粵將出臺保障房新標準:應建高層或多層500米內有公交站 300米內有幼兒園
近日,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發布《保障性住房建筑規程(征求意見稿)》(下稱《規程》),從規劃布局、配套設施、戶型結構等方面對保障性住房建設進行規定。其中,要求保障性住房應建高層或多層,建筑密度不大于30%,并且居住區場地出入口到達幼兒園的步行距離不大于300米,出入口500米內應設有公共交通站點。
公租房套內面積不宜超50平方米
保障性住房是指由政府主導建設項目全過程,具有完全或部分產權,為城市特定家庭提供的限定建設標準和租金水平、具有政策和保障性的住房。
《規程》明確,保障性住房建設應遵循節約用地、生活便利的原則,符合統一規劃、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綜合開發、配套完善的要求。并特別強調,保障房小區應按高層或多層住宅建設,不得建設低層住宅。
而在規劃選址和用地上,《規程》提出需要符合城市規劃和居住區規劃,避開危險化學品及易燃易爆危險源和自然地質災害場所,避免噪聲污染影響。并按綠色建筑要求滿足居住區的通風、日照、采光和防疫要求,也應根據海綿城市的要求,合理雨水徑流規劃,保持生態平衡。
《規程》也規定,居住用地與建筑控制指標應符合當地政府的有關規定,且容積率不應大于5.0,建筑密度不應大于30%。結構設計上則要求,使用年限不應少于50年,安全等級不應低于二級。
保障性住房戶型也有標準,《規程》提出,保障性住房套內面積可按各地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標準執行,但廉租房套內使用面積不宜超過40平方米,公共租賃住房套內使用面積不宜超過50平方米。
居住區綠地率需達30%以上
《規程》也對保障性住房的諸多配套內容進行規定,其中,要求居住區配套規劃的公共綠地,綠地率應≥30%,并應設置綠地面積10%—15%的體育活動場地,并且在總建筑面積達到10萬平方米及以上的居住小區應設置室外體育設施,人均室外用地面積應不小于0.3平方米。而舊區改建無法滿足時,可采取多點分布以及立體綠化等方式改善居住環境,但綠地率也不應低于25%。
對于出行和教育,《規程》明確,居住區場地人行出入口500米內應設有公共交通站點或配備聯系公共交通站點的專用接駁車,場地出入口到達幼兒園的步行距離不大于300米。
針對停車問題,《規程》也規定,保障房小區應配套設置居民非機動車和機動車的停車場(庫),地上停車位應優先考慮設置多層停車庫或機械式停車設施,地面停車位數量不宜超過住宅總套數的10%。
《規程》也對日常住戶使用提出要求,公共門廳、公共走廊、公共樓梯間、外墻面、屋面等住宅的共用部位,用戶不得自行拆改或占有。承租人不得擅自裝修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確需裝修的,應當取得公共租賃住房的所有權人或其委托的運營單位同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