戶問題。在社區公共戶口落戶的人員與其他城鎮戶籍人口享有同等權益。
(十一)完善人口信息管理制度。依托省級人口信息管理系統,建立以公民身份號碼為唯一標識的人口信息管理系統,將戶籍人口、流動人口全部納入登記管理范圍,定期提供人口統計分析數據,服務政府決策。建立健全戶口遷移、戶口登記管理等管理制度,進一步規范戶籍管理工作,為人口遷移提供高效服務。
四、扎實推進相關配套改革
(十二)積極推進土地和農村產權制度改革。加快推進我市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確權、登記、頒證工作,賦予農民對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權利。現階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收益分配權作為農民進城落戶的條件。將農村土地承包管理納入法制軌道,健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機制,按照依法、自愿、有償的原則,鼓勵進城落戶人員以轉包、出租、入股、轉讓等合法形式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探索建立進城落戶人員自愿退出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宅基地使用權補償機制。推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產權制度改革,加快城中村、城郊村集體經濟股份制、股份合作制改造,完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認定辦法,賦予對落實到戶的集體資產股份占有、收益、有償退出及抵押、擔保、繼承權。研究建立建設用地指標與吸納農業轉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鎮落戶數量相掛鉤的制度。加強信訪和調解工作,積極化解農村土地承包糾紛,進一步理順農村土地關系,維護農村社會穩定。
(十三)加快推進城中村居民市民化。將城中村居民全部納入城鎮戶籍人口登記管理范圍,實現戶口登記上的身份轉化。加快城中村改造,逐步將原村民委員會依法改建為社區居民委員會,將原城中村居民納入社區管理,享有城鎮居民的社會保障和公共服務,使城中村居民有步驟地實現市民化。統籌解決好城中村居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和集體經濟組織分配權的處置問題,保障城中村居民的合法權益。
(十四)積極推動城鄉教育事業均衡協調發展。進一步加大教育投入,切實保障城市新增居民教育權利。完善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統籌城鄉、區域間教育協調發展,實現教師資源合理配置,保障適齡少年兒童平等接受義務教育權利。以提高教育質量為目標,以促進公平為重點,以改革創新為動力,探索建立市區內義務教育階段一定區域內一定數量教師輪崗制度,促進教育資源均等化和教育質量均衡發展。制定出臺鼓勵政策吸引高素質教師到農村任教,促進教育公平,提高師資隊伍整體素質。建立非義務教育多元投入機制,加快發展繼續教育和職業培訓,加強面向農村的職業教育培訓。
(十五)做好社會保險和相關政策的銜接工作。做好進城落戶的農業轉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社會保險轉移接續工作,將其在農村參加的養老保險、醫療保險規范接入城鎮社會保險體系。農業轉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鎮落戶后,按規定參加城鎮養老、醫療保險,做好社會保險登記和轉移劃轉,確保社會保險關系規范轉移接續,按規定享受相關待遇。
(十六)提高城鎮基本公共服務供給能力。完善就業失業登記制度,進城落戶的農業轉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憑《就業創業證》,可按有關規定享受政府補貼的職業指導、職業介紹、職業培訓和就業創業服務。把進城落戶的農業轉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納入城鎮住房保障體系,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可以申請承租、購買保障性住房。加快城鎮基礎設施建設和產業聚集,提高綜合承載力和容納力,吸引農業轉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鎮落戶。不斷擴大城鎮基本公共服務覆蓋面,保障持有居住證的農業轉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享有城鎮社會保障、醫療衛生、就業培訓、住房保障、社會救助、計劃生育等服務。
(十七)加強基本公共服務財力保障。統籌考慮戶籍人口、流動人口的總體規模和基本公共服務增支等客觀因素,建立財政轉移支付同農業轉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市民化掛鉤機制。結合財稅體制改革,合理劃分市以下各級政府事權和支出責任,建立健全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分擔機制,依據農業轉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市民化成本分類,明確政府、企業、個人的支出責任,確保進城落戶的農業轉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公共服務保障到位。農業轉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公共服務由接收地財政負責保障,上級財政在測算轉移支付時作為因素予以考慮。健全縣級基本財力保障機制,提高基層可用財力水平。
五、強力推動工作落實
(十八)加強組織領導。戶籍制度改革是社會管理創新的重要舉措,事關人民群眾切身利益和社會和諧穩定。各級各部門要按照省、市關于新型城鎮化的總體部署,切實落實戶籍制度改革各項政策措施。
(十九)落實工作職責。市公安、發展改革、教育、民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農業、衛生計生、財政、統計等部門要按照職能,制定戶籍制度改革相關配套措施。
(二十)積極做好宣傳引導。各地要通過多種渠道深入宣傳戶籍制度改革的重大意義,準確解讀戶籍制度改革主要內容及相關配套政策。大力宣傳各地在解決農業轉移人口落戶城鎮、保障權益、提供基本公共服務等方面的好經驗、好做法,合理引導社會預期,回應群眾關切,凝聚各方共識,形成改革合力,營造全社會支持改革、理解改革、參與改革的良好氛圍,確保戶籍管理制度改革順利推進。
湛江市人民政府
2016年6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