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婚姻登記服務從“全城通辦”提升到“跨省通辦”
為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政府深化“放管服”改革決策部署,進一步深入落實市委、市政府提升“營商環境”的工作部署,市民政婚姻登記部門以人民群眾需求為導向,積極踐行“民政為民、民政愛民”工作理念,“提擋加速”創新服務,自2021年6月1日起,將內地居民結婚登記和離婚登記從“全城通辦”提升為“跨省通辦”。辦理婚姻登記的朋友們請注意如下幾個事項:
一、涉及調整實施的行政法規相關規定
根據《國務院關于同意在部分地區開展內地居民婚姻登記“跨省通辦”試點的批復》、《民政部辦公廳關于開展婚姻登記“跨省通辦”試點工作的通知》要求,我市從2021年6月1日起至2023年5月31日止,實施內地居民結婚登記和離婚登記“跨省通辦”試點工作,我市婚姻登記從4月12日實行的“全城通辦”相應提升為“跨省通辦”,試點內容為內地居民結婚登記、內地居民離婚登記兩個事項。內地居民補領婚姻登記證、婚姻檔案查詢、出具(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以及涉外國人、涉華僑、涉港澳臺居民婚姻登記暫不實施“跨省通辦”。
二、婚姻當事人應注意事項
在試點地區辦理婚姻登記的戶籍人口,辦理方式與試點前完全一致。在試點地區辦理婚姻登記的非戶籍常住人口,除按照《婚姻登記條例》的要求提交身份證、戶口簿等證件外,還需要提交一方當事人在經常居住地的有效居住證,而且必須是雙方當事人親自到現場辦理。
此外,為提高“跨省通辦”的效率,避免人員聚集及當事人來回奔走,建議當事人提前預約。辦理婚姻登記時,如實填寫本人身份信息和婚姻狀況,以免因信息不實被納入婚姻登記領域失信人員名單。廣東省婚姻登記“跨省通辦”預約功能將于5月31日正式上線運行,可通過廣東民政微信公眾號、廣東省婚姻登記網上預約系統(網頁版)、粵省事APP提前預約。
三、婚姻登記“跨省通辦”當事人需提供材料
現行《婚姻登記條例》第五條和第十一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和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戶口簿和身份證。按照試點工作要求,當事人選擇在一方經常居住地申請辦理婚姻登記的,除按照《婚姻登記條例》第五條和第十一條規定當事人需要提交的證件外,還應當提交一方當事人經常居住地的有效居住證。其他應當提供的證明材料,按照現行內地居民結婚、離婚登記規定辦理。當事人一方為現役軍人、一方為非軍人,可以選擇在部隊駐地、入伍前常住戶口所在地或另一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經常居住地申請辦理婚姻登記。
四、“全城通辦”和“跨省通辦”適用范圍的不同之處
“全城通辦”業務受理范圍內地居民之間、內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華僑及外國人的婚姻登記(含補領),現役軍人婚姻登記、非本區域辦理的
婚姻登記檔案查詢和出具《(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業務不實施跨區域辦理。
“跨省通辦”業務受理范圍為內地居民結婚登記、內地居民離婚登記兩個事項。內地居民補領婚姻登記證、非本區域辦理的婚姻檔案查詢、出具(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以及涉外國人、涉華僑、涉港澳臺居民婚姻登記暫不實施“跨省通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