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安全生產委員會關于印發《湛江市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治理掛牌督辦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市安委會各成員單位:
《湛江市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治理掛牌督辦辦法》業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實施。
附件:湛江市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治理掛牌督辦辦法
湛江市安全生產委員會
2021年7月21日
附件
湛江市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治理
掛牌督辦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以下簡稱重大隱患)治理,推動生產經營單位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防范和遏制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發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廣東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法律法規及《廣東省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辦法》《廣東省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治理掛牌督辦辦法》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重大隱患治理掛牌督辦是指縣級以上安全生產委員會(以下簡稱“安委會”)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本地區、本行業(領域)內危險性較大、治理難度較高、可能造成嚴重后果或較大社會影響的重大隱患治理工作進行重點督促指導,提出明確督辦要求,并下達掛牌督辦文件,督促下級人民政府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落實監管責任,監督責任主體在規定期限內完成重大隱患整改工作,確保重大隱患得到有效治理。
重大隱患的判定與監督管理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及規范性文件等規定執行。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全市范圍內的重大隱患治理掛牌督辦工作。
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行業(領域)制度規范對事故隱患治理掛牌督辦及相關工作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四條 重大隱患治理掛牌督辦遵循屬地管理、行業主管、分級負責原則。
第二章 掛牌督辦程序
第五條 市安委會(報市政府批準,下同)對全市范圍內以下重大隱患治理實施掛牌督辦:
(一)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明確要求掛牌督辦的重大隱患;
(二)已由縣級安委會或市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掛牌督辦但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重大隱患,市安委會根據縣級安委會或市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提請,實施掛牌督辦;
(三)其他需要市安委會掛牌督辦的重大隱患。
第六條 市級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負責指導監督本行業(領域)內重大隱患治理工作,并對以下重大隱患治理實施掛牌督辦:
(一)上級單位明確要求由市級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掛牌督辦的重大隱患;
(二)市安委會認為應當由市級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掛牌督辦的重大隱患,經報市政府同意后,由市級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掛牌督辦;
(三)本行業(領域)內跨縣級行政區域的重大隱患;
(四)已由縣級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掛牌督辦但仍未按要求完成整改,市級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認為需要掛牌督辦的重大隱患;
(五)其他需要市級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掛牌督辦的重大隱患。
第七條 縣級安委會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分別負責本地區、本行業(領域)內重大隱患治理掛牌督辦工作。
第八條 縣級以上安委會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重大隱患實施掛牌督辦,應下達掛牌督辦文件,同時,對符合主動公開條件的,依法依規曝光督辦隱患情況。掛牌督辦文件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重大隱患基本情況,包括但不限于隱患名稱、具體位置、行業類型、涉及的生產經營單位、違反的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等;
(二)督辦具體事項和辦理期限;
(三)掛牌督辦解除的方式、程序;
(四)跟蹤督辦聯系人。
第九條 掛牌督辦分別實行3個月、6個月、12個月限期治理,具體由掛牌督辦單位視情況在掛牌督辦文件中明確。
第十條 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清單按照“誰掛牌、誰報送”原則進行報送。
縣級安委會于每季度結束后3個工作日內向市安委會報送由縣級安委會掛牌督辦的重大隱患,形成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清單。縣級安委會實行零報制度,無論是否掛牌督辦重大隱患均需每季度報送。
縣級以上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于每季度結束后3個工作日內向本級安委會以及上一級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送由本部門掛牌督辦的重大隱患,形成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清單,直至該重大隱患解除掛牌督辦。未掛牌督辦重大隱患的無需報送。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安委會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分別建立由本級安委會、本部門掛牌督辦的重大隱患掛牌督辦臺賬,并及時匯總本級、本行業領域掛牌督辦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清單。
第三章 組織實施
第十二條 被督辦單位收到掛牌督辦文件后,應依據有關規定,組織辦理下列事項:
(一)依法對生產經營單位下達整改指令、強制措施等執法文書;
(二)根據督辦要求制定重大隱患督促治理方案;
(三)加強對生產經營單位監督檢查;
(四)督促生產經營單位在組織開展現狀風險評估的基礎上制定重大隱患治理方案并組織實施;
(五)對因外部因素形成的重大隱患,明確本行政區域內的協調配合單位(部門)及具體責任人;
(六)督促生產經營單位加強對重大隱患的管控,完善與當地人民政府相關應急預案的銜接,提高現場應急處置能力;
(七)對危及公共安全的重大隱患,按規定向社會公告;
(八)督促生產經營單位及時組織對已完成整改的重大隱患進行復查驗收,并依法加強監督和核查;
(九)督促相關單位做好復產驗收工作;
(十)出具核查意見。
第十三條 在重大隱患治理掛牌督辦期間,被督辦單位應當加強與督辦單位的溝通銜接,及時匯報督辦事項進展情況,并在督辦期限內書面向督辦單位報告重大隱患治理完成情況。
第十四條 被督辦單位應建立重大隱患治理、監管情況臺賬。重大隱患治理、監管情況臺賬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資料:
(一)督辦單位下達的掛牌督辦文件;
(二)依法對生產經營單位下達的整改指令、強制措施等執法文書;
(三)對生產經營單位下達的其他監督檢查記錄、文書、資料;
(四)被督辦單位制定的重大隱患督促治理方案和生產經營單位制定的重大隱患治理方案;
(五)有關應急預案;
(六)生產經營單位對已完成整改的重大隱患組織的驗收資料;
(七)被督辦單位的核查意見和相關資料;
(八)督辦單位的解除掛牌文件;
(九)其他需要列入的文件、資料。
第十五條 在督辦期限內完成整改的重大隱患,被督辦單位要先對重大隱患治理工作進行核查,出具核查意見,核查工作可聘請或委托第三方出具專業技術報告。
經被督辦單位核查通過后,由被督辦單位向督辦單位書面申請復核,督辦單位應在接到申請后5個工作日內組織力量對該重大隱患治理情況進行復核,經確認完成整改的,解除掛牌督辦。
在督辦期限內無法完成治理工作的重大隱患,由被督辦單位在治理期限屆滿前10個工作日內向督辦單位說明情況,申請延期,經督辦單位同意后,可延長治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6個月,并依法依規對相關單位進行處理。對整改無望或生產經營單位拒不執行整改指令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部門依法提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權限予以關閉。
第四章 責任追究
第十六條 對工作不力、治理進展緩慢或治理效果較差的,根據具體情況予以發函提醒、通報批評、專項督導,并納入安全生產年度責任制考核和巡查范圍,督促工作落實。
第十七條 掛牌督辦的重大隱患在治理過程中,因隱患管控不力,缺少專項應急預案或預案實操性不強,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發生造成人員傷亡的,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追究相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無法完成掛牌整治工作,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部門不依法提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權限對生產經營單位予以關閉,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發生造成人員傷亡的,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追究相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 在辦理督辦事項中弄虛作假或未依法履行職責的,按照有關規定對相關責任人進行嚴肅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九條本辦法由市安委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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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省安委會辦公室;各縣(市、區)安委會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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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
2021年7月21日印發

