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責令限期騰退公共租賃住房的決定書
林燕飛公民:
你家庭租住我局管轄位于湛江市霞山區建設路24號5幢1312房的公租房。本機關于2024年4月9日對湛江市取得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資格的入住對象開展核查。經核查發現,你將房屋出借給他人居住。你的行為已違反《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廣東省城鎮住房保障辦法》第三十一條及《湛江市市區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湛府規〔2021〕4號)第三十四條的規定。以上事實有核查視頻證據予以證實。
本機關于2024年9月26日作出《關于責令限期騰退公共租賃住房事先告知書》,告知本機關擬作出的行政決定及你家庭享有的陳述、申辯權利。因你家庭下落不明,本機關于9月30日在單位門戶網站發出公告,至10月30日止已經過三十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的規定,即視為送達。你家庭在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根據《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三十六條,《廣東省城鎮住房保障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五條,《湛江市市區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第五十條的規定及《湛江市市區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第十條第(二)項、第十二條的約定,本機關現對你家庭作出如下決定:
一、自你家庭收到決定書之日起,解除本機關與你簽訂的《湛江市市區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
二、責令你家庭在收到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到湛江市霞山住房保障中心辦理退房手續,將房屋交回湛江市霞山住房保障中心;
三、按規定將你轉借房屋的違法行為記入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檔案。
如你家庭不服本行政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 60日內向湛江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依法向湛江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決定的,本單位將沒收你家庭所交的履約保證金,并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湛江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24年11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